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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土地為政府機關出入所使用,且無其他鄰居通過。該政府機關還有一條道路可用,我們可以收回不給通過
本公司有土地為政府機關出入所使用,且無其他鄰居通過。該政府機關還有一條道路可用,我們可以收回不給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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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規定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條件才能定罪?
一、首先,本文將先行釐清,論者提出說「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一)賭博行為之所以遭受禁止,是因為在資本主義下,人們相信財富要靠勞力加以累積,因此,此種近似運氣的財產來源,如賭博,是根本地被資本主義所排斥的,這才是為何刑法限制賭博行為的原因。但這不表示賭博本質就是不對,反倒是,法律說他是不對的,他就變成不對,這與我們身處的價值有關。但或許可以加以反問,為什麼一定要用勞力獲取的財產才叫做正當的,「不勞而獲」為何是錯誤的,這是一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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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乘被前一位使用者惡意破壞的公共自行車,廠商有法律責任嗎
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有辦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對臺北市政府主張損害賠償。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也有討論過,大抵認為地方政府提出公共腳踏車給市民或縣民租借使用計畫,但在微笑單車的營運期間,YouBike是由微笑單車所擁有,人民使用的時候也知道是跟微笑單車打交道,租車契約成立在人民與微笑單車之間,而不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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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上吵鬧,司機有權利要求乘客下車嗎?
觀念釐清︰運輸契約是發生在運送業者與乘車旅客間,而司機作為運送業者之受僱人,為其契約上之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其簡化案例如下︰簡化案例甲為運送業者,其僱用乙作為其駕駛員。一日,婦人丙攜幼兒,乘坐乙所駕駛之公車,其兒於車上哭啼,司機乙認為已經影響其駕駛,故停車於路間,婦人丙見眾人苦等於車上,心中有所為難而下車離去。在民事上,就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怎麼形成,以便處理此情況︰是否存有拒載之規定︰當事人之契約中是否有拒載之規定,若有,則依照契約明定,若無則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7條之規定︰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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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對私人區域的禁菸規定,合法嗎?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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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一種股份叫「特別股」,那是什麼?
公司法將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股份,就是普通股,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和普通股相比,在權利上更有利或更不利待遇之股份,就是特別股,例如:優先分派盈餘的特別股。詳細請參考文章:陳冠瑋(2019),《什麼是特別股?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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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公開平台毀謗
我司員工在公開平台發文,文中內容已造成毀謗並影響本公司商譽,請問是否可以予以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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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工時協議書第一項第二點
與公司簽署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同意書附件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臺幣_________元。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實施期間及方式: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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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限公司法人申請破產時,債務債權間的相應問題以及負責人所受影響
請問..A公司屬於有限公司型態,該公司僅有1位股東出資100%,如因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而此債務全部都可歸屬到僅有1家B公司法人所持有,意思是說,並沒有其他的債權人,請問若A公司進行破產程序的話,除了A公司依法其資本額必須負責債務清償外,負責人個人的財產也會被要求要拿出來清償嗎?再者,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條件如私人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也會受到牽連或是限制嗎?另外,負責人本身會遭法院處以限制令如限制住居或是限制出境嗎
問答
特休使用問題
本公司規定月休八天,四天可由自己指定休假剩餘四天由公司排定,九月想說要出去旅遊所以使用了特休兩天加一天事假(公司規定紅字假日不能使用特休),所以九月正常來講是正常休假八天加特休兩天事假一天共計11天的,但到了九月最後一個禮拜發現公司少排了兩天假給我(指休部分都有排),之後人事來通知說因為九月未休滿八天所以特休兩天換成一般休假,而且是強制我一定要同意,重點是剩下的那兩天休假不應該是公司安排的嗎,公司不排我怎麼有辦法,如果都這樣特休不就失去意義了嗎,雖然我大概知道公司要這麼做大概是休假日上班加班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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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臨時提出離職,導致公司停擺該如何
公司成立2年,當初成立時應我自己本身已是一間公司負責人,想要分散風險,所以就找了一個員工當人頭公司負責人,現在居然要求要股份,我不同意,本我想收掉公司,後經溝通後員工說要繼續上班,本公司本來是租的後來我自己買一間要當辦公司,當下還問他們上班的意願,他們都說好,但我裝潢好了一切就緒,員工突然跟我說不做了,導致我公司整個停擺我可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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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賣場上販售只有本公司代理的商品
本公司代理之商品為全台只有我司有進口的商品(獨家代理權)我司也有自己經營的購物網站但蝦皮上陸續出現我司代理之商品的上架販售行為且價格都已破壞行情價的方式出售我司已在內部嚴正宣導不得將商品上架至非授權之網路平台在出貨也有嚴格控管但還是出現很多不同的賣家都在販售我司之商品客人都會上網比價後選擇至蝦皮上購買,而非我們直營的官網平台下單想問問這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跟賣家提出聲明稿,請對方下架或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喝止個人賣家上架的行為謝謝
問答
請問若是辛苦了好幾年,好不容易研發出自己的產品,也成功申請專利,卻被中國模仿去,並且占為己有怎麼辦?
因為是新創公司,也沒那麼多資本可以打冗長的官司,舉證亦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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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要求有職代
如題,本公司內勤人員僅四名基本上一人身兼多職未簽署任何休假特別辦法主管要求若該員請假(基本上都是特休),其職務代理人需全權全天處理代理職務內容,是否有法可申訴因一人身兼多職,每日完成事項已經幾近不可能,若要達成此要求,等同變相不准假另有其他疑問1.職務代理人不是應該由公司指派嗎?2.公司人力不足狀況,職代又臨時外派,公司歸屬錯誤為請假同仁,是否能爭取什麼權益?附註:請假已告知主管,並登錄系統(兩個禮拜前)交辦事項已條列式並詳細說明交代職代職代因公司臨時變動會議時間,導致無法勝任工作
問答
有關於補假及薪水問題
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
問答
勞務合夥未履行義務損害賠償
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
問答
物品置於公司公共空間被丟棄
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問答
遇到假律師害我們被告敗訴,損失慘重
案情概述:(簡要說明即可)原告告本公司未付薪資以及退休金,但事實是原告已從本公司離職且也從未進公司,而我司也覺得莫名其妙則未給與重視,但因遇到假律師變成敗訴,最高等法官也判決,後來請其他律師都說已經判決了無法改變,但可以根據別的點去突破,打了三年卻還是因為原審已判決改變不了,現在原告笑嘻嘻與同伴一同去銀行領錢。具體訴求:請協助扳回正義,誤讓司法幫助小人
問答
非工資性獎金被納入為資本工資
今年的1/1最低薪資已調成25250元,但公司將非工資性獎金納入為基本底薪計算,告知員工如此領的錢就有超過基本工資,且原本領薪日以及獎金日為分開領取,為規避法規就將日期調為同一天發放,但非工資性獎金是依照業績表現領取,每個月有多有少,公司還表示如果獎金領了之後不到25150元,會補齊給員工,但這與當初面試的說法都已不相同,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
問答
一間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1.當股東看完每個月的財務報表時,股東提出要看進貨﹒支出明細或者銀行帳戶相關的資料是否需要提供?2.A是董事長27%但B股東22%+C股東20%想當董事長(B+C是同一陣列的)B跟C享分錢了也不想做了.到時A已經不是董事長能阻止B跟C分錢?3.當B股東.跟C股東想直拿走公司資這合法?不分給A或其餘股東可合法?可以提告?4.創辦人(也有股份)現在是董事長因為股東糾紛想要退出是否可以把資本額拿出來(因其他股東都是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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