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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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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的新聞,加上2019年4月法國巴黎聖母院屋頂燃燒的事件,會想知道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大致經過什麼程序?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後,房子的所有人該怎麼使用、收益、處分房子?所有人對房子的所有權,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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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此時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出名人還是借名人?若出名人佔有不動產,且未經借名人同意即與第三人訂立該不動產買賣契約,經登記後,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原不動產借名人可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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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卡片遺失,被別人撿到然後盜刷(已報警),這是屬於侵占罪嗎?然後這是刑事案件嗎?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是只會寫被告的個資嗎還有法庭人個別詢問住址之類的個資會外洩嗎(有點怕怕的)。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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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撿到別人遺失的手機,送到警局之後因為沒有人認領,警察通知我領回。但是手機公司拒絕協助解開密碼鎖,這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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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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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空地被鄰居占用了20年,因為關係不錯不想計較,但最近想將土地要回來,鄰居卻說自己已經時效取得這塊地的所有權。鄰居的說法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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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未有條款出現禁止,但本人有需求需使用桶裝瓦斯,分區所有人提出將會在區分會要來禁止全大廈不能使用桶裝瓦斯,考量安全性問題及影響他人安全,故只允許使用天然瓦斯較為安全,若分區會通過是否合理且需遵守該管理規定?另參考該篇有關該案例有另提出相關桶裝瓦斯問題的議題律師回覆問題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能夠禁止您在您的專有部分房屋內使用瓦斯桶,此規約對您並沒有拘束力,您可以依照之前方式使用,若管委會對您造成妨害,您可以請求排除,甚至請求賠償。另外,您也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該規約無效。若有需要討」(參考網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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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地上權是什麼意思呢?常聽到「土地使用權」是同樣的意思嗎?2.先前政府推出「地上權住宅」,讓民眾付租金租用房屋「地上使用權」,而非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打自住便宜、又可免繳地價稅。想請問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對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住戶會有怎麼樣的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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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原公司聘僱合約中只有約定在職期間設計成果歸公司所有(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且不能用我的名字對外主張成果是我設計的。現在我想求職,請問怎麼做才能安心將曾設計的作品納入作品集?公開在個人網站上、email寄送給想求職的公司、紙本呈現給面試官並當場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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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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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有趣的貼文:父親因小孩月考不佳,於是上網出售小孩的PS4。設小孩已取得PS4的所有權,父親在未得小孩同意的情況下出售給甲。請問父親在民事及刑事上有何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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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做了許多氣人的事把B給氣著了,然後B把A給罵了,又花了好多的時間、受了好多的罪給A寫文本糾正A,糾正完A他終於氣消了,但因為他花了太久來解決A的這些事了,所以事後他認為他的時間點全亂了,而這都怪A,他這樣怪A對不對?補充:1他之所以花了那麽多時間跟受了那麽多罪來給A寫文本,是因為他有強迫症,所以他在寫那些文本時是受盡了折磨什麽的,比如他在寫文本的時候是反復地修改什麽的來的。2事後他認為的“時間點亂了”指的是如果A沒做那些氣人的事,那就不會導致他花了那麽久來處理A的這些事,也就不會導致他在把所有的事都解決後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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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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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土地所有權狀,但土地上有住戶(地上權),地是我的,房子他們之前蓋的,我有權利跟他們索取土地使用租金嗎?或者有甚麼方法可以請他們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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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50幾年前和同族宗親購買A地,然而當時未辦理過戶登記,土地遭同宗族親轉售,新地主要求若要居住在原土地,須以市價將土地買回,否則將要求返還,想請問若能舉證當初購買土地之事實,即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新地主是否能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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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會與所有廠商簽署之合約需公告嗎?若所有權人想了解,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申請更新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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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送行業至飯店送餐騎乘速度低於20內進入飯店車道中,當天下雨在停靠中發生摔車,經確認飯店車道無防滑設計地面,地面材質是光滑面有雨水就很滑,加上車道地面有外來物貼子導致輪胎一過去瞬間失控摔倒,事後詢問飯店就是一下回覆,想尋求賠償與相關資訊處理,謝謝,煩請各位相關知識提供以下是飯店回覆信箱內容【1.本館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依據保險法,本館為經營旅館事業,提供餐飲及住房,故投保對象以本館之住客及餐飲客人為主,且於館內,受本館不當之環境造成傷害,得以賠償。【2.貼紙問題】我們不斷言該張貼紙之所有權人為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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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樓透天,土地和一樓四樓建物為父親所有,二樓建物為大兒子所有,三樓建物為二兒子所有,父親過世,8個子女繼承土地和一樓四樓建物公同共有,現在想要處份房地產,但二兒子拒絶配合,請問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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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子為50年的1、2樓建物,房子名下由本人及另一共有人共有,但1樓由另一共用人使用,2樓由本人家屬使用,另一共用人將1樓加蓋佔用到水利處土地,水利處共發了四次公文要求另一共有人將一樓違建拆除,所有的公文文件都只通知另一共有人,本人從未收到任何公文文件也未被列在正本及副本的收件人名單內,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忽然收到法院通知,水利處以本人是房子共有人的身分成為被告,要求共同處理拆屋還地及繳納五年占用補償金,請問水利處認為本人是房子共用人,所有公文文件卻從未通知本人,本就沒有不履行的問題,是否可以反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