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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機租賃契約,應該要有什麼要件?另外出租手機的個人,資料應該要填到什麼程度才算齊全?身分證跟住址可以不揭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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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盜用我的照片開設IG公開帳號,帳號名稱使用我的英文姓名,並在個人簡介放上我的手機及住家地址,不定時會新增色情照片和曖昧文案在限時動態並附文聯絡方式都在主頁,已經使用IG內檢舉功能但得到回饋是IG認為該帳號未違規,請問我可以使用甚麼法律途徑使對方下架我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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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上很多的論點都表示『拖吊業者不等同公務員』2.高雄市交通局官網表示拖吊業者屬於『行政輔佐人』,關網鏈接: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therInfo/Question?ID=c70bcf0d-cbc7-40f7-8549-e0452aa7aced3.我因為拖吊車司機不熄火,對著大門噴黑煙。我經過要求熄火,但該司機不理,所以罵他『爛貨』並將拖吊車熄火(沒拿鑰匙),結果高雄地院判我『當眾污辱公務員』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要罰三個月有期徒刑+勞動或易科罰金。4.我自認為沒有妨害該司機工作的動機,轉鑰匙熄火也並非暴力,在形式理由狀上都詳細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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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立借貸契約上留假的身分證字號,算「變造文書」嗎?同時提告「詐欺」與「變造文書」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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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前陣子大地震花蓮慈雲山納骨塔的骨灰因此碎成一團,這種情形下家屬是否得依侵權行為向納骨塔請求身分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納骨塔是否有固定骨灰罈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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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倘若機關屬於公務機關,法定員額編制人員100人以上,其中6人為勞工身分,請問:(1)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請問機關勞工只有6人,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2)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請問公務機關屬於此辦法所謂的「事業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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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男死亡,隔代教養的祖母跟同居的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以及其生母可以依民法195-3請求身分權遭侵害的損害賠償嗎?還有民法194的損害賠償。因為法條寫父母子女和配偶關係,不知道此個案是否可以類推適用?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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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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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開放教師於課餘時間及特定條件下可以兼職,假設假日擔任工讀生工作,則雇主是否需要般具有教師身分,已經有保公保的教師,再加保勞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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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22日,開完店會後,我一直在旁等待,因為總經理很忙,已經準備要離開了,根本沒有留多餘的時間,要與我面談及了解申請的原因;我們是邊離開店,邊陪總經理抽菸,的短暫時間邊講,總經理只問爲什麼想調點?(但申請的原因,已打在先前的Mail上了),總經理接著問,去到新的城市你可以嗎?總經理邊說現在,我是以朋友的身分來跟你談這件事,說工作ㄧ定都會發生不和鬥爭的問題,調到新的點也發生的話我要怎麼辦,當下我的心裡充滿問號,讓我覺得,什麼時候職場霸凌,是件稀鬆平常的事了?那反霸凌性別平等之類的,勞工局宣導的目的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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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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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以專案工作人員身分工作,上司會要求員工超過下班時間依舊要回電,且內容並非公事而是發牢騷1至2小時以上,想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提供救助或是警告之類的,或是在學校工作是應該查詢學校是否有職業救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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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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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單親媽媽,有意再婚那再婚後,如配偶沒有收養是不是小孩的身分一樣算是單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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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死亡,有一祖母乙、一子丙及其生母丁,乙丙丁起訴,是甲的身分權遭侵害然後依民法195-2起訴,還是是乙丙丁的身分權遭侵害而依民法195-3請求損害賠償?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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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被罵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前提是警察有依法執行職務,違法則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但是此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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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明訂一年內還款,對方拖到兩年能不願意還錢,直接斷絕往來,聯繫方式/住處/工作全部換掉,現在只知道對方姓名及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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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訊軟體line有開匿名群組的功能,加入後每個人可以替自己取匿名並設定頭像圖片,在群組裡的人都不知道跟自己談話的人實際上的身分。請問在這樣匿名群組發言,發生言語糾紛的話,對方有可能藉著截圖後提起訴訟程序,知道我是誰,向我提告嗎?對方去找警察的話,警察可以要求line提供我上網的IP,藉此確定是我本人嗎?line或Facebook這類通訊軟體的公司,有義務要提供警調這類公務人員我的資料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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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Facebook上有一些出國技術移民的網站,但是要參加他們的講座要提供自己身分證以及證書字號,這樣是對的嗎?他們是說可以浮水印,但是號碼還是看的到,請問這樣是違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