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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溯及既往、期限的規定(第19條: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7147/%E5%88%B6%E5%AE%9A%E5%9A%B4%E9%87%8D%E7%89%B9%E6%AE%8A%E5%82%B3%E6%9F%93%E6%80%A7%E8%82%BA%E7%82%8E%E9%98%B2%E6%B2%BB%E5%8F%8A%E7%B4%93%E5%9B%B0%E6%8C%AF%E8%88%88%E7%89%B91.請問過去已經發生的防疫照顧假、徵用口罩的法源依據,都會瞬間改為本條例第7條嗎?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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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況是我日前交易了一個遊戲帳號,帳號的狀況為三手帳號。因為遊戲公司有特殊的驗證機制,一手帳號的主人創建帳號的信箱,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向官方要求更改帳號的密碼的權利。而我在交易後有提供給對方帳號切結書,保證我本人不會再盜用回去。對方提供給我的切結書上面有寫到如果帳號被盜用他會向一手帳號的主人尋求幫助,如果不幸雙方失聯了,我得提供協助。我想請問如果後續我的買家在使用期間被盜用,向我請求協助,我也盡我所能的提供可以提供的資料。買家去警局報警之後,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開庭時,我會被傳喚為證人嗎?如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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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在職期間都沒有保勞健保是否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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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經由訴訟後已以簡式審判進行判決,(被告)原因判決過輕打算進行上訴,無奈經濟等因素及上訴時程冗長,故選擇了放棄上訴。但卻在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上訴函,上載“xxx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想請問1.此上訴函是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或是經由被告請檢察官代為提出的上訴?上訴狀中無任何理由狀,為什麼?2.若是被告提出,二審被告會被判更輕嗎?『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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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女子對法律涉獵不深,懇請各位先進解答疑問,一定感激不盡。家父今年申請退休,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勞保局回文表示,我父親勞保年資及年齡皆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惟其曾經擔任企業社負責人(自營,後續已解散),企業社早期有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期間為91年4月份至99年3月份間,共計40多萬。當年度99年5月20日亦有送行政執行署。故勞保局表示依規定拒絕給付老年給付,俟欠費繳清,才能重新審查老年給付。就小女淺薄的法律知識,知道有公法請求權一事。父親99年欠款迄今,已達13年。勞保局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用早年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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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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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保險業務基層主管雙十連假期間單位主管以業績未到為由強迫假日開線上檢討會是否屬於加班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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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半相識後就開時同居到面前快20年了,起初剛交往,可能半年到一年時間房租是甲方先出後來乙方找到工作後,在之後的快15年房租幾乎百分之95都是乙方再付,甲方最多幫你買個中餐一餐回家而已,家中所有日用品,生活必須,衣褲鞋,也全是乙再付錢,我們在一起也沒有存款,如今甲方把乙方分手了甲方跑回家躲起來避不見面,也不負責,甲方也害乙方失業了,完全沒收入了,即將面臨財務上的危機請問這樣子乙方有辦法在法律中找到能讓甲方因要負的責任相關嗎?還有我們在交往期間,甲方很喜歡在同志聊天室約不戴保險套的炮,時常被乙方抓到甲方有性癖好,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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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因為在臉書上看到招代工貼文,於是我加入貼文上的lineid私訊詢問對方想了解是否有缺人代工,對方讓我加一個id說讓我加入好友說對方是我的指導員,還要我申請一個網站,就是他們所稱的*電子錢包,用來領薪資,對方會匯入電子錢包,再由我們申請提領,接下來指導員讓我加入社群領任務賺錢,我加入後發現根本沒有代工一回事,似乎是投資還是股票什麼的,然后我又點記事本才知道試吃員就是他們所稱的任務,還有一些投資錢翻倍感想,於是我滑出去詢問人事我想做代工為什麼我搜尋不到,對方要我去記事本搜索,後來我搜索到了,但早結束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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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契約只寫:「契約期間房客要搬遷,不得向房東請求返還租金……。」對我不利。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我可以向房東主張:房東應該保持租屋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也就時跟原本契約一樣「生活規約有不得吸菸規定」。我不知道災怎麼用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請問我可以依照上面3條的規定解除合約,並請房東還我押金、預繳租金嗎?我查到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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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日前車子等待右轉時,被客運司機開公車從後方撞上,目前肇責初判表已經出來,我這邊沒有肇責,但因撞擊導致車子左後方受損,及身體有受傷,客運公司部份在出事後也沒有很機極的連絡我,後來我這邊有提出需求,負責將車子回復,另外回復期間租車費用,及車禍後休息天數的收入(但我是菜市場並沒有收入證明)及撫慰金,但客運回覆他們要保險出險,只能負責修車部份,租車部份要討論,那我想要請問幾個問題:1.如果我這邊要先提出告訴的話,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嗎?2.刑事部份是針對司機還是連帶客運公司?3.附帶民事是針對司機還是連帶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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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9年期間,原名下房子供親屬登記房子營業,而簽訂每月2千元租金,該親屬亦實際居住於該處,因當初好心口頭上答應簽契約但不收錢,亦沒有保存契約,現手上僅有繳稅證明我有租金收入,不知能否追討這些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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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0多人賴群被2030左右的人言語霸凌當下恐慌症發作導致無法思考喪失行為能力只能看著霸凌的言語不斷跳出霸凌的內容最後甚至到煽動受害者去死去自殺導致被害人出現複雜性創傷症候群症狀精神嚴重傷害生病3年生病期間因精神狀態無法對加害者提告現在是否還能提告必經是精神嚴重受創導致無法在6個月追訴期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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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善的保密協議至少應該就「保密義務人」、「保密標的」、「保密期間」、「機密授權使用範圍」與「違約責任」有明確的界定。對於揭露方來說,「保密標的」與「機密授權使用範圍」的界定尤其重要,對於接收方來說,則應該重視保密協議當中關於機密資訊的解密或者從第三法合法取得相同資訊的除外情況,避免背負過廣的保密義務。由於法律對於營業秘密已經有相當的規範,保密義務的賦予其實可以非常精簡,只要揭露方在機密文件上標示『機密』,並由接收方簽收後,由揭露方保留載明簽收方與簽收時間的回執,其實就已經是賦予接收方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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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對沒有登記的同志伴侶,相處六年,因故分手.六年間,我分別自朋友手中領養兩隻貓,因為家母不喜歡貓,所以協議將貓咪養在男友租屋處,六年期間,兩人幾乎同居型式共同飼養,後來因為我勒戒一個月彼此關係結束,男友就以貓咪都是他在照顧主張自己權利,當時我因為自己做錯事,自己加上朋友們勸說息事寧人,未爭取兩隻貓(動產)探視與歸還權力,已經3年,日前我再度提出要求探視貓咪,前男友不回不讀,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要回貓咪的所有權,並且透過訴訟來要回我的兩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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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有人因為居家檢疫期間趴趴走,被衛生局重罰100萬元,被罰的人不服要提起訴願,但是衛生局還是說要先繳清罰鍰。請問,提了訴願為什麼還要先繳清罰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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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者?校方以須滿授課12小時者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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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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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3年9月份開始被一位男同事用眼神騷擾常常我一個人的時候盯著我看,到今年2025年8月份我有證人曾經看過但是這個在監視器下難以評斷我持續在這段期間有跟其他同事訊息溝通我很受不了那時候不知道2024年3月8號新制上路有不當凝視這條在2024年3月2號有同事親眼看到有傳訊息佐證這樣有辦法被採納成證據嗎?因為不當凝視很難舉證我有這兩年的訊息,都是指出騷擾者又開始了,這樣可以算證據嗎?有機會為自己討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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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選買票的犯罪,請見本站文章:要符合哪些條件,會算是競選期間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