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某甲因故遭訂票系統封鎖,而無法使用自己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心生一計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以他人身分證字號成功訂票,嗣後遭發見而依法起訴,法院判決為:「某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本件是否可依法條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適用鐵路法使行為人受較輕刑責?
問答
選舉公報是刑法的「公文書」喔。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去參考。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的特性、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還有準文書的意思,請見本站文章: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
問答
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牽涉到需要檢視個案事實的狀況,此處僅單純就您的問題簡化成:「法庭錄音是否為公文書?」、「如果有人剪接錄音是否會觸法?」等問題進行討論,還請參考。同時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服務,以尋求案件中的救濟。公文書的定義在回應本題之前,必須先把文書的概念作一個整理,也希望讓其他讀者可以參考文書的概念。文書的基本概念文書需要同時具備以下的三個特徵(或說功能),才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裡面所講的「文書」。穩固功能文書必須要是以一般人或者是特定人可以理解的文字或符號,依附在可以持續存在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