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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宿舍公告一個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要進行安檢,公告上說管理員會同廠區主管及環安人員一同檢查,但實際僅有管理員2人分頭單獨進入個人房間,想請問以下狀況合法嗎?1.無人在的房間,僅敲門喊了一聲安檢就自己刷卡進入2.除了查看房內環境,還打開櫃子檢查3.房內有人,在住宿人員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以安檢名義,管理員執意打開櫃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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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依據是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法條中的「院內」不是指立法院「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空間場所上的概念,而是指在立法院內所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詳細言論免責權的說明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陳映彤(2019),《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怎麼用?當立委就可以亂罵人嗎?》。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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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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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遭警察開單(紅燈右轉、無照駕駛),後續調閱行車記錄器發現,經過停止線時,剛好綠燈,所以罰單應該可申訴撤銷,那請問能否主張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將無照駕駛的罰單也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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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虎豹潭落水的事故。想起自己過去參與戶外健行活動的時候,主辦單位曾要求提供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號碼,表示因為需要替我辦理保險。但請問舉辦健行活動的組織,一定要替參與者保保險嗎?參與者一定要提供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字號給偶然相識的組織嗎?法令依據與判斷標準是什麼?另外,如果自己所屬的組織想要舉辦半天的戶外街道走讀活動,也一定要替參與者保保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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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購買冷氣4台,廠商說要先安裝管槽,卻一直給理由拖延,最後還說冷氣會一起裝好,拖了一個月甚麼都沒做!要求退費也同意,卻拖延一直不還款,最後竟然不再聯繫.我做以下處理:1.警局報案:轉交地檢署處理.2.存證信函:不收3.消保會申訴:建議調解,無結果4.起訴民事法庭: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被告不理,最後拿到債權憑證.5.地檢署:不處分.不是詐欺行為!因為被告說要還錢!沒有躲藏!有給真實身分及帳戶!屬民事法庭.6.起訴民事法庭:撤銷詐害債權的行為,被告出席調解,但不履行調解內容(未還款).我不解的是,被告明明拿了錢,不去安裝冷氣,也不還款!他雖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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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中部地區,大樓新成屋、裝潢中,頂樓14樓露台戶;因搭建雨遮施工人員正裝置玻璃動作中(合法與否待議,非問題主軸),遭同社區飛空拍機向主委檢舉(匯報?)主委收到訊息後協同社區總幹事與兩位財委共四人(經總幹事說明:為四人剛好有事同行,便”順便”一同前往)直接往正在裝潢的家中按電鈴進入,內部有正在裝置雨遮玻璃的師傅,在未得到屋主同意下,四人進入私人產權隨意走動與拍照;事後其中一名委員強調他們有正當事由有權利進出制止工程進行,並說施工人員同意進入,一切都於屋主未同意狀況下發生。想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此權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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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行車,若因後方來車追撞,導致自己的座車被向前推移,而波及前車,致前車駕駛受傷及車輛受損。請問在此情況下,自己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損害賠償責任全由後方之肇事駕駛負責?在相關法律上的求償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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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繼續詢問跟COVID-19相關的問題。這幾天陸續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醫療人員原則上要待在臺灣,例外報備後才能出國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2230161.aspx)。另外也看到各地方縣市機關,要求公務員不能前往旅遊警示國家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20251.aspx)。不知道這兩個決定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又如果是正當的原因,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限制旅遊警示國家一律都不能去,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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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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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今天身上配戴的飾物、配件、配備被別人當面搶走又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以及行車記錄器、攝影器材、錄音設備被對方搶走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想做滅證或其他不當行為請問該算搶奪還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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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因與甲男有行車糾紛,三人心生不滿,想修理甲,某天,ABC在路上看到貌似甲的乙男,臨時決定綁架乙,C開車尾隨,AB綁架,三人將乙綁到山區,正要毆打乙時,發現綁錯人,ABC倉皇逃離,留下乙獨自脫困,請問ABC三人的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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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我行駛到在T字路口,我有停止停看對向車,發現對向車車距有些距離,我車頭微凸出路口,在看向對向車已撞上我車的副駕駛的車輪前方,我車旋轉懸吊在田溝,對向車已翻車。我想詢問,對方還在昏迷,我這樣刑事上有什麼刑責嗎?這樣求償是否等鑑定出來才知道嗎?民事上,也會有什麼影響呢?發生案件對我是否有利?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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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方向的三線車道,對方在中線,我在外側車道。一開始我和他並排,他突然加速從中線車道直接右轉,右後方輪胎撞擊到我車子左前側。警察來時確認雙方沒有受傷,就請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當時沒有交通隊來畫現場圖,筆錄做完本來想要私下和解,但後續對方態度不佳,我不想和解了,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局也不提供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要有交通隊才可以調監視器。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我會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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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車在一個三線道路口,前方已經變綠燈,但我所在的內車道車龍還是不走,眼看右側的兩車道車子都消化光了,我決定一個右轉跨越「雙白實線」,從中線車道駛離現場。這時候,後方駕駛認為我違規,提供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警局以「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開我紅單,處罰600元及記違規1點。這不公平吧?難道叫我眼睜睜的看著前面堵車右邊淨空,卻動彈不得嗎?請問這有機會跟法官打官司,請法官幫忙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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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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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一卡通註冊共享單車並加值,也記得將卡片加入公共自行車保險行列中,用了一陣子,不知在何處掉落遺失。過了一年,登入YouBike網站,查自己名下悠遊卡跟一卡通的狀況,發現另有人拿著遺失的一卡通在高雄各地支付共享單車的費用。請問這位不知名人士,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失主又有需要做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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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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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慮是否找居家清潔平台,介紹專業清潔人員到家中打掃。但又有點擔心清潔人員會不會打掃不乾淨,或是在屋主不在家的時候使用家中物品,所以也一併在考慮是否在家中安裝監視器,錄下清潔人員的行動。不確定在家中安裝監視器,監視外部人員進屋的狀況,是不是合法的行為。再麻煩協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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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車經過狹窄的街道中,行車速度已放到時速10公里以下,有行人因為顧著聊天而沒有注意路況而不小心擦撞到我的車子,剛好其又是老人很容易受傷,若是其主張我要付醫藥費我需要付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