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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女生都滿17歲了,女方已經懷孕四個多月。請問這一對小情侶會構成哪些罪責?其雙方父母會面臨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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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市政府最近會辦理年度家庭收支調查的實地訪查作業的消息。請問民眾一定要接受家庭收支訪問調查嗎?不同意的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是正牌的訪查員,而不是詐騙人員來套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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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婆透過其大嫂介紹了一位宮廟類似道師之類的人,說我老婆及兒子3月有大劫,說兒子姓名與祖先沖,還有祖先有夭折的人,會影響到我兒子及老婆本人,我兒子約1年多前已被診斷出有輕微憂鬱症,目前治療中,課業是斷斷續續,目前在家休息,但老婆深信廟公說的,說一直要我同意才能做法事,法事費用3萬6千元,否則就是不顧她及兒子生死,我是不相信廟公說的話,況且宗教信仰自由,老婆一直用言話強迫我去跟廟公談,因為想法不同,造成雙方很大的家庭問題,針對此事,不知法律上廟公這行為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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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有自駕的需求,才想到蠻好奇過年期間的高乘載管制是怎麼來的?有法律依據嗎?純粹好奇上來討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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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認識了一位有夫之婦,之後進而演變發生了關係,後來我也結婚了,我想要終止這樣不正常的關係,對方不肯,雖後後續就再也沒有什麼碰面,但對方仍要求要與她當朋友,如若不從,就以我的婚姻及我所工作的公司提出威脅,要將我倆曾經的關係公開,因為我不想我的婚姻及工作有所影響,所以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配合她透過電話與其聯繫,雖然聯繫的內容不太重要,另外在對方情緒不佳的情況下,也時常提出威脅,甚至揚言要斷我手腳,所以我只能不斷地安撫.接受她無理的與我保持聯繫,但長此以往我有一種被綁架的感覺,雖然有因必有果,但是當我想撥亂反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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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初判對方違規,我方無肇事。因經多次電話聯繫,對方態度惡劣、說詞反覆,因此我方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後對方多次更改時間,最終初次調解未到場,且電話態度惡劣。欲走法律程序,不過對方家有身心障礙長輩需照顧,該條件是否影響法院判定結果?另想請教我方僅有車損,除汽車維修費外,汽車維修期間內之通勤費用、往來前往調解會之時間與薪資犧牲以及精神耗損是否可納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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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本條文「由司法院解釋」,但108年已修法為「憲法訴訟法」,故目前已改為「憲法法庭」,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又或是本條文亦可說明為「由憲法法庭解釋法律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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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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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還是有規定賭博罪的情況下,請問為什麼還是會收到博弈產業的面試邀請呢?請問求職者要怎麼判斷博弈產業的公司的經營面以及執行任務面是合法還是違法的?如果去這樣的公司擔任工程師或是行政人員,會被法律認為違法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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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的商標要用在網路上,也就是在網站上使用。目前的商標正在審核中,還不曉得是否通過。1.請問我可以先使用這個商標嗎?2.網站是面向全球,這樣商標保護只適用台灣法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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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從小就被過給養父,生母並未與養父結婚,所以法律上我與生母並無法律關係對嗎?2.若日後萬一我發生意外先離開想請問勞保或其他財產的部分要(全部)留給生母的話除了現在辦理終止收養回母性外是不是剩下立遺囑的方式呢?(相反的生母那邊也是立遺遺囑?)3.我會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的問題嗎?養父那邊的親屬?*養父已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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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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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的時候時常遇到附近的人講電話、聊天,或是一直窸窸窣窣摩擦塑膠袋吃東西,或是一直使用有螢幕會反光的電子設備,像是手錶、手機等物品,嚴重妨礙觀影過程的專心程度。請問受影響的觀眾,到底如何合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可以自己過去輕聲制止對方嗎?還是應該請電影院人員去制止?可是這樣自己就沒辦法看到這段時間的電影了,應該也不是個好方法?但會不會因此被對方告傷害或侮辱或誹謗,或是遇到其他法律問題呢?到底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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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或誰請的?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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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哪來的印象中,曾經有被提醒公寓大廈裡的工作人員是不能支薪的。但現在想想這個印象,不是有點奇怪嗎?處理公寓大廈裡的各種事務,付出自己的時間精力,難道只能無給職無法獲得任何金錢報酬嗎?那這樣誰會想擔任管委會、管理員等職位,去解決公寓大廈裡的大小問題呢?不知道法律有沒有規定管委會的報酬,或是容不容許提供金錢給管理員,以及如果容許的話該怎麼做才會是合法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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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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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使用警槍時,所發生的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抑或是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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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鄰居陽台長期種滿植物,卻任其恣意生長,長期不予修剪,甚至有整長條枝幹竭盡枯乾斷落至一樓住戶環境。反應大樓管理處,此問題不僅僅造成一樓住戶長期為其清理落葉/斷枝,甚至造成排水天溝阻塞。實質情況種種已造成鄰居生活上的不便,卻不見願意改善。求解台灣是否有相關法律可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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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還寄了存證信函說我和他雖宴客但未登記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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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並未到該證券公司「辦理任何帳戶」,卻受到「有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通知書請問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到客服留言先澄清「聲明」,是否有法律效果?若發生「非本人、未委託」證券交易的問題該證券公司又負起哪些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