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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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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夜班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是晚上的23:30~隔天早上08:30,但是遇到颱風假時間好像就怪怪的,比如1號放颱風假,但是2號沒有放,公司就會要求我們00點必須上班,有跟公司提出疑問過,公司回答是因為過12點是2號了,所以必須上班…可是我們正常上班時間不就是有跨到隔天嗎?這樣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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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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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到執行通知書拘役三個月,因為有份很喜歡的工作想兩者兼具,請問依照此情況法院會規定社會勞動的期限是三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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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當天要上班沒到,早上9~晚上6的班,晚上七點才說因為身體不舒服,沒有就醫證明,這樣可以算曠職嗎?如果他晚上去補看醫生弄一個證明,這樣就不能算了嗎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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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購買的東西,中途覺得不想要有跟店家說取消訂單,但店家說東西出貨無法取消,所以也猶豫了一陣子,所以真的不要了,對方店家傳訊息說(周怡禕您好這邊是XX客服專員您的商品已按照買賣約定幫您宅配到指定門市這邊有私訊您都沒有回覆在麻煩您明天晚上12點之前一定要取貨喔沒有取貨商品被退回您都沒有回覆惡意棄單我們是可以經由法律途徑跟您索賠並且把您列入7-11取貨付款黑名單唷這樣您之後就沒辦法使用這項功能在麻煩您今天有空盡快領取喔感謝您!),我直接了當說我不要了!謝謝!沒錢,他又回您的商品已經到超商了喔沒辦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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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兩件事,第一件事是,根據台灣勞動部的規定,經國會和政府批准,什麼時候開始按照規定計算工作時間。情況是我在廚房環境工作,需要精緻的製服,換上製服至少需要5分鐘,但單位主觀要求我必須先換好制服才能來上班,比如今天上班的時候。9:00到達工作站並開始上班,但員工更換工作服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下班時,他們被要求等到下班後才可以離開工作崗位,而沒有時間更換制服。第二件事是總組通知工作流程和工作流程的變化:單位經理要求利用休息時間和在家的時間查看經理和公司的消息,當你加入公司時,只需開始工作。例如,如果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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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法30條8項,員工有彈性時間1小時,也有回報公司因有事請假,公司主管惡意訊息威脅員工,目前已搜證。(後續請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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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在網路社團發文拆美國通路專輯發放的一套小卡,跟團者跟我拆了其中兩張,但3/19晚上我在代購群看到有缺少某一張的通知並和對方告知了這個消息,跟團者跟我說他已經把小卡拿去和別人換並要詢問對方是否要繼續交易,我也有提出如果對方還是要換這邊可以再收一張或是直接退款,後面跟團者表示換的人說沒關係。但在確認退款金額時跟團者卻跟我說另一件商品也不需要了,需要一併退款,表示當初是為了成團才一起喊的,而當時我也沒有標示清楚會有不成套風險。想問在商品有缺少的情況下,跟團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款全額,還是僅能部分減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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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罪被新北地檢署拘提,司法警察還有一張甲的搜索票,但是地址卻是乙的住所,甲已經在地址以外的地方被拘提,卻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員警自行拿鑰匙開門進入乙的住所,當時已經是夜間11點多,員警一進住所後就控制包括乙在內的所有家人並令所有人繳出手機,開始進行搜索,在這樣的情況下搜出來的證據是否可以成立,搜索票上已經明確註記搜索範圍,員警卻說他們有票什麼時候來都可以,又說只要是搜索票上的地址全部都可以搜索,乙一聽也無可辯駁就乖乖配合,之後搜索到違禁品乙也被移送,當天甲因販賣被拘提卻是搜索乙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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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冠狀病毒疫情,許多企業開始放「無薪假」(勞動部似乎稱為「減班休息」: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4837/)。請問到底該經過哪些程序,讓勞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才會是合法的?又如果是不合法的「無薪假/減班休息」,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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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因為自行種植大麻(第二級毒品)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判決中提到沒有「驅逐出境」的必要。刑事判決應該沒有辦法拘束行政機關的決定?勞動部一定會撤銷聘僱許可並請外國人返回原國嗎?或是有什麼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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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公告2020年適用:1.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基本工資$23,800元。2.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每月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7,000元(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為不得低於$23,800元)。想請問因為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的工資較其他國籍工作者高的原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呢?https://dhsc.wda.gov.tw/newsdetail_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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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自願離職做到昨天(7/10),老闆沒給我簽自願離職書。今天(7/11)老闆娘他們聯絡我讓我去簽名。因為工作地方離家裡很近,所以我讓他把自願離職書準備好後跟我講,我就立刻過去簽,比較不浪費時間。結果一直沒跟我講,我就沒去簽。晚上21:30老闆娘說問律師這樣算曠工要告我,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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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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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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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為遭性侵後.被確診創傷症候群之後又天天像網絡上常見的症狀,而跟家人快吵到失和.和十多年的男友也快吵到分手.自己在等待的過程中實在受不了這些傷痛伴隨夜晚一把眼淚一把眼淚的我剛從精神病院被放出來,還是很無力,請問如果尋求律師協助對我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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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