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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駁回文件中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不合法於同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請問是寄到債務人地址,然後沒人收所以被駁回嗎?2.債權人(本人)有債務人(對方)提供的地址有兩處,一處為身份證影本後方戶籍地址,另一處為對方借款時提供的地址。駁回文件上寫說警察有查訪兩處地址但對方沒有住在那,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使支付命令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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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會將案件交給法務部"這個時候在正常流程上是已經經過送交上級審法院進行第一二三審,而後面法務部只是確認有沒有翻案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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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特定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會受刑法處罰。但是法院近來對親屬間為了支持選舉而遷徙戶口有不同處理方式,認為如果是將戶籍遷到直系血親或是配偶競選的選區,不會成立本罪;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為了支持親人競選,遷徙戶口後投票給親人,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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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觸犯刑法上的A罪,經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有期徒刑。甲入監服刑。假設現憲法法庭作出裁判,實務上,下列狀況會有何不同?狀況一:憲法法庭作出裁判,認刑法上的A罪,自即日起失效。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可立即出監?(需依相關何種程序?)b.因「實體從舊」,甲需服完原先之刑期?狀況二: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加重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依「實體從舊」,「加重A罪之刑」不能溯及既往。狀況三: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減輕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甲在監已經超過「減輕A罪之刑」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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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1.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2.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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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line參加了減肥是以丘正宏醫生團隊,最近一直叫我買萬元的產品,但是我跟對方說沒錢,還是會強迫我買東西,但是都沒有訊問過我需不需要,之前一直說買完這次不會再買,但是每次都沒有訊問我的意見,就強迫我去買,這樣做我該怎麼辦,而且還說要到法院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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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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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第2條與第18條,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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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老闆不在店裡,店員打電話給老闆用擴音方式溝通,因為老闆態度口氣非常不好,陪同我的先生氣不過,跟老闆說了一句(你現在態度是在蝦小)這句話對方要告他公然侮辱跟恐嚇。這句話告的成功嗎?因為對方去警察局報案,發文給我證人通知書。對方有錄音錄影沒有我先生資料老闆也不知道那個人是誰要我證人身分做筆錄但我先跟警察說我有拒絕證言權利回絕沒有要去。如果萬一到法院那邊我可以不當先生證人嗎?因為我們是親人關係我不想當證人要怎麼做呢?還有如果告不成我先生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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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我能不當證人嗎?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是店員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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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大伯於民國35年左右去日本就學後至今無音訊,因大伯兄弟間有一持分土地,故向法院申請失蹤死亡宣告,108年裁定後死亡時間為民國42年,請問1.繼承順序是否由民國42年起算?2.是否表示多年未辦繼承,土地歸國家所有?3.是否當初應申請101年失蹤方能裁定108年死亡?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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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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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被騙59萬,當初還不知道是詐騙集團,在註冊詐騙集團APP時,除了要實名制(上傳身份證)外,詐騙集團就有說要在投資APP上傳金融帳戶是獲利提領用的,我就用我的薪轉戶彰化銀行帳號上傳上去。7/29轉兩筆五萬元給他們(我是用星展銀行理財型房貸帳戶轉過去的)當天有做出金的動作提領2萬-7/30有到我的彰化銀行戶頭-然後我當天就轉到星展帳戶還錢,因為怕生利息。8/7面交49萬。8/19報案。然後8/20試著想把自己投入的本金拿回來有試著做出金的動作提領5萬4千元-8/21也有到我的彰化銀行戶頭-當天8/21也有把5萬元先轉回我的星展還錢,另外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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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宣示判決當天若雙方律師都不到場聽判要怎麼樣最快知道判決結果?會公布在法院網站嗎?因為等判決書送達律師那邊可能要2~3天再等律師通知我可能也要半天這邊希望宣判當下就能立即知道了也好準備接下來要採取的行動不知道有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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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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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刑法所謂「業務」,是指以駕駛車輛為業之人,在社會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仍認為是在業務範圍內,不能以肇事時不是開著執行業務的車輛,就認定不是業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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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太太是中國人,購屋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貸款額度限制可能因為聯名登記而有不同,建議詢問銀行。詳細說明如下:購屋權利大陸地區人民只要沒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3條的情形,並且是「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的不動產,就可以申請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的資格。貸款額度限制法律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的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時,核貸成數不能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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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孩子同時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此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處於利益相反的情況,父母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任其他適合的人擔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處理繼承遺產事宜。詳細請參考文章: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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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律問題,難免需要回頭看立法理由。屬於解釋法律方法中的歷史解釋。如果是最近立法或修法的法條,回去找立法院公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民國18年公布的民法總則,或是民國24年公布的刑法,當年的立法理由可以在哪裡找到?或是國民大會討論民國36年公布的憲法的過程紀錄,以及之後歷次增修的憲法增修條文的討論紀錄,可以在哪裡找到?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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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房東有糾紛,想找他當面談,對話過程可否錄音存證?未來進入法院訴訟可以當作證據嗎?在公開場合或是私人空間有不同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