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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約兩年,父親中風無行為能力,先前由妹妹監護宣告為父親監護人亦同法定代理人,由於本人之前車禍,才由妹妹親自處理,但是本人也想跟妹妹有相同的權利好分擔,請教一下律師們,可以申請跟妹妹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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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1~109/01/31每月陸續借款給(同一人)朋友生意週轉因對方表示向高利貸借款半月息15%太沉重所以月息8.5%借貸每次以每2個月取利一次於109/01/31債務人表示無力償還聲稱要法院訴訟債權人重利罪請問重利罪責會如何判?請問是以每次取息為一次刑責嗎?因為完全無經驗所以請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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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門市服務人員今日有用戶到門市感覺服務態度不佳並在我不知情狀況下拍攝我的照片並上傳至google評論說態度差並且為了業績欺騙用戶但上傳的照片連我名牌都沒有碼賽克請問這是否觸及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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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每個高中同學有義務把學習資料上傳到系統裡嗎?如果有,依據是什麼?另外當學習歷程檔案遺失,同學有義務要補回上傳嗎?2021年9月發生這整件事情,除了接下來教育部要把檔案找回來以外,還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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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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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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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家門口門鈴突然被按下,對講機傳來的聲音說是台電的人。打開門後,對方不太清楚電表在哪裡,我指引對方到正確位置,對方迅速觀察電表,隨即在電表旁貼了「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合格」的貼紙,表示驗證合格,沒有被另外接電或其他問題。請問台電真的有義務需要定期檢查電表嗎,如果有那法令依據是什麼呢?另外,雖然有點失禮,但還是有點擔心是詐騙或可疑人士,該怎麼判斷對方真的是台電的人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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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借貸行為發生時,債權人以匯款形式借錢出去,若事後債務人不承認該筆匯款是借貸行為(匯款可能是贈與、交易之類的),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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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監護人無論和他沒有血親關係就具有扶養他的義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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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我女兒兩個月的時候我就逃家因家暴我逃回娘家我父母也通知他我人在哪他向法院提出我未履行夫妻義務去和我私下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的女兒沒善養費,我一個人扶養女兒到18歲我未再婚女兒提起要去找他爸爸我當然答應父女相會之後我女兒從不提起她跟她父親的情況女兒性情大變因他父親是3家建設公司3家營造廠對我產生的心結埋怨,在無意中我得知共同扶養費是可以相對方索討的我已向法院提共同扶養代墊費,但因為他年紀比我大現在他已向公司申請退休他在我未簽字離婚之前就有女人而他的女人是開宮廟的前夫向法院提出他現在是廟公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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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聯制資料中可能包含民眾的姓名、電話、進入特定場所的時間。指揮中心要求民眾進入室內場所要實聯制,是為了防疫目的,但有新聞報導說竊盜被害人利用實聯制資料找出小偷。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8K7VYZ請問實聯制資料保管者是誰,也哪些管理義務呢?警察偵查辦案時可以調閱實聯制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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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表示,若經查獲未依照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使用車票乘車,除了須補繳車資外,「要支付票價50倍違約金」,呼籲乘客遵守購票乘車規定,並勿存僥倖心態,以正確方式感應票卡,並確認閘門螢幕顯示綠色通行箭頭,若發現車票無法刷進或刷出,務必先洽站務人員,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66/4877473請問違法捷運法規「要支付票價50倍違約金」,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其他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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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該直轄市政府消防局檢查有疏失,當事人應當如何依法申請國賠?(二)國賠法採雙軌制度,若當事人提起課與義務(怠於執行職務)以資爭訟,即為行政訴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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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造成車輛毀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反應過漏水問題,卻沒有即時解決,車子因為漏水問題造成烤漆.玻璃損毀,開社區大會時像管委會要求賠償,主委卻表示是我們自己沒有注意才造成的,所以不予賠償。地下室不是應該屬於公共區域,管委會本來就應該盡到修繕義務,卻好像是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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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直轄市民眾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急難救助金「1萬元」,嗣後以通知書告知該民眾「駁回」其申請請問「區公所」為派出機關,若該民眾不服申請急難救助金被駁回,提起行政爭訟時,是否應向該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若不服其訴願決定,是否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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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中天新聞台換照案,18日排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程,進行實質審查,將由7位委員做出最後決議,據指出,7比0作成決定不續照。而主委陳耀祥原傾向附多款條件方式讓中天新聞台過關,但動作曝光後,在18日的會議中,陳即封口。對此,NCC將在下午2點舉行記者會正式說明。新聞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420問題1:該新聞台若不服NCC「拒絕換照」處分,是要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向行政院」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依廣播衛星電視法66-1條「逕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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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和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若台中市政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應以何法條主張?又應依其中何規定?(二)假設台電要申請聽證,應符合哪些要件?其法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還是行政罰法第43條?(三)承上兩題,我國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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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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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時常遇到需要填寫「緊急連絡人」的場合。想知道緊急連絡人,是否一定只能填寫親屬?能不能填寫男女朋友、伴侶嗎?或是能不能不填寫?緊急連絡人可以代本人我處理什麼事情呢?可以承擔哪些權利義務?法律上是否有什麼規定呢?(爬文爬到潘佳苡律師《緊急時,長照機構聯絡不上家屬,或家屬不願配合將受照護者送醫,機構該怎麼處理?》這篇,就有提到緊急連絡人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66)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