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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歲時父母離異,大姐哥哥和我3個都各差2歲都跟著爸爸生活,爸爸屬於比較嚴厲,我12歲的時候哥哥離家出走,14歲大姐也離開住男朋友家,17歲搬回老家住三合院那種,之前都是用租的,家裡就我跟爸爸跟阿嬤80幾歲3個人住,家裡的水電都我在繳,大姐十幾年來跟男友分手離婚才回來住,叫他繳個水電費跟你說他不常在家不繳,交到新的男友馬上搬去對方那裡住,哥哥在我27歲剛好在朋友那裡相認把他帶回家,他才久久回來一次看一下,在我30歲的時候阿嬤不能走路才叫大姐回來幫忙照顧阿嬤,34歲阿嬤過世爸爸檢查出得食道癌,35歲爸爸手術完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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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親戚進行了土地轉賣他們在10/26將錢匯進「我的」戶頭裡而1~2月我有使用9萬元最近我母親他說錢是他的但同時他又說錢是幫我存起來的他想提告我侵佔偷竊是成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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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1.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2.(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3.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履行合約的保證,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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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為有大門的集合式透天住宅社區,共有14戶,其中有3/4產權的3戶同意可以在共有的路地持分上停放機車,但1/4產權的8戶不同意,8戶以管委會的人數多數決否定可停機車的決議,請問要以社區管委會的多數決為準,或是以土地法第34-1條及民法第820條的法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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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棟房子連在一起,其中一棟一樓是共用車道,方便車子進出,阿伯持有2棟(車道上面的和中間的),我爸持有最旁邊的,2戶進出都是從共有車道,阿伯都會在共有土地(車道)上停車拿取東西(有超過3分鐘)或停在那很久才開走,影響我及我家人進出,算防礙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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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被繼承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地)已經無法使用超過27年,請問有法律途徑或條款可以申請解編公園地,並自辦都更為產業用地嗎?因為遇到有人自願幫我申請,說只要超過25年政府都有責任趕快檢討,但我怕是詐騙.但自己急需用錢又不懂法律,沒人可以幫忙解編這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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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50幾年前和同族宗親購買A地,然而當時未辦理過戶登記,土地遭同宗族親轉售,新地主要求若要居住在原土地,須以市價將土地買回,否則將要求返還,想請問若能舉證當初購買土地之事實,即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新地主是否能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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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有繼承土地,之後要買賣時,當初辦理遺產繼承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土地增值稅上的計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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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喪偶,其將名下土地一筆贈與他四歲的兒子乙,並隨及辦好移轉手續。後來甲過世,其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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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土地登在父親名下,父親亡故後,繼承理應由兩兄弟共同繼承,但因大哥出資的農舍建在父親的土地上,作為遺產應一人一半,但弟弟要求哥哥用公告地價再加四成之金額買回土地,但是大哥堅持以公告地價折算,形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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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繼承一棟歷史60餘年之民宅,土地係市有地,三年前市府來文表示甲男侵占市有地,依法須每年繳納租金並追溯五年,甲男均依規定繳納。該土地於多年前都市計畫時規劃為廟地(該民宅旁有一間廟宇),並於去年詢問該廟宇是否願意承購該民宅土地,(甲男曾向市府表示有意承購該土地,市府表示不能賣給甲男)。請問:1.該地上物已60餘年,甲男並依規定繳納租金,是否適用不定期租約?2.若廟方願意承購該土地,甲男是否有權主張該土地之所有權並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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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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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無人登記的資料,發現上頭有自家沒有在使用的土地,想要登記回來,請問要備妥什麼資料,從哪裡開始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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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承父親持分土地,茲因其他共同持分親友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要求,但因家母年事已高,無法處理,可否請求法院/對照將書狀寄送至被告美國居所,並由被告在美國寄出書面答辯及相關書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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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提存法院,提存物受取權人提出異議的情況有哪些?處分價金遠低於市價可以為提出異議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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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合多數持分持有人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訴請(A)合併分割數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B)分割單筆特地農業區之桐木用地與(C)分割已公告之都市計畫內預定道路及住宅區之農地。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土地大小不一,多數低於0.25公頃。因多數土地為89年01月04日之後除繼承外,尚有多數持分取得原因為三等親內之買賣/交換/贈與,請問是否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排除情形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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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位於住宅區,想要登記作補習班,卻因為沒有鄰接道路6公尺以上,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P23https://www.udd.gov.taipei/laws/rdpqpr5-1017主管機關說公司位於第三種住宅區,想申請補習班是屬於第28組,至少需要「鄰接寬度>6公尺的道路」。但是補習班是教導學生,不知道法令規定鄰接道路>6公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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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房屋)會有所有權狀,上面權利狀態記載上面權利狀態記載1/2,請問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房屋所有權狀,怎麼做才能確定所有權人擁有的是房子的哪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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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於土地之上,因土地繼承糾紛,造成建物公同共有繼承土地持有者(甲方)先提出建物分割訴訟請問建物的調解或判決結果,是否會造成公同共有者(乙方)無法就土地所有權對甲方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