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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閱卷?「閱卷」的意思,其實就是指「閱覽訴訟資料」。訴訟進行期間,包括雙方的書狀、每次的開庭筆錄,以及函詢機關單位的回函等訴訟相關資料,法院都會依照時間排序整理成冊,這就是「卷宗」。法官請雙方去閱卷,就是希望雙方都去看看卷宗裡的這份機關資料,再就這份資料表達自己的看法。當然,除了看以外,也可以拍照、影印或掃描帶回去。閱卷聲請的方式不過閱卷不是當庭馬上就可以閱,必須開完庭後跟書記官預約時間,讓書記官提前將卷宗交給法院的閱卷室;當事人就等到預約的日子再去閱卷室閱覽、拍照、影印或掃描需要的資料。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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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對方是同事關係,之前公司是做生基位的,後來我被他唬爛要投資黃金跟土地叫我拿錢出來,之後人就跑不見了,然後我告對方詐欺後面也開庭了然後也照對方的意思調解了結果對方反悔不給,怎麼跟他要錢都一直推託剛交保或是禮拜幾給但都沒給,昨天傳簡訊給他爸請他跟他兒子說還錢,對方就打電話來臭幹譙我,然後他以在前公司有偷錄影我算錢作帳的影片來恐嚇我,說要把影片寄給當初承辦的地檢署書記官/檢察官讓我有案底,意思就是叫我不要再跟他拿錢了他不會給我,我現在能怎麼做嗎?備註:已經有申請強制執行了,國稅局查詢對方沒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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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羈押禁見是押期滿了才會被釋放嗎(沒有延押的情況下),如果被禁見那押期結束當天會重新開庭嗎?還是是會提前開庭說要不要繼續延押?開庭當天家屬能到法庭外等答案嗎?那收容人押期到了是要去看守所接他還是到地檢署?家屬有權利打電話到書記官那裡問收容人的開庭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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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舉例第一法庭上簽訂和解書收到和解書卻顯示是在第五法庭和解成立並蓋有書記官印章開庭期間並未離開第一法庭與對方至第五法庭談和解並簽訂協議這樣是否和解書無效疑問點是如果因為法院辯解輸入文件錯誤但內容照舊執行這點是不是可以說那金額也寫錯?造成不賠償傳票上寫明第一法庭開庭和解書卻是在第五法庭開庭庭上簽訂中途之間並沒有離開法庭另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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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教:因為交通事故(案由是損害賠償_交通),對方保險公司去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提出不利我之”初判表”,故要求我損害賠償.調解庭當日只有5分鐘,也沒有調解委員,只有一位法官及書記官.當日法官問我”是否願意和解,我回答願意”.但我提出”初判表”的內容我方有異議,並提出我方”答辯書面資料”…法官則提出那就做”車禍事故鑑定”,並且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請問:1.請問這樣算是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嗎?2.如果這樣調解算已終結,是否直接於簡易法庭起訴本案嗎?因為調解庭法官還提到”裁判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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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我約莫2/7交出收養狀紙填寫時有請書記官幫忙檢查因我已成年生父多年未盡到扶養責任也曾說過我不配姓他的姓氏他對不起他祖先等話語監護權在生母生母也與繼父登記為夫妻我想改繼父姓氏及名字需要辦理收養程序因為不知道怎麼填寫有問書記官他說如果與生父沒有聯絡可以填多年未與生父聯絡想問一下這樣法院裁定的時間有辦法判斷嗎?我們皆有超過法律規範的年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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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如果先前有分期罰金但之後斷繳以後被通緝了被抓到以後這個案件就不可在易科罰金了嗎?因為先前朋友被抓打至書記官問易科罰金書記官說繳納五十日就可以但我去給朋友會客他的服刑期是七個月多地檢看守所給我的回覆都不同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五十日「可」易科罰金其他不能備註:過失傷害妨礙公務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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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強制執行異議的問題,因為有被強制執行,已經收到公文了但我有查過與詢問過,法扶社律師表示如果你有扶養人,薪水未超扶養人最低薪資法院不可扣款,但要寫異議書遞院,我遞交後書記官打來告知說銀行還未開始執行,原因大概是因為我目前工作無勞健保,所以沒有記錄無法執行所以書記官告知我說要去跟銀行協商,但現今我已更換穩定工作為月薪也有勞健保我想請問,這個強制執行異議是扣了第一筆後才去提還是現在就可以?因為我也有跟銀行做前置協商,但銀行說未送件開始強制執行他們不會停止也已執行所以我現在搞不懂異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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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因為洗錢防制法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三萬,想請問申請勞動服務會過嗎?昨天有去地檢署提早申請但書記官說如果提早申請沒過就要提早進去叫我執行日當天再來,書記官說有問檢察官說因為我之前有竊盜的案件雖然易科罰金解決但不是初犯所以不太想讓我勞動服務但還是可以幫我問不知道該怎麼辦?家中還有中風的父親要照顧也還有房貸請問如果我提出短期入監執行對我生活和家庭有重大影響的證物是能比較容易通過社會勞動服務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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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罰金跟五個月刑期分開申請服勞役3個月的先做沒有做完但有跟佐理員說如果來不及做完我要繳罰金在服勞役的過程中也沒有收到告誡信也沒收到撤銷的信2個月之後我申請5個月刑期服勞役做五天後卻被佐理員電話告知叫我停止服勞役我追問書記官書記官才跟我說我3萬元服勞役被撤銷而且我5個月刑期也不能繼續做要直接入監但到目前為止五個月裡我都未收到任何地檢署的來信請問該怎麼處理我還能繼續服勞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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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目前以通緝入監執行一案為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5萬易服勞役50天,接續為他案有期徒刑1年,原4個月可易服勞役未到案聲請只與書記官通聯,執行期間可否再次申請易服勞役繳納罰金,接續的案件是否仍能依照執行書上時間再到案執行?執行指揮書,4個月跟併科罰金列為2張執行時間為連續執刑再接他案,倘若4個月執行完,併科罰金屆時家人協助繳納,可先釋放,待他案執行日到期在到案執行,感謝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