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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前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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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外出沒有配戴口罩的民眾會被處罰。請問執法機關要先勸導才能處罰嗎?可以依照具體個案情況(例如:戶外工作者用餐時、居無定所的遊民),決定是否開罰、處罰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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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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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常看到有一些商品、食品、營養品找名人代言,但有些廣告是用誇大不實的方式欺騙消費者購買,這種廠商應該會被處罰吧?來代言的名人也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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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亂放禁止左轉的標誌,是違反什麼法律?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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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和性交易的對象是成年人,處罰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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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看過外籍富商撞死送報生後被判決有罪,卻潛逃出境,需要跟外國政府爭取引渡的新聞。又或者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第一銀行盜領案,當時的車手也曾經被判刑。那麼,外國人在臺灣犯罪,要怎麼樣才會在臺灣被處罰呢?公視新聞網(2019),《林克穎酒駕撞死人潛逃確定引渡無望》,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9926。公視新聞網(2017),《一銀盜領案安德魯3外籍嫌各判刑5年》,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4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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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會受到什麼處罰?沒有進行性交易,僅負責接送客人會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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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都被告誡不要吸食毒品,不然不會有好下場。但是我們對毒品犯罪,似乎沒有我們以為的那樣了解。況且在毒品氾濫的情況下,應該有增加認識的必要。哪些行為屬於毒品犯罪?法律又是怎麼處理毒品的分類,以及之後的處罰、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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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住宿,星期五家長到宿舍接人,小孩跟家長說禁假一個月,沒有收到學校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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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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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到的問題,本文想以一較長的篇幅進行撰寫,蓋此問題涉及人民土地所有權限制的憲法爭議。本文將以下兩部分進行論述,一、行政法上對於騎樓的使用、收益限制(即提問回答);二、此行政法涉及的違憲爭議。一、行政法上對於騎樓的使用、收益限制︰(一)道路使用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照道交條例第3條之規定,騎樓可能為1.道路;或2.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版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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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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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由各地方政府管理攤販是否合法,要回去看每個地方政府自己的地方法規怎麼規定。由於各地方的規定不太一樣,為了帶大家學習如何自己去找出相關法令,必須選擇一個具體的地方來舉例。以臺北市為例的話,主要規定在「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中,其他相關規定可以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到。攤販的定義臺北市的邏輯是,只要不在臺北市零售市場擺攤的話,就是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的攤販。要合法經營攤販,必須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要成為臺北市合法的攤販,依照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就必須乖乖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不過由於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