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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不楚狀況下簽了和解協議可以要求繼續審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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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跟某家婚攝購買,合約上有標註會贈送拍孕婦照。那時購買懷孕才5個月多,對方說等到9個月的時候再來拍攝,在拍攝前一個月就在詢問對方什麼時間可以去拍,對方都一直回答「晚點幫你拍時間」。已經等到生產完對方沒給出任何回應,請問這樣可聲請退費嗎?還是能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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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星期六,到達自己市區內公園參加戶外活動,因為天氣太熱,結果右手拿扇子搧風,碰觸到過來女子的胸部,造成對方不感舒服,甚至拿電話報警,可是我已經很有禮貌,道歉了!對方就因為我有性騷擾前科,一口咬定我是故意的,到最後警察把我們雙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送辦!我還有權利可以申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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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FB看到有人po分租攤位,而尋問了解租金太高我沒法租,因她有尋問我的商品有髮飾嗎?我就想送幾個給她使用沒法與她分租的謝意,主動告知我願意送她缺的髮飾看是綁綁還是髮夾結果她跟我說我送她可以拿來賣錢嗎我聽到都傻了我心裡我是送她自用的幾件我做得到,他要賣我拿一箱要五千的成本讓她看完再決定要不要我寄賣因為我貨太多了我用不到了錢出給她,結果她拿回看完很ok說要試賣,那整箱我有說她若要做賣出回我2千就好因為我那箱超過要五千買回的新髮飾,結果做了一個月半過程中她一直跟我補貨去但她高價賣出回我一件賺她沒1~5元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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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我朋友跟人家租車然後借我開我當時就撞車車報廢那當時叫我去車行簽本票當時是28萬已給5萬他還是叫我寫28萬而且逼迫我叫我簽我媽名字(有帶人過去可以證明)原本提告我媽然后我媽說不是他簽的有去驗(我人在國外無法到場)現在有警察局通知書現在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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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並已經在法院勞動調解和解成立,日後拋棄勞資爭議,並放棄相關一切檢舉,但是該員工還是做行政投訴,是否可以提告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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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求助,有向代購者購買盲盒(公仔),錢已付錢,但代購業者遲遲都未出貨,且向他詢問何時出貨,也都好幾天才看訊息回覆,只說*等到貨*、商品已訂購不會退款!代購一直都未告知明確時間且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都不回覆。也有其他購買者和我一樣,付了錢也都還沒拿到貨。訂購一個月了!遲遲都沒下文。其他人詢問也都沒下文,直接不讀不回!想詢問針對這樣的問題,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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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網友在網路上有糾紛我們只是網友關係也真的不熟我在推特上照片跟圖片影片都是非本人一開始我表示有金錢需要他詢問我喜歡什麼我和他說新台幣然後詢問她是否可以匯款期間我並未說我家境盆寒等原因單純希望有錢而已那對方就匯款給我了前提是可以看一些"特殊性"影片或是約會我並未答應說接受約會但有在網路上隨機找"特殊"影片給他但我也未說那個就是這個人(我推特上的頭像女子)但她匯款後突然懷疑我是詐騙那我就表示我可以馬上將錢還回去帳戶也是同一個(他跟我的都是)(他懷疑我那我也就表示願意歸還)那因為他主張還是覺得我怪怪的要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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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購買A品牌的葉黃素,剛好有滿千元「額外贈送」一包B群的優惠活動,該贈品之B群並「未標示贈品不得轉售」的字樣,那麼是否可以自行將「贈品之B群」,放到網路上再轉售給其他人呢?該行為是否會觸犯「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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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十年前在美國犯了俗稱衰十一的性刑事,本來判處一年守行為的緩刑,但當時他因為親友未有替他處理好簽證而過期居留被即時遣返回香港,請問十年後的今天,他可以到台灣旅遊嗎?會否因刑事紀錄被拒入境?或會否因未有服刑而被引渡到美國?懇求大家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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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在工作期間受傷,由於手傷腫痛而必須請假就醫,因被公司認定糟糕的員工。在同事間的言論壓力所以像公司請辭。離職後因薪資及職災問題而申請勞資協調卻被老闆言語中傷。並在會議過程中不斷告知他有私自調查我的資料及以前的就業記錄並聯絡之前公司詢問。期間前公司老闆表示在收到本人申請的勞資協議通知書前,公司曾被勞檢因而認定是我檢舉了公司而對我惡言相向。為什麼前公司老闆可以私自調查我的資料?我該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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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暫借別人使用,沒有簽訂契約,居住時水電等居住時產生費用都是由借助人負擔支付,而其搬離後,如一月中搬離,但一月水電費都沒有繳納丟在房屋內,請問可以向其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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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b被假帳號公佈本人照片並羞辱有辦法提告找到人嗎照片是公開的,這有違反著作權法哪一條可以告最重本科三年以上的選擇嗎我看有一條是三年以下,符合fb調取id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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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倘若(公)會不當設立名目的收取年會或會大量調高年會費,沒有管道可以檢舉嗎?關於這一點是否無法可管,不歸會又違法,到底是要我們開業者如何有管道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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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差不多4個月經過離職潮,公司開始要求我們行政只專注在找人事上這件事其他都不重要0.0???!然後說獎金制度改成一天至少要有2位來面試一周有14位才有補1000之前的考核、出缺勤、等等獎金都不算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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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能夠將我2房格局的住家,分別租給兩個自然人嗎?可以的話需要事先申請什麼,或事後報稅有什麼注意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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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某數字平台購買遊戲帳號,下午與賣家談好晚上交易,當下談好且賣家也開了「專屬賣場」給我,當下我就馬上下單了,照理來說「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到了晚上約定時間賣家消失了,後來我才發現賣家將帳號轉售給他人,完全沒有告知,請問該怎麼辦呢?雖然平台可以取消交易,但還是想走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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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難免需要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主辦方。但如果主辦方回傳的信件,把所有參與者的電子信箱都放在收件者欄位,而沒有使用密件副本的功能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主辦方會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嗎?電子信箱被曝光的人,該怎麼向主辦方提起什麼法律要求嗎?是向主辦方提起損害賠償,還是要求把外流的資訊銷毀(但不知如何做到),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運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