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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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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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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抖音上面po我的身分證正面(證號有塗抹掉)然後公佈我之前犯的一些前科還在影片裡面宣傳一些工作老版別聘請我工作請問我可以提告他什麼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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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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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美容師,聊天過程中便預約3/25日去做一次臉部課程體驗,當天下午1點前往該店家,便向我收取體驗課程2千元,隨即帶我做課程的項目,過程中都是閒聊,直到課程尾聲該女向我詢問購買課程意願,我當下因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思考的情況下被該女鼓吹方式簽下契約,並提供身分證做後續貸款機構申請事宜,課程結束後隨即送我離開並預約隔天回店家做後續保養。隔天拿了一整袋的保養品給我,叫我先拆封,當下我不疑有他便照做了。4/1因家庭因素家人來電告知,5月底需搬回花蓮,也因為評估花蓮台中往返交通費與一次課程平均費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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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前陣子大地震花蓮慈雲山納骨塔的骨灰因此碎成一團,這種情形下家屬是否得依侵權行為向納骨塔請求身分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納骨塔是否有固定骨灰罈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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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立借貸契約上留假的身分證字號,算「變造文書」嗎?同時提告「詐欺」與「變造文書」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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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盜用我的照片開設IG公開帳號,帳號名稱使用我的英文姓名,並在個人簡介放上我的手機及住家地址,不定時會新增色情照片和曖昧文案在限時動態並附文聯絡方式都在主頁,已經使用IG內檢舉功能但得到回饋是IG認為該帳號未違規,請問我可以使用甚麼法律途徑使對方下架我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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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機租賃契約,應該要有什麼要件?另外出租手機的個人,資料應該要填到什麼程度才算齊全?身分證跟住址可以不揭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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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單親媽媽,有意再婚那再婚後,如配偶沒有收養是不是小孩的身分一樣算是單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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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男死亡,隔代教養的祖母跟同居的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以及其生母可以依民法195-3請求身分權遭侵害的損害賠償嗎?還有民法194的損害賠償。因為法條寫父母子女和配偶關係,不知道此個案是否可以類推適用?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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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死亡,有一祖母乙、一子丙及其生母丁,乙丙丁起訴,是甲的身分權遭侵害然後依民法195-2起訴,還是是乙丙丁的身分權遭侵害而依民法195-3請求損害賠償?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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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身分,學校以因應少子化為由,強制要求行政職員每周固定時間去他校演講,會額外給予工讀生的時薪費用。職員未經訓練直接強制要求外出當講師演講,想請問是否有適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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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租客占用社區共有之巷道長期停車問題1.是否可以管委會身分蒐證後報警直接告刑事竊占罪?問題2.蒐證時間應該多長照片或影片形式可以嗎?問題3.社區共有巷道為當初建商告知區域範圍若另外在附上地籍圖足夠嗎?還是需要再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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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期間,突然收到簡訊簡訊內容是:「【國泰世華智能助理】身分驗證動態密碼XXXX-OOOOOO,可查詢信用卡相關業務,請於2分鐘內完成身分驗證程序。請勿提供他人以防詐騙。」並非詐騙簡訊,這在法律上算什麼責任?對方真的查詢成功又算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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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兩人於網路電動認識,12月兩人第一次見面後,認定為男女友身分,女要男轉學考到自己學校(兩人不同城市),兒開始放棄原專業,想轉學考未成功,後來又教唆搬離原家庭到女網友城市就近,要兒半工半讀以利兩人發展,父母氣炸致電女網友,反被她嗆無權干涉她交友權利。女方父母雙亡無特定人管教,眼看兒不久滿18歲更無法管束,目前他已停止學習狀態,滿眼配合女友作息日夜顛倒,感覺準備滿18立刻飛往女友身邊,父母非常擔憂不理智行為,能怎麼辦?(非常無力😭)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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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幾的某個週五,接到據說是衛生局人員的電話,告知因為足跡與COVID-19確診者重疊,需要前往驗PCR,並且詢問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與住址這幾項資訊。請問這類通知去採檢適合的做法,是打電話嗎?另外電話裡衛生局可以向民眾要求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嗎?民眾怎麼確定對方不是詐騙集團所以可以一五一十告訴對方這些個人資料呢?事實查核這個網址的敘述,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841,是可靠的嗎?另外也有聽到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可以的話最好去採檢PCR的例子。請問手機簡訊通知有效力嗎?如果簡訊裡提到強制要去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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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媽媽帶4名子女身體問題因無法上班..(吃精神科藥近五年..目前子宮子癌3期開刀完沒多久)(小孩父親已過世五年多)然而大女兒聽信公司店家故意賣乖到自己成年後..店家教小孩辦理遺失身分證..離家出走前半年多又偷走單親媽媽跟兄弟姊妹的錢..老大知道我會提告他..所以他故意拖過六個月追訴期(所以一滿城年就離家了)這樣是否可以對成年小孩提出未扶養義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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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