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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的瑕疵。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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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網購原購買商品1111+690-111(滿1111折扣且免運80)-100(使用會員紅利點數)=實付1590元。因申請部分商品退貨(退貨商品原價1111元),故保留商品(原價690元)未達111折扣及免運門檻,僅能退回1111–80(未達1111免運門檻)-111(未滿1111折扣)-100(會員紅利點數折扣)=820元,我的疑問是100元紅利點數折扣不能退回是合理的嗎?雖然官網上有寫退貨不退回紅利點數折扣,但是假設原先只購買690元商品也能使用點數折扣100=590+運費80=670元,怎麼部分退貨紅利點數就消失不能使用了變690+運費80=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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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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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就在本人平台上裝置社區總水表已41年多,最近要換表要求我們要拆地上磁磚,我們調建物謄本確定那是我們家之專有區域,當初建商申請裝設自來水總表,地點是在公共區才對(就在隔壁這棟大樓的門前方公共區域)自來水公司表示那地址只是裝表之代表號碼,還限定我們家在2/16前須完前拆磁磚供他們換表,否則社區會因我們家造成全部停水。我們可以行使建物所有權告他們拆表還地,還有每次抄表都踏入私人專有區域他們有妨礙我們家的隱私權,並請他們遷移水總表回復我們家現狀其費用由他們全額負擔,以上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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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我家人跟A借錢,B和A是好友,同時B也是這份借據的保人。從去年開始借的,陸陸續續到現在,如果計算法規16%年利息,家人已全數還清,但一直以來都是由B轉交錢給A,家人與B的匯款紀錄都有保留。但今天A突然通知我家人說沒還他錢,我們能夠對B提起告訴,要回我們本來應該是給A的錢嗎?請問B的行為算刑事上的詐欺嗎?還是能以民事不當得利處理?知道直接還給A是最好的方法,但已經來不及,所有錢我家人從去年開始就匯給B轉交出去,A也沒來跟我們要過,所以一直沒覺得有特別的問題...T^T請問我們這方還有什麼證據或論點能自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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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我女友提問的我女友在超商做店員是跟同事的問題:我女友直前也做過超商但是很久沒做了剛好搬家去到一家新的超商工作超商店長先帶我女友慢慢做這來然後才分配到我女友要跟那位女同事一起做事女同事每次都出言不遜的指責說:阿不是都有做過這不會那不會的(在客人面前大聲說)然後用命令的口吻說:妳去做那個這個一直被命令來命令去的,只要那位女同事覺得我女友沒做好就會被罵讓我女友身心健康收到影響。然後下班時那位女同事不准讓我女友準時下班說店長說過要晚30分鐘才能下班,後來也有跟店長做確認她沒說過這件事有解決。但是一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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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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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淋浴間洗澡時,發現隔壁間的人在講電話,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宣稱自己的隱私受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