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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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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告在開庭中提出其它國家的判例,以及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違反憲法第22條的證據,但是過程中,法官不斷的亂動怒,拍壓克力板還叫被告不要住台灣。個人覺得法官是有意在干擾被告的思緒,還在抱怨說我是下午第一個案子,後面的都不用審理了,但是大約才開20分鐘的庭,如果法官沒有打斷被告,應該可以更快結束。我想確認的是,法官可以這樣兇被告嗎?今天被告的平等權、自主決定權、隱私權被侵害,然而又沒有危害到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安全,頂多就是被告自己受到傷害(但是沒有發生此事,也沒任何人受到傷害,因為自己家裡一人),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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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09條前段好像沒有規定以裁定做成,看文意是直接放人沒書面,或者是我有疏漏後段部分在121有寫明,另外316是分類再擬制撤銷,想問一下109前段好像被分類在法定撤銷的原因。或者是我搞錯了法定撤銷和擬制撤銷並非書面不書面去分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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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人資高管強迫員工簽屬自願離職單,也不准員工寫下離職原因,請問人資高管受台灣法律管轄嗎?請問人資犯下甚麼法條?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回到原來職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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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社區管委會為一辛苦之職位,為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定期開會決議事項。但社區停車場出現亂停車位之住戶,該住戶本身已有車位,但汽車停不夠,常會佔用其他住戶的車位。問題如下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限制該住戶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侵害基本人權。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住戶車輛禁止進入或是施以違約金,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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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新竹警察北上桃園於朋友的透天厝三樓房間電視櫃內暗格查獲槍械零件一批及改造,制式子彈七十幾顆,散彈四枚,我承認所有的物品都是我的。在搜索當時沒有一把組裝完整的槍支存在及扣押,是警員帶我回他們單位時,我拒絶組裝後是兩位警員戴乳膠手套從扣回的槍枝零件中組裝一把銀色改造手槍,拼湊出一把黑色改造手槍,將此組裝好的槍認定為我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槍支及持有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案經桃檢偵結(完全依警方的移送資料辦案)以製造,持有槍支,子彈罪提起公訴,由桃院審理,在歷經不知何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