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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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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2.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3.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註腳所謂的非定式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立法者並沒有預設行為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模式,始成立本罪。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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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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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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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和強盜罪不同。準強盜罪指行為人著手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強盜罪和準強盜罪的分別介紹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19),《什麼是準強盜罪?》、匿名(2018),《什麼是強盜罪?》。兩者的不同請參考文章:黃博聖(2019),《準強盜罪和強盜罪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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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簡單回應您的問題︰一、雇傭契約中,關於兼業、競業禁止的條款︰(一)兼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在性質上不相同的工作,例如,正職是公司業務部部員,兼業於早餐店員工;競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兩科技公司皆擔任經理職務、在兩補習業皆為補習教師,由於相同業務性質的公司間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受僱人於同性質公司工作,便稱為競業行為。(二)先談實務最常見的「競業禁止約款」︰該約款是雇主為了防止受僱人將公司內部機密或資訊,帶往其他家公司,因此,會有約定︰1.在受雇期間,不得競業;或有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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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在不超過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範圍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強制規定,雇主招募時不能因為求職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例外情形:如果雇主希望限定招募男性或女性,必須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舉例來說:SPA舒壓按摩師、女性專用品商店。徵家教明定限女性,是否違反前面提到的法令?因兩部法令是規範有僱傭關係的情形。必須先看家長和家教老師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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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業規劃的一塊是想做空間出租,例如:拍攝(供網拍或直播)、教學空間等,請問如果向房東承租後再做這些行為也屬二房東行為嗎?如果事先徵求房東同意,是否就是合法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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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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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的定義是使他人難以或無法回復的重大傷害。可是如果該行為結果已經致死要怎麼去判定是重傷致死還是輕傷致死?如果是依行為人主觀故意是重傷還是輕傷判斷,故意重傷應該對於被害人可能因此致死有預見可能性,這樣又會變得跟殺人既遂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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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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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法是否可以擴張解釋,認有包含忍受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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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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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六的女兒受到已經和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的親生父親伸手襲胸與撫摸大腿身體等部位,並且母親縱容父親的行為,請問是否有任何法條可以用來懲處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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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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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品牌推出的大滑板,購買後因為很喜歡那個形狀,自己3D建模想作出迷你手掌大小的尺寸,然後貼上原本大塊滑板的的圖案,當成鑰匙圈,只有自己使用沒有販售行為,請問這樣有觸法疑慮嗎?謝謝!p.s此想法是看到網友有把郵局的包裹箱,使用其圖案樣式製作成花盆,且網友有販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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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法規中第87-2其構成要件為何?1.若是連署書中連署對象尚非候選人,為其對不特定對象要求連署,其中若無對價關係,或是有僱傭關係有所對價。又其對價關係之對象係指何者對何者?2.此部份若是涉及官方之連署站跟自然人之行為(要求請不特定對象)簽立連署書,其實質行為應屬相同,但相關法令於認定之標準似乎有所不同;對此部可有判例或是解釋可以依循?感謝先進能對此部提供意見與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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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6歲的女性,出生在家庭機能失調的環境。母親在特種行業上班,現年約50歲,非婚生子生下了我,還有一個相差五歲的同母異父的妹妹。母親因為學識較低,且在特種行業工作,故思考與行為和批判能力與正常人比較起來是糟糕的,另外財務與人際關係的觀念也很糟糕,還有對宗教迷信。但她在20幾年前購入一間現為自住的房子,房貸因為她的母親的幫助下還了一部分,至今沒有欠房貸了,不過總是欠卡債,而動用循環利息。因為家庭經濟能力無法投入更多的資源在學業上,且母親因知識水準較低,故認為提升能力不重要。我與妹妹皆為高職夜校畢業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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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的停止條件)。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原本要贈與的意願。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註腳民法第99條:「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民法第408條:「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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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網路文章寫說「酒駕」,說他這是違法違規行為,他卻反而爭論酒駕沒超過酒測值就不是違法違規。但我查詢結果,酒駕通常都跟已經超過酒測值的行為聯貫再一起,所以在法律上,酒駕這兩個詞應該就是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