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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網路賣家,在我的賣場賣一些零食。在網路上有看到一樣的零食的照片,但看不出來是誰拍的,請問我可以直接把網路上的照片抓下來放在我的賣場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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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過世,我向法院提報遺產清冊,也已通過。家父的財產清冊中只有二台二十多年的老車,一台已經不能開駛,而且他因負債(有銀行。私人的不確定),在其中一輛燒炭身亡,而他的汽車稅金都沒繳,而且車都停在別人的私有地上,如果延誤太久,我必須花更多停車費及拖吊車的費用,所以我把二輛汽車報廢,讓報廢車商拖走收購,以繳清稅金以及喪葬費用,其實根本也不夠支付。問題是,1.我該登報幾日嗎?報紙需要寄回法院嗎?【裁定書只有提到《公示催告》,沒有提及新聞報以及日期。】2.我是不是太早處理他的車子?會不會影響我的限定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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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UberEats的送貨員騎ubike或WeMo送餐會違法嗎?這樣算直接盈利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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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方向的三線車道,對方在中線,我在外側車道。一開始我和他並排,他突然加速從中線車道直接右轉,右後方輪胎撞擊到我車子左前側。警察來時確認雙方沒有受傷,就請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當時沒有交通隊來畫現場圖,筆錄做完本來想要私下和解,但後續對方態度不佳,我不想和解了,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局也不提供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要有交通隊才可以調監視器。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我會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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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82年5月在這間公司到職開始投保,94年我轉為新制,照法規,舊制跟新制要結算,但老闆只以48000元做結算,目前我還在這間公司上班,是否我可以跟老闆要一條退休金?因為勞工局有寄公文來,請我要行使權利,不然5年後就失效,那請問我的退休金該如何計算呢?請幫忙我,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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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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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海上救難隊可以不救冒險衝浪的遊客、出海捕魚的漁船、岸邊觀浪的路人嗎?如果可以的話,是依什麼規定的呢?評判的標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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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投法§17: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新修正公投法§23: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這次修法拉長了公告與實際投票的時間,舊法28天,新法90天。另外,可以辦公投的日期預先訂好,應該就與大選脫勾。修法結果會使公投制度有怎樣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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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選物販賣機的台主,前陣子被不肖人士使用電擊的方式電擊選物販賣機,導致選物販賣機直接跳分到保證取物金額,在投10元把市價一千元的3C商品夾走,因為選物販賣機的遊戲方式只要投到保證取物金額就一定可以夾出裡面的商品,事後檢查投幣記錄以及錢箱的零錢發現帳對不起來,調閱監視器才發現,後來將監視器的畫面結圖到警察局報案,但因對方將電擊裝置放在外套口袋,隔著衣服電擊,而且對方故意背對監視器,導致監視器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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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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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百貨公司購買了行李箱,因為該公司目前沒有現貨需要預訂,大約需要等到九月份。不過日前行李箱提前送來,發現有瑕疵又再調了新貨,結果新貨又有問題,讓我覺得該公司是不是將瑕疵品回收後又繼續變賣,因為第一個有瑕疵的行李箱還在櫃上展示,以上的觀感讓我不想繼續等了。我想請問這樣情況我可以要求退費嗎?而且當初我有用百貨公司的禮券購買也可以拿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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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2020.4.4(週六)自願加班,那次連假是4.2週四~4.5週日。請問這樣員工算是在例假日加班,公司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0條嗎?勞動基準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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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父親曾以監護人身分,申請過強制險醫療及失智症重度,肢障重度的第三級殘廢保險金,但因為我爺爺車禍就在安養院完全臥床13年死亡,因此如果我爺爺後來經過95年肢障類別重度,失智症重度,然後99年,101年,104年106年,一共6次身心障礙從鑑定,最後醫師在106/10/5日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沒有改善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鑑定,確定肢障類別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接著過了4個月就過世了,因為都有持續治療,?因此如果我父親現在要以監護人的身份,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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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只有一樓的店面,與馬路相隔有一段距離的空地,有設遮雨棚,可以夠停放汽車,且留有足夠空間供行人通行,這樣停車有違法嗎?那算騎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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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未滿一周的員工因得腸胃炎急診請病假兩天,病假的第二天人事主管以排班困擾為由開除,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