問答
與公司簽署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同意書附件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臺幣_________元。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實施期間及方式: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
問答
看了陳重仁所寫的"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文章後,有二個疑問:1.憲法第130條是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在是十八歲。律法可以放寬憲法規定?2.憲法中出現三處的"法律別有規定"的字眼,是允許法律可以不依憲法嗎?另外,上網查憲法。有非常古老的(民國36年01月01日)和增修的。為什麼沒有現代版的憲法?謝謝。
問答
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問答
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問答
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
問答
你好,公司原本的規定,每位員工每個月有2次10分鐘晚到不扣薪的規定,今天8/2臨時被告知改規定,並未事先告知員工,是可行的嗎?以下是改完的規則:自1100801起,全勤加給1000元併入專業加給自1100801起,遲到早退將以等比例不支薪辦理,(例:月薪/30/8/60*遲到分鐘數=不支薪金額),無十分鐘內/外計算#請各位注意上下班打卡時間
問答
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問答
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謝謝回覆。
問答
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
問答
簽責任制需要到政府機關核備,有規定工作時間8小時,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請問這段話加上責任制的規定是不是超過8小時就應該報加班費??而不是超過12小時才需要報加班費?像譬如我們公司司機讓他7:30接總經理上班,6點接總經理下班,所以他寫18:30開始報加班這樣對嗎?
問答
在查一些資料,覺得目前法令限制哪裡可以吸菸,哪裡不能吸菸的規定,好像很多很繁雜的樣子。請問哪些地區是可以吸菸的場所?哪些是不能吸菸的場所?有什麼判斷標準嗎?還是說只能硬背下來或是看附近有沒有禁菸標誌來判斷而已?覺得吸菸前還要東張西望看標誌,或是查一堆規定才能判斷某個空間能不能吸菸,有點繁瑣……謝謝
問答
學校宿舍規定在每周的某一天會清理冰箱,要求所有同學在那個時候拿出冰箱的東西等清理完成再自行放回去。寒假時並不是每週都清理,所以我就未注意時間處理冰箱的物品,前一天所採購價值千元的大量生鮮食品(都是未開封且都有註明房號)就被丟掉了。請問我可以向學校求償嗎?這個規定有可能被廢除嗎?
問答
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問答
想請問有關休假制度一般都是針對勞工、在職者、工讀生的工作狀態在討論,不曉得政府有沒有規定學生身分應該享有週休二日的規定?朋友的小孩就讀某實驗高中,於週末經常於外縣市舉辦一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活動,並且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常常累了兩天,週一甚至沒有補假還是得照常去上課,已經這樣過了兩個週末,同為家長的我必然會擔心以後如果自己小孩遇到了類似的狀況,是不是能有甚麼解決的方式呢?若是遇到強硬派的校方,無法溝通討論,我們自己又能如何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問答
疫情期間餐廳、咖啡廳不能內用,推出外帶優惠禮券,但禮券使用期限是2個月,請問這樣合法嗎?1.有店家規定禮券逾期就不能使用2.有店家規定逾期的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如果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也就是說已經使用的部分要用原價計算,不能用禮券優惠價計算。
問答
捷運局表示,若經查獲未依照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使用車票乘車,除了須補繳車資外,「要支付票價50倍違約金」,呼籲乘客遵守購票乘車規定,並勿存僥倖心態,以正確方式感應票卡,並確認閘門螢幕顯示綠色通行箭頭,若發現車票無法刷進或刷出,務必先洽站務人員,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66/4877473請問違法捷運法規「要支付票價50倍違約金」,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其他法律原則?
問答
我的父母離婚,他們的協議書上對於我居住的地方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當時我才十歲,所以我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現在我要上高中了,那些規定造成我一些困擾,請問我可不可以提出修改?
問答
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問答
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
問答
「犯他罪」、「更犯罪」這兩個用語規定在刑法第75條之1,第78條原本也有「更犯罪」,但2020年11月6日大法官解釋第796號解釋宣告失效。不知道刑法條文中規定這兩種用語,有不同的解釋嗎?還是都是「再次犯罪」的意思,無論前後所犯罪名相同或不同。刑法第75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5-1&k1=%e6%9b%b4%e7%8a%af%e7%bd%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