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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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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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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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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某公司與另一名女同事曖昧,私下約,單獨出去,載送回家數次,該女同事在知道男方有女友之下也配合做這件事,在女友抓到後失口否認,並且合理化她自己一切行為,裝無辜並跟男友說要等他諸如此類的話,後面男友店長店長老婆知道後也合理性包庇兩人,因為我們在結業時間有到店裡談,但該男店長利用法律對我咄咄逼人,並且錄音等等合理化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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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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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