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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原住民農業產銷班有訴訟需求欲申請法律扶助,但依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地2條規定,法人或機關團體,本會不予扶助。請問農業產銷班的法律地位為何?是法人或機關團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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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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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雙手穿戴手指虎,向路旁經過之行人乙出拳後逃逸,乙左臉瘀青,送醫後並無大礙。 爭點︰本案中,甲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並得依照同法第22條第三項之規定,沒入其手指虎。甲亦違反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司法機關得依照同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手指虎。因此,本案爭點為,當行為人底行為同時違犯了行政法之規定而被課予行政罰,以及違反刑法規定而被課予刑罰時,兩法規範究竟如何處理,此即「競合」所要討論的問題。所謂的競合,即案例事實滿足多數法規範的要件,該法規之間應該要如何適用,有無優先次序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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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問法人是否可作為本罪的客體,由法人提起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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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一民眾至他國留學,因非法持有槍炮彈藥遭其關押,嗣後遣返回國。我國檢察官依「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將其民眾起訴,請問:(一)檢察官將其民眾起訴,是否為《刑法》第7之規定,採「屬人主義」?(二)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該民眾犯罪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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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信義區的一位房東。最近收到一封觀光傳播局寄給我的「處分副本」,內容提到我出租的地址疑似被用來經營非法旅館,可能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我本身並沒有經營短租或旅館,也不清楚房客是否有用Airbnb或其他平台登記。比較讓我擔心的是,函文中寫說如果「網路上的旅館刊登」沒撤下,可能會報請斷水斷電。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1.如果是房客私自使用該地址做短租,房東是否會被連帶處罰?2.政府真的有權限要求水公司或台電進行停水停電嗎?程序會怎麼進行?先謝謝平台與回覆者的協助。王先生📧zh.wang84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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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人,可否做為我的不動產或動產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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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祖父母輩都死亡,沒有兄弟姊妹。我可以全權決定遺產的分配,寫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給朋友、各種公益團體,不要歸給國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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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稍微了解了證據排除法則,但如果檢辯其中一方硬是在法庭中出示了該證據,雖然理論上不能納入判決考量,但是否仍會稍微影響到法官的心證(例如說這個證據當初若是合法取得就可以成為決斷關鍵)?或是有任何方法措施能避免這樣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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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廟宇舉辦慶典,施放爆竹煙火而導致別人受傷或者受到財產損害(例如家俱被炸壞、燒燬)的事件,實務上也有發生過。以下簡單說明可能涉及到的民事賠償問題。被遶境活動的爆竹煙火炸傷或炸毀財物,可以向誰求償?有辦理法人登記的宮廟有些宮廟可能會辦理法人登記,成為宗教財團法人。法人本身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也負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有自然人可以負擔的權利義務除外)。關於法人如何負擔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實務見解有一些變遷:早期見解認為法人不能直接適用一般最常聽到的民法第184條規定,而是要援引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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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營利藝文組織可以選用的組織型態,請見本站文章:簡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選擇──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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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主要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目前全國各地均有分會,為社會上經濟弱勢的朋友解決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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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先以業務緊縮資遣人,事後卻又再徵人,是典型的違法資遣)(臺灣高等法院103重勞上字第39號: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整體業務縮小)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98年台上字第652號:適當安置包含關係企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需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公司有涉及非法資遣,看你要不要申請勞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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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聘僱非法外籍勞工應負什麼責任?工作許可已失效的外籍勞工,自願來幫忙,我會觸犯什麼法律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