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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DCARD上看到兩篇文章"妳真的很扯"及"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有四位女大生一同租屋室友A,室友B,事主C("妳真的很扯"PO文者),事主D("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四位女大生一同承租房子,並事先立下公約"可以帶男友回住處過夜"事主C有男友(現已是前男友)期間,會於假日帶男友到租屋處過夜事主D近期則幾乎天天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因此事主C心生不滿,發文譴責事主D,後續事主D也發文回應閱畢兩篇文章,及底下各種留言,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1.無論當初"可以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是否有白紙黑字契約事主C"假日帶(前)男友"與事主D"幾乎天天帶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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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並已經在法院勞動調解和解成立,日後拋棄勞資爭議,並放棄相關一切檢舉,但是該員工還是做行政投訴,是否可以提告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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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鑑定單位,在回答法院函詢問題時,內容居然和鑑定報告書迥異,提供嚴重錯誤的資料,法院不睬我的數次提出的抗議,造成本人二審敗訴;提再審被駁回。實為不服,而房子還在漏水,我可以提告鑑定單位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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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我能不當證人嗎?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是店員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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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A無償贈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D(D是親人外甥女,其實為逃稅出賣其應有部分,A有兒子不送兒子很怪!送給我更好?!),其效力如何?其他共有人是否可向法院或地政課訴請要求塗銷土地登記?是否只能請求損害賠償?PS1: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今A是否違反約定,讓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是否屬效力未定,須經其他共有人之承認,始生效力?PS2土地法第34-1條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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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本條文「由司法院解釋」,但108年已修法為「憲法訴訟法」,故目前已改為「憲法法庭」,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又或是本條文亦可說明為「由憲法法庭解釋法律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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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法院處理下列事項,是屬於行政行為,或屬於司法權?1.公證2.非訟事件3.律師登錄:這應該算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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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看到健身界在討論一則判決(應該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109%2c%e6%b6%88%2c7%2c20220124%2c1),提到教練讓新手同學練比較重的硬舉,但同學後來受傷,向健身中心請求賠償的案子。但同學的重訓課要有效果,必須有漸進式的超負荷訓練,不然也會沒有達到重訓課的效果。請問教練在讓同學有練習效果,以及避免同學受傷導致產生法律責任這兩者之間,有沒有什麼比較可以依循的法律判斷因素或標準,來供教練以及同學來參考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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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有向股東借款,因營運不佳,目前已經停止運作,但沒有申請破產。近日收到法院來函內容為借款股東要求公司償還利息及本金,想請問1、若不反駁抗告或寫訴訟函申告,未來會影響到負責人的資產嗎?2、債權股東若委託討債公司向負責人討債是合法的嗎?3、因公司未申請破產,也沒有繼續營運收入,債權股東會說因為負責人沒有盡公司營運義務倒致股東權益受損,進而向負責人要求賠償嗎?4、如果公司資產小於負債,是否就沒辦法申請破產,那公司一直擺著算違法嗎?以上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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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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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人被詐騙,為了要趕快把我被騙的錢討回來,通知對方的戶頭的銀行聯絡把款項還我,結果對方竟然報案了,把我的原本還款的銀行帳號和其他帳號都凍結了,凍結後想要了解帳戶不能使用比較慢報警,想要問如果去到法院要怎麼處理,本人沒有出庭的經驗,還有要認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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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公會+法院登錄(取得執業資格),但實際上沒在從事律師或任何法律相關工作,這樣也能算是"執業"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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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高中生遭學校記過,應如何提起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見解?(二)其教育部不受理訴願遭法院判撤銷,該高中生後續行政爭訟如何進行?(三)假設有大學生遭同樣處分,關於釋字684號和784號應如何主張,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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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提存法院,提存物受取權人提出異議的情況有哪些?處分價金遠低於市價可以為提出異議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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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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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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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明明雙方已經調解談妥了,調解委員卻告訴我們,這份調解筆錄要送給法院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就不成立,等於我們白白談了一個下午。調解成立不就是「雙方意思合致」嗎?請問法院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是不是就完全沒法律效力了?還是我們一開始就應該去法院調解,或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就沒這問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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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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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合多數持分持有人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訴請(A)合併分割數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B)分割單筆特地農業區之桐木用地與(C)分割已公告之都市計畫內預定道路及住宅區之農地。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土地大小不一,多數低於0.25公頃。因多數土地為89年01月04日之後除繼承外,尚有多數持分取得原因為三等親內之買賣/交換/贈與,請問是否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排除情形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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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