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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A算網路友人(旅居海外),之前有過墊錢幫他購買不少商品(總金額約3萬)第一筆交易金額跟商品已經完全履行完交易了(約兩萬),商品也寄到海外給對方了(但B依然說著我有詐欺疑慮)第二筆交易金額(約一萬),因為雙方友誼已經破滅,jA說認賠在這邊花的所有開銷,都要送給B(旅居海外),A也表明已經全權交給他朋友B處理,中間我有說若不想要繼續交易,我可以退款,商品我會想辦法處理(A說不想要我的錢,B說至少東西要拿到)目前是A表明已經不想跟我對話,我兩三次請A將B的聯繫給我,已做後續交易處理結束,但總未收到聯繫方式今天有聯繫銀行,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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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收養的養女,最近跟養父母斷絕關係了,請問1.我該如何知道親生父母親名下債務狀況2.跟親生父母沒有任何聯絡方式也不曾來往,我該如何知道他們何時往生,何時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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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共同購買一間房屋,原本房屋名子掛在A身上,但因後期要拆夥,原定A想要及時停損,但是B不同意想拿回投資金額,於是兩人協商後簽署合約,若房屋在114年3月底未有人購買,則將房屋過戶給B且由B負擔相關費用如果合約到期B耍賴,不想承擔過戶,導致A背負債務,可以如何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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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與融資清償債務時,並不知尚有一位代償者,清償後,融資公司將塗銷文件交給業務,要將文件交給我,但此融資公司的業務卻將我名下所有文件私下交給另一位代償,導致現在我無法塗銷動保設定,現況是另一位代償者,希望我花錢買回我名下的汽車,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分享,如何處理此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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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跟某家銀行打官司去年12月27日發現有1筆於17年前我不知道的貸款下個月12月4日就滿18年請問我能否行使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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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房貸契約是新光銀行貸款的,當時是我做連帶保證。現在我本人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翻了一下網路上的房貸契約,看到有些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與債務人一樣的義務,個別磋商條款和期限利益那些實在看不懂。想上來問問,如果我申請債務協商,新光銀行那邊會知道這件事,進而通知我母親更換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資格不足之類的事情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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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去年已經先過世了,外婆在今年2/15過世,在2/27以前不曾來往的舅舅透過line訊息表示外婆在離世前,因幫助其他親屬而欠銀行貸款,所以要彭先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背負債務,並寄了保險理賠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3/1收到信件請假安排處理後續拋棄繼承的動作,彭先生突然覺得不妥,東西已經備齊拋棄繼承的資料,但沒寄出就停止往下流程3/5二舅舅line訊息詢問是否有處理(沒說處理什麼),彭先生便回應正在進行中,寄回了理賠申請書,想說二舅舅應該是積極追蹤保險理賠3/7二舅舅line訊息告知彭先生已經收到信件,但又再次詢問關於彭先生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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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先前因家裡用他的名義開立公司做生意失敗,導致信用破產、欠稅金額龐大,已無力去償還。先前也與他已有共識不登記結婚,目前懷孕中,若是小孩出生要從父姓(辦理認養手續)往後這些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孩子或是母親呢?國稅局是否會查核這些呢?因為我本身有房子擔心往後是否會影響!婆家還是希望孩子能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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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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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簽立多張本票共700萬,並提供土地提供抵押設定300萬。甲因無力償還後,乙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後,乙願予承受。請問甲是否無須再償還積欠乙之所有欠款,還是僅無須償還設定之300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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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若警察依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之規定,將駕駛人不在周遭、違停於路邊紅線之汽車,以代履行之方式拖吊。想請問路面紅線之交通標誌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7條所稱之可以間接、直接強制手段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有無符合書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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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繼承人往生前已出租房子及土地給上市公司多年,其契約每二年會重訂,繼承人共有4人目前已辦竣公同共有,共有人中因其中1人重病住院短時間內無法協議分割,之前承租人每季會將租金匯入往生者帳戶,但因往生者去世後帳戶已被凍結所以無法匯款,承租人已將其中一季的租金在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下,逕開立往生者姓名並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交由其中1位繼承人之配偶領取,領取人未有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及授權,而承租人明知房東已過世却改開立支票交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如何主張?民法只有提及承租人去世可以終止合約,但未有規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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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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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被繼承人還完債務後,無剩餘遺產,是否還須要行使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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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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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