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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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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目前我在中部某國營醫院上班,由於單位人手不足,時常加班,但進入農曆鬼月後明顯的病人數下降,此時單位主管卻強迫我們補休,我們辛苦加班後安排自己補休假的行程,卻因為醫院強迫我們休假,因而補休時數減少,導致行程無法如期。此強迫意思是,本該上班日,突然被告知因為病人數少,而被改為off,且並未經過我們的同意,就強迫我們使用加班補休時數,甚至有同仁備強迫使用特休,請問這樣在勞基法裡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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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害人情緒失控,被告者失手打對方臉頰一下,事後被害人提告,驗傷單上只寫臉頰挫傷,這樣判決會判很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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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現任房東(持有B簽寫的代理出租授權書)B為房屋所有權人C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房客與擁有代理出租授權書的A簽約尚租約期間,C於屢次張貼「未授權給A出租,並命令租客們於時限內與C重新簽約,或者一個月內搬離,否則將依法究辦」並指租客為「未與所有權人簽約給付租金者,為惡意佔有人。」更搬出刑法320條意指租客為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因A是合法持有B的代理出租授權書,租客是與A進行簽約,且B主張房客與A的合約皆為合法。房客是否會因ABC之間的房屋糾紛而受到面臨被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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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知道自己被告,但尚未收到筆錄通知書,可以自己主動聯絡警局去做筆錄嗎?因為怕通知筆錄時撞到要出差的期間,所以想趕快處裡完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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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有經營網店,在前兩個月有位消費過的客人要臨時向我買泰達幣說是要遊戲充值使用,大概陸續一個半月有給他換十次左右,每次金額不大大概幾千台幣最多單筆兩萬台幣左右,直到七月中旬銀行打給我說在某天有一筆無摺存款的當事人說錢是他轉的,但他沒有收到貨物,經過了解後才知道找我換泰達幣的客人是把我當第三方收款人,然後他們之間有消費上的糾紛導致找到我的頭上並且那名無摺存款的人要求我退款給他,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好,我只能提供收款證明以及轉出泰達幣的交易紀錄,交易的過程都沒有保存聊天紀錄,這點對方也說拿不出他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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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法院指派鑑定單位.鑑定人約定時間對雙方(原告被告)進行說明會鑑定人"明白表示"他們接鑑定案件.不負責修繕工程.表示公正但平常是有承包修繕工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求"私底下"請問這樣的鑑定人有構成"利益衝突"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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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超商預購一款萬代公司與超商合作的特別公仔,付完錢到了取貨日期,到超商取貨,卻被告知本人的商品疑似被大夜班販售掉,目前已經無法訂購。(因為是自己很喜歡收集種類的公仔,心情瞬間掉到谷底,理智線都快斷裂)店長希望我給予兩天時間讓她處理,我並告知店長,我只想要拿到我訂的商品,不願意退款。萬一店長最終調不到商品,我該怎麼去做後續處理。(因為喜愛收集的東西被賣掉,而且還斷貨,我會超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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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您,就在上個月,我女朋友的母親往生了。然而他的兄弟姐妹提出,希望姐姐和妹妹,能夠主動提出放棄繼承。因為日後辦理母親遺產手續的時候,不用兄弟姐妹四個人一同跑來跑去的,就讓2個弟弟去處理比較方便,等所有手續辦好之後,在由四個兄弟姊妹一起均分!當下女友不疑有他,所以就傻傻的前去拋棄繼承!現在財產已經下來一些時日了,才被告之知,媽媽名下的財產已均分完畢。以下是財產繼承人員名單與比例:整筆財產分為三份大弟x1份小弟X1份小弟的兒子X1份請問這是否違法?照理說如果我女友拋棄繼承,那麼她的那一份,是否應該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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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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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方已申請的強制保險金已高於法院當初判賠的金額,現在保險公司來對我們求償,對於原告那邊的賠償是否已債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呢?需要有紙本證明還是就直接自動轉讓了呢?我們就只要針對保險公司對我們的求償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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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告訴人如於筆錄中明確表示要對被告提起告訴,惟製作筆錄人員詢問事發經過時,告訴人皆回答「我不記得了」,如此是否係未申告犯罪事實的情形,是否會影響告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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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抖音認識一個人,她說有網路兼職的可以賺錢,她說只要提供網銀帳號密碼供主管審核,之後我就要自己操作,她說她們是幫人代買貨幣,因為金額比較大所以需要一些人幫忙操作,我有問她這是違法的嗎?會變警示戶嗎?她說不會如果是騙人的怎麼會有那麼多人跟她合作,我就相信她把網銀帳號密碼都給她,並去郵局申請一個她提供的約定帳戶,期間因為我有缺錢,我有先請她匯薪資一萬給我,再來沒幾天我都帳戶就被通知是警示戶,我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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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派外教育訓練人員臨時被指派到國外出差,主管指示由另外一位人員去上課,因上班廠區不同,經由公司分機詢問同仁是否願意替代去上課,經人員同意上課後開立公司文件《派外教育訓練申請書》,因隔日就要外出上課,方便行事之下直接代替人員簽名,因此被告。原告者沒受到任何損害,也有領到外出上課的車資,請問這樣的告訴會被判處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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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電視節目夜市王,裡面會有各地夜市的攤商跟各地夜市的委員會主委出現。想請問,各地夜市委員會、自治會,要依據什麼法令來運作才會合法?每個夜市都一定要有主委嗎?那這樣的夜市自治組織,是法人嗎?可以成為訴訟程序的原告或被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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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1.合夥契約關係雙方於民國114年8月X日合夥開設餐飲店,雙方約定被告對方於店內工作並共同營運。2.違約事實於114年8月中旬,被告擅自於他處另行開設與原店相同性質之店,違反合夥協議,導致原店於114年8月29日起歇業,原告投入資金與營業損失重大。3.名譽損害事實被告於多個LINE群組散布不實言論,稱原告與他人以半價收購其股份,並謊稱原告未與其結清八月帳款。已造成商譽受損、名譽受辱。請問這要是否適用刑法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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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在案發前曾對被告實施性暴力但被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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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媽媽被詐騙匯款給三個人的帳號,現在收到其中一個人的刑事庭傳票,告知以「告訴人」的身份出庭,備註:可不到場,亦可書面陳述意見。我要填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但我不知道「被告」的個人資料,我可以怎麼填寫?另外關於賠償金額的部份,我可以要求全部被騙的金額?還是只能要求當初轉給目前的被告的金額?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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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個不同人在網路遊戲被某個玩家攻擊、甚至性騷擾,被告躲在國外嘲笑台灣司法抓不到他,請問我除了提告他可以和他在國外任職的公司和學校寄信給他請他處理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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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A醫院就診,被告知有糖尿病,我直接說沒有,醫生說那健保卡是你的嗎?我說對後來才發現我去某診所做成人健檢,加抽糖化血色素,外加拿感冒藥,就被醫生上傳至健保App,表示我糖尿病第二期,未有病發症再一次去某診所掛號,請醫生修改病例,醫生表示可以到診所開診斷證明書證明我沒有糖尿病,不願意修改隔幾天我就看到健康存摺上多了高血脂症,病例是可以這樣亂key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