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各位先進好,車道分隔島上時常有用路人棄置遺留的垃圾,例如飲料杯、罐、煙盒、便當盒、竹筷、檳榔渣、衛生紙、塑膠袋⋯等,通知市政府清潔隊也時常無有效率作為,這些垃圾最初亦非當事人所棄置,若此人蒐集眾垃圾後,數量分別為A.一個20公升垃圾桶的量、B.10個20公升的量、C.1.5噸卡車的運載量,再將此垃圾置放於下列地點,甲、分隔島上、乙、市政府門口、丙、市政府垃圾桶(量多時置於其旁邊)丁、無許可證而自行送至垃圾焚化廠,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是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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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承接店面,上一位負責人以獨資方式向銀行貸款,我接手後有變更爲合夥組織,後續上一位負責人沒有還銀行貸款,銀行找不到他人,跑來告我跟我朋友要支付這筆貸款錢。希望能得到一個解答,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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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