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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播放中,發現有人使用手機偷拍照片或偷錄影,其他民眾可以等電影播放後再找影廳服務人員處理,還是最好立刻找影廳服務人員呢?什麼才是法律上最好的處理方式?電影播放中,偷拍照偷錄影,真的是犯罪行為嗎?(應該是著作權第91條?),如果真的是犯罪行為,而且是當場的犯罪行為,屬於現行犯,那真的任何人可以逮捕嗎?其他民眾跟影廳服務人員有權逮捕盜錄的人嗎?還是有其他事理上比較好的處理方式?這樣的行為,又有什麼民事責任呢?謝謝(先前問過看電影中途的光線與聲音干擾的疑問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057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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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第六條規定不得在公設區域及相鄰之牆面走道上下設置廣告,變更結構及影響視覺等類似行為,今社區設備委員(本身具有房仲身份)提議增設公告欄,並由他自行捐贈予社區,管委會同意其想法,並決議將公告欄設置在電梯牆面上,卻因公告欄格式過大改設置在梯間牆面上,由於該公告欄上有其服務房仲公司頭銜及其聯絡資訊,此行為已引起社區住戶反感,認為其已破壞牆面美觀具有圖利行為,並於日前在區權人大會上決議予以拆除,請問新管委會有權要求其設置者進行拆除嗎?其行為是否已違反社區規約?若其拒絕拆除可否報請主管機構進行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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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Google帳號就可以免費使用雲端硬碟的服務。資料存在雲端很方便,但不確定我對這些資料的支配控制權是不是完全在自己身上。想請問用戶對存在Google雲端硬碟裡的資料,有所有權嗎?還是擁有的是其他權利?用戶對Google帳號本身,擁有的是什麼權利?如果存在裡面的資料被Google刪除或是整個帳號被停用,是不是代表我的權利被侵害,可以要求Google還原?用戶除了依照Google以下的說明請求回復資料,還可以另外依據台灣法律向Google主張什麼救濟方法嗎?https://support.google.com/accounts/answer/40695?hl=zh-Hant想知道法律上怎麼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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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商場內的兒童遊樂場若提供儲值金購買服務,當消費者無故要求退款時,商家應收取多少%的手續費才屬於合理範圍?考量到百貨公司也會向店家收取相關費用,請問是否有業界標準或法律依據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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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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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與網路的朋友聊天時,聊到要約出來見面,卻被平台說個人的訊息他們屏蔽了,不管是line的帳號還是地址等等的,要我們匯款35000元到他們指定的帳戶,然後等見到面以後會收取2000元當作服務費,剩餘的33000會退還我們,這種行為是可以的嗎?以及他們平台有權利監控聊天內容並且屏蔽我們輸入的個人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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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慮是否在網路平台還是直營店買筆電,直營店有14天內可以退回的服務。不過網路平台的價格跟方案比較好。如果網路平台送來的筆電真的有問題,又已經註冊,因此無法向網路平台退貨的話,除了繼續跟網路平台溝通外,應該找消保處還是消基會協助處理呢?又如果是其他消費爭議,可以找消保處或消基會嗎?想請問消保處與消基會處理的事情是一樣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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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因為洗錢防制法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三萬,想請問申請勞動服務會過嗎?昨天有去地檢署提早申請但書記官說如果提早申請沒過就要提早進去叫我執行日當天再來,書記官說有問檢察官說因為我之前有竊盜的案件雖然易科罰金解決但不是初犯所以不太想讓我勞動服務但還是可以幫我問不知道該怎麼辦?家中還有中風的父親要照顧也還有房貸請問如果我提出短期入監執行對我生活和家庭有重大影響的證物是能比較容易通過社會勞動服務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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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國公司已合法落地在台灣成立公司,但該公司高階領導傳銷商公開吸收會員,廣收會員個人資料,應用個人手機及電腦透過國際網路,收取現金再用他人的信用卡或用個人信用卡刷卡加入原本國外公司成為會員,沒有開發票,也沒有給產品,也沒有公司合約契約書,若成功為會員,國外該公司會寄給三封確認信件給該會員,並用公排方式招收會員。有規避公司税金及個人佣金收入所得稅法。以謀取個人最大利益。不知道這是否涉嫌有公司法,金融洗錢法,傳直銷法,個資法,盗刷信用卡等詐欺。以外國合法落地台灣傳銷公司掩護該國外公司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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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購物網站買禮券,想要退貨時該怎麼辦理?有查到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3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想請問禮券退貨該遵照什麼規定,是否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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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客戶針對廣告契約議定的價金已於契約簽訂後即預付全額款項,但迄今已逾兩年,客戶一直無法提供相關廣告素材已執行合約議定的廣告項目,期間我們也不斷聯繫對方要求盡快將廣告服務執行完畢,但對方並未積極回應或是選擇不回應。對此,想請教是否可援用民法#127條的規定,主張客戶對於契約價金相對的服務請求權於匯款後兩年以上未要求執行請求權而滅失?如民法#127調並不適用此一情形,請問要求執行契約服務的請求權的滅失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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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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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陪聊本身是否違法以外,還想請問在陪聊app找到客戶之後,脫離該app,並另外與客戶達成契約是可以的嗎?契約內容是客戶一週付給我幾千,我提供打字聊天、分享日常、提供情緒價值,偶爾電話。有明定禁止聊色、視訊!!!就是純聊天、頂多關心他。想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有違法風險!沒有聊色情內容或販賣色情服務,就是單純的心靈陪伴、閒聊。然後也想問這樣會不會契約結束之後被告情感詐騙?或是詐騙金錢?因為我認為我確實是有提供了我的時間跟心力,就像是在陪伴孤單老人那樣,只不過是年輕版的哈哈哈謝謝解惑~~~我真的很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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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歲個案(賣方)於網路fb辦理代購服務,因誤將買家封鎖造成對方匯款且無收到貨物且表示亦聯絡不道買方,買方進而提報警察單位備案,現行賣方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請賣方與買方聯繫,買方要求賠償神慰問金,請分析賣方該如何應對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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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國中生,想要賣電子書的解答給其他同學,是以截圖的方式傳給同學,每三頁收取50元服務費,無任何附加的費用,只有服務費50元,我不確定會不會違反著做權法,或者其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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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我在本月月初突然被雇主告知資遣,除了資遣費、謀職假,還有需要請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些事項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的嗎?另外,針對「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的方面有些問題需要協助釐清,我們公司的雇主(所謂的老闆)因為私人因素自己無法掛名公司,因此公司負責人是由某員工代替掛名的,那開立證明書應該請誰開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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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融業工作,鄰居在網路上發文未指名,但明確知道說我,內容大概是某人在銀行工作,到處說人家存多少錢,沒有職業道德等未經證實的話,當面對質後發現是誤會也向我道歉,後續也將文章刪除(未截圖留證),但有傳訊息道歉,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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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月前在網路上有一筆賬號交易但在今天非當時買家找上我說帳號無法登入要我處理若無法處理就要進行提告了解得知帳號已經過二三手交易當時從我這裡賣出時並無和當時的買家說我會保售後服務現在帳號出現問題無法登入我會負什麼法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