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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上權?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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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房東恐嚇很害怕一定要六個月內提告?
退租時,房東跟我要我個人這份合約並且要求我鑰匙跟合約放房內不跟我當面點交。之後賴上面房東以我沒給合約不退押金為由裝死好幾天,直到我說不退我要報警,房東回覆:「自己不是被嚇大的!我好害怕喔!」還說要來我上班地方找我談(我上班是診所),我跟他說正常人想好好談不會約上班地點之後,還說「我父母不是高知識份子嗎?怎麼教出我這麼不懂禮貌的小孩,一聲嘆息。」「你有朋友也當房東,有困難怎來找我(指跟他承租)可見對朋友都有防備心,奇怪了真後悔認識你,嚴選房客不能再有慈悲心」「讓妳在OO(某地區)別想工作」「不是好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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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商店購物退貨
我在美容店購買一套產品(含做臉服務),但目前還沒點交產品,先前就一直都在那裡做,但我覺得效果不好,前幾天有跟商家說我付不出來想退款,商家一再推拖,請問可以以民法來主張服務有瑕疵并讓他們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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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因房屋漏水而延誤交屋, 買方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1.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看過幾次房子都沒發現屋頂漏水,而"現況說明書"裡,"有無滲漏水狀況"是勾"無"!簽約後不久發現主臥、次臥的屋頂開始有漏水痕跡,也是因為這幾個月常下雨關係。2.2020/11/20簽約,2020/12/1發現漏水,馬上告知房仲和賣方,之後屋主才請大樓管委會協助處理,到目前頂樓防水未完工,可以體諒是天氣不好無法施工,點交日為2020/12/31,要如何讓賣方可以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3.契約書有提到瑕疵非重大不能解除買賣,僅能減少價金或修繕,如要提出減價金是否需要透過訴訟?4.賣方違反契約,每逾一日按買方已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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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已點交,價金支付已超過三個月,買方未入住,現在表示其中一間小浴室蓮蓬頭熱水未出水,仲介公司表示可以依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修繕至蓮蓬頭可出熱水狀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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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後地上建物無保存登記,法院不點交,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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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該如何處理
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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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租屋,後續借用人物品未清理處理
我名下房子無償借親戚居住,亦無租約,近期請親戚搬離,但直至要求搬離期限,仍留一堆物品在房子中,且未與我點交,因此我有傳訊息給親戚,給予第二次清理期限,並告知她須清理完畢,且在點交房子之前的水電等費用,仍須自行繳納,直至點交完畢,但對方僅已讀未有任何回應,但後續有其掛號信件,她有回來拿領取掛號信件之通知,但相關費用仍未繳納,也未清理物品,請問在法律上我應該先做哪些?是否可以與他口頭約定,後續未點完成將開始收取費用呢?抑或有哪些法律歸法可以對其提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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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告私闖民宅和竊盜罪會成立嗎?
我買一個預售屋在一樓馬路邊,先是車庫鐵捲門,進入車庫後,就是房屋室內,我將本戶大門電子鎖的空箱先帶回去沒有告知賣方,箱子裡面有使用說明書和鑰匙,因為還沒有交屋點交物品,賣方說要告我私闖民宅和竊盜罪會成立嗎?房屋權狀是我的名字,房屋稅也是我繳的,因為我怕這個箱子被工人當作沒有用的東西丟掉,這樣我就沒有鑰匙和說明書可以使用,所以我才先拿回去,因為拿的當時,現場負責人不在場,所以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先拿回去,當天因為有工人來施工,門沒有關,我的房子又是在一樓馬路邊,我就直接走進去,賣方要告我私闖民宅和竊盜罪會成立嗎?因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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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與房客,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房客押金
您好,我是房屋買家屋主與房客合約10月底到期之後另簽一張臨時租約至隔年一月十五這段期間未跟房客收取租金是要給房客搬離時間!在12/22左右,屋主告知與房客已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押金給房客!請問這樣之後,後續簽的臨時租約還有效力嗎?還是1/15才算到期?因為房客後續想要拆除大門玻璃門玻璃門是房客做的,屋主有減免租金補貼請問這樣房客可以拆走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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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搬走未告知
租約到期超過一年都沒續約已是不定期租約期間都有按時繳房租後續因為一些原因搬離沒有和房東點交也未告知房東所以也沒退押金直接給房東最近忙完才有告知房東已搬離但已間隔一兩個月請問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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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糾紛
11/0212:00時到桃園八德某民間租車公司租賃四台高檔名車並簽了承租合約與本票,交車前業者全程錄影與我方當面點交,待隔日11/0311:40還車時租車公司除了櫃檯(小姐)沒有任何其他一位員工在場,當下這位櫃檯小姐完全沒有要出來檢查車況的意思,只詢問了一句是否有發生擦撞、車禍等等,我回覆她:並沒有,她接著回答:好那這樣就好,我不以為他回頭拿了當初簽訂的四份本票經離開了,當天11/0314:24分透過當時牽線租車朋友告知當天歸還的四輛車某一台車輛有損傷需要理賠。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種比較沒有自保方法的,應該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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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濫判
房子出租不付租金,還藉口各項錯誤為藉口,更換鑰匙不點交返還舍.還盼佔有方沒事,不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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