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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各位專家幫忙⋯在去年底我應徵了一份辦公室工作,做到二月底離職了,因為工作期間公司員工不斷有霸凌的狀況(ex到我的座位對我亂吼亂叫、回座位大家一起竊笑)還有公司打卡鐘比真正時間晚了15分鐘(但不准遲到、卻要晚15分鐘打卡下班),最近我受不了離職,卻在離職假日後第一天接到公司課長電話,電話中誣賴我偷取公司的錢,我反問她有沒有找證據,她卻說那個不重要、公司就是要我拿出那筆錢,態度奇差(其實就像我在職時一樣)我整個被氣到爆哭,沒想到辭職都不放過我,而我也千真萬確沒有偷拿筆錢,也並沒有簽收紀錄,但我想提告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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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撰寫文章批評對手網站,故事的部分要我們自己編,剛出社會幾年,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後來聽朋友說這會涉及刑法的誹謗罪,所以想請問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我可以拒絕嗎?公司可以因為我拒絕而開除我嗎?離職之後可以要求公司下架之前撰寫的文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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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已經離職一年的員工,現在自己創業當老闆但是現在我有一個困擾就是我現在還會接到電話是用我的名義但是公司名字是前公司的聯絡人這個電話已經足足接了一年多了,想請問這個問題能否解決我主要是想讓前公司不要在用我的名義當聯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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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皆是依週年制計算給予特休日數,後因作業方式調整於2020年1月起將週年制算法轉換為曆年制,故於2019年12月底有將員工所剩餘之特休天數全數結算為現金。承上因素,有一員工於2018/5/7到職,於2022/4/8離職,2022年度之特休若按曆年制計算,可先取得年資第四年之14天特休,員工離職前已休7.5天,因公司於2019年12月底已結清週年制轉換曆年制前的剩餘天數了,請問已休的7.5天是否為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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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公司任職1年多,過年後有位同事離職.全公司的出貨工作硬塞給我.下面有一位營業專員和助理.但她們都不願意分攤工作.上面的主管,副總,就說,副理你做就好了.我任職時就告知本人有免疫疾病,但已穩定3個月回診一次.撐了1個多月.本人已身心俱疲,而且原本的工作都擔誤了.去找副總談,請他重新調整.還被人身攻擊.現在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我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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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洗碗工作是洗菜、挑菜、洗碗工時是九小時半早上900-下午1400下午1630-晚上2100薪水26000+2000全勤,休假日六天沒有工作4小時可以休息30分鐘的規定,因為動作快而提前完成了手頭上的工作量進入待命時間,老闆是允許用手機的,但是在跟老闆娘談離職時,老闆娘卻以上班用手機的理由怪罪,而我實際工作未滿三個月,也不給直接離職,堅持要我做完連假人潮。假日客滿,連假客滿,洗碗只有我一個人,集中勞力,但一週就只有一天假。資方自己意見不統一,也沒有面試時告知以及公告全店不能用手機,卻用這種理由要求新人延後離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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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在入職前答應老闆接下公司負責人一職。公司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乾股)。近期因與老闆之間的私人因素而離職,老闆則向公司會計(老闆娘)查帳。然後說我盜用公司款項,事發至今我尚未收到存證信函。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自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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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收到公司離職待單,公司的主管叫我隔天晚點到辦理未完的程序,但我去公司我的個人東西卻已經幫我自行整理好還錄影,請問公司可以未經過我同意擅自收我的個人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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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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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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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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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規劃將於7月底離職,並完成交接程序及辦妥離職手續,公司已同意。但現在卻私自將公務信箱更改密碼,並直接收回公務用筆電,導致我目前完全無法處理交接事宜及準備工作,雇主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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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司工作11年,公司主管在上班時突然說我能力不佳無法勝任工作要我自知理虧,要我自願離職,主管還自行擬定一份自願離職書強迫要我簽名,還要求當天離職,請問我可以如何申訴爭取我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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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1.自願離職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但目前得知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3.照勞基法走基本上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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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於5/15告知因為工作能力不符,在工作時被口頭告知做到5/31(沒有任何錄音及證人),又因疫情關係,當天開始休無薪假,5/31收到僱主LINE通知6/1前去公司「填資料」但未提及什麼資料,當下在LINE回覆請對方準備「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遭到已讀不回。6/1前去公司,以當初有簽立同意三個月試用期同意書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當下表明該同意書不合法且不影響資遣事實,也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僱主隨即以「不然你留下來繼續做嘛」,因擔心繼續工作會遭惡意刁難沒有接受。請問若進檢舉僱主,進入勞資協調,僱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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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簡要說明即可)原告告本公司未付薪資以及退休金,但事實是原告已從本公司離職且也從未進公司,而我司也覺得莫名其妙則未給與重視,但因遇到假律師變成敗訴,最高等法官也判決,後來請其他律師都說已經判決了無法改變,但可以根據別的點去突破,打了三年卻還是因為原審已判決改變不了,現在原告笑嘻嘻與同伴一同去銀行領錢。具體訴求:請協助扳回正義,誤讓司法幫助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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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日前被莫名辭職只拿到最後的薪水想到勞工局申請資遣費之類發現上班的卡片嗎只寫大姐群組被退出但也沒有任何媽媽的留言薪水袋也沒名字。這樣申請的話有辦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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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已經在工作單位離職了,也不想跟父親有所聯絡,父親找到公司去詢問我的狀態,前工作單位卻向我父親透露我的動態,這樣有算透露我的個人行蹤及資料嗎?我已經成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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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