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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交付審判也早已過期(107年二審不起訴定讞),那今年110年取得新證據,是否有可能再審?(我方-告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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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警察說筆錄之後就是要提告,要我自己找證據,不然沒證據我會被提誣告,但我沒有公權力,怎麼找我的隱私資料貼文出處,警察說她不能偏任何一方,不能幫我查證據找資料,我納悶了這警察難不成就領薪水而已嘛?如題請問我該如何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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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R轉達一件事情時漏掉我,而我在mail回覆上單獨回說「你們真的是很xx,一堆主管都知道,而我竟然都不知道」,結果該HR去找總經理哭訴,說這樣有侮辱到她,要我道歉,請問,我寫這樣真的有侮辱到人嗎?那總經理要我道歉算職場霸凌嗎?我要怎麼保留證據?備註:文中的xx真的就是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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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後,其未成年子女的生父(被繼承人前夫)目前被大陸公安依詐騙案關押,所以無法取得生父(法定代理人)的簽名以及印鑑證明;尤其拋棄繼承時效問題,因此這情事有在書狀上告知司法事務官以及將生父關押資料遞交法院,作為證據;而未成年子女的拋棄繼承聲請書也附加申請特別代理人(祖母),作為拋棄繼承的合法代理人,以上敘述依照法院經驗以及法律百科的各位判斷,此案件會順利拋棄繼承成功(准予備查)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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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家人交往一位男友,3年前說要開一間店給家人那間店男方說送店給家人的,但是最近在反悔去年有簽署一張聲明書書上內容大概是本人XXX(男方)在此聲明XXXX店家位於台南市XXX路XX號為XXX(我家人)獨有,上面有男方簽名跟日期但是沒按手印另外家人開店前就有偷錄音,錄音內容有說到店是要送給我家人的,偷錄音是否有問題,也是否可以拿出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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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最近要買新車,但因為沒有車庫只有空地可以停,擔心車可能會被竊賊盯上,所以想說裝GPS追蹤器,萬一車被偷了還可以追蹤車子的下落。可是看網路上的說法,好像這樣會有什麼違法讓證據不能用的情況,想知道這種情形會變成犯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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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之前案件認罪,律師說全部認罪才能拿緩刑,但當時除了我跟告訴人的口述,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我也覺得告訴人講的很多不正確的地方。目前緩刑中,我想申請再審,但被檢察官知道我申請後,有可能被檢察官再次申請對我不利益的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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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禮拜前認識一位女網友,聊天相處下來認為三觀格外契合,家世背景、薪資收入、職業也都很不錯,聊幾天後決定交往,女方提前休年假,提議與我一起過年,我在除夕的前兩天於上班途中接她,領完公司紅包回家後我計算應繳的款項之後將剩餘的錢寄放在她那,約25000,除夕當天她說要回阿嬤家,初一會回來我這裡跟我一塊回基隆,沒想到女的一回去之後便態度冷淡而且很忙,當我開口要錢的時候,她篤定我沒有證據能證明我有放錢在她身上,我該怎麼辦,而且一直裝傻,感覺硬要凹我的,很無奈也很無助,該怎麼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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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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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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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在公司舉辦活動後,要大家用google表單匿名投票選出要被懲罰的人!結果A同事因被其他同事灌票而當選受懲罰!當天稍晚聽與A同事同部門其他人轉述:A同事認為他之前跟我有過節,「所以是我在灌票讓他當選!」但是我連票都沒投,A同事也毫無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做的!這對我在公司的名譽也已受到影響,也有同事被他牽著走說:「那應該就是我做的!」導致我的主管也因為這件事對我興師問罪!請問A同事的行為是可以構成毀謗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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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有人在大街上說A是小偷,然而有證據證明A不是,最後對方不但不道歉還拉不下面子數落A,而A的名聲、名譽在該地方已經受損(被一輩子當成小偷),那A可以用妨害名譽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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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兒子騎自行車準備左轉,被同向後方來車撞上,因為是攝影機視線死角只能照到撞上後的畫面,又找不到有利於我們的證據,結果法院判決下來自己負全責,但上面又有一句對方有超速事實但不影響結果。本來想想也就算了,但事情經過一個月又收到法院的傳票,肇事者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當下只覺得很錯愕,因為車禍之後造成我兒子右眼失明,只是想說他沒負擔我們的醫療費用,還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心理真的不是滋味。請問我要怎麼做才不用賠償他的車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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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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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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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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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各位專家幫忙⋯在去年底我應徵了一份辦公室工作,做到二月底離職了,因為工作期間公司員工不斷有霸凌的狀況(ex到我的座位對我亂吼亂叫、回座位大家一起竊笑)還有公司打卡鐘比真正時間晚了15分鐘(但不准遲到、卻要晚15分鐘打卡下班),最近我受不了離職,卻在離職假日後第一天接到公司課長電話,電話中誣賴我偷取公司的錢,我反問她有沒有找證據,她卻說那個不重要、公司就是要我拿出那筆錢,態度奇差(其實就像我在職時一樣)我整個被氣到爆哭,沒想到辭職都不放過我,而我也千真萬確沒有偷拿筆錢,也並沒有簽收紀錄,但我想提告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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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長期關注的網友常在論壇分享他的一些日常照片,像景點、餐廳之類的(他未提地名、店名,店內照片通常也沒有拍到店名),因為我住過附近所以基本都有印象,很常會留言(留言為公開的)問他是不是某地、某店。今天突然被他說我這樣是肉搜他(我想是認為我公佈他的行蹤),不公開道歉的話就要用肉搜、個資法告我。我第一時間先道歉了,但越想越奇怪,地名、店名好像也不是能識別他的資訊,請問該網友的說法是否合理?我應該如何主張比較有利?註:因為有時留言前我會根據印象搜一下類似店家(只是店家相片,不是該網友的個資)以確認一下店名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