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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違反型態有很多,例如:1自請離職違反預告期間,每日懲罰性違約金為一日工資2違反勞動契約保密義務,罰性違約金為100萬元不知道主管機關是否有公告相關標準,讓企業、勞工可以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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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跟外送平台之間的法律關係,前幾年討論滿多的。勞動部2019年認為外送員與foodpanda及UberEats平台之間成立僱傭關係:https://www.mol.gov.tw/1607/1632/2660/20938/但其實也不太確定實際是否真的屬於僱傭關係;楊貴智,2021,外送員法律權益大體檢:我們的勞動法足以因應數位時代的挑戰嗎?,https://plainlaw.me/2021/08/31/plainlaw-46/這篇就有提到一些與一般勞工不太一樣的地方。這週二訂餐的時候看到外送員的位置停在同一個地方大約10分鐘以上,再來是收到訂單取消的通知,隨後收到發生車禍的通知以及在帳戶中儲存儲值金,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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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前公司有勞資糾紛,前公司不按勞基法付我加班費和特休,在職時索要勞動契約,公司一直推託,一直到有勞資糾紛和職場霸凌離職,公司還是沒給我勞動契約,離職當天因看到契約書裡寫各執一份,我拿了一份空白勞工契約書,想說之後和公司談勞資糾紛時要拿出來訴訟使用的!這樣被前公司提告(竊盜、背信)是否會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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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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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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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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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很需要人力,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加班只能領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嗎?有看到文章說,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由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可單方規定勞工只能選補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7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這樣規第,是否就表示雇主可以只給加班費,不讓勞工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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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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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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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後看護期滿三年,仲介公司要和我簽約代為辦理續聘,我表示要自行辦理直聘才被告知要賠償公司五萬四並發現當初的合約有附約註記若不由公司辦理需賠償,詢問勞動局窗口他們也覺得有點霸王條款而且有其他僱主反應同一個仲介公司有相同情況想請問若我自行辦理直聘確實需要賠償附約上寫的賠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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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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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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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於某公司擔任PM在入職前雖有提到說要簽工作服務年限2年合約但我有詢問是否能優先提供參閱(入職前)在入職前並未收到爾後雖然我還是有來報到,報到當天有簽和勞動合約但報到後一天才給我年薪合約文件我只有看過但我沒有簽回因為我認為報到手續已經完成所以也沒有在簽核回去。目前入職約為兩個月時間於2/20提出口頭離職2/22正式信件提出離職申請到2/26為最後上班日今天又要求我要補簽合約,我是否有必要簽定合約呢?如果我沒有簽定合約我離職程序是否可以辦理?如果他們不持續讓離職流程繼續走完我是否可以在2/26還是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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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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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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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提離職後,公司方又另外把上個月的後面幾天以曠職做處理,打了1955確認後特別再傳訊息告知前主管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本人因為家事實在無法回公司簽離職單,也跟主管說了我的狀況,公司那邊都說可以再喬時間。我們的薪水都是16號發,結果薪水被拖欠,去問前主管卻說還沒簽離職單不可以領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我的薪水,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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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為了領資遣金請首長解僱他,首長交辦承辦人員簽辦,承辦人員有告知首長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首長不予理會,勞動契約終止前臨時人員即已找到新工作,非常高調同仁都知道,如果臨時人員順利領到資遣費(註:公家機關非私人企業),請問首長、承辦人、臨時人員需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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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例假日出勤時,亦應配合,並選擇補休。)勞動契約出現這樣的內容是合法的嗎?已經簽署完成是否表示就一定要遵照內容守根本是違反勞動法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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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到執行通知書拘役三個月,因為有份很喜歡的工作想兩者兼具,請問依照此情況法院會規定社會勞動的期限是三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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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