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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為了配合不同行業有各自的排班需求,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是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訂有2週、8週及4週變形工時規定,使雇主能有效分配人力。二、適用變形工時必須同時符合2點:(一)需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二)且雇主須經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三、適用變形工的行業,雇主仍應注意不可以讓勞工超時工作,必須給予完整的例假與休假日數,遵守變形工時相應的限制規定。註腳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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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政府於1985年所制定的勞動基本大法。截至目前為止,最新一次修正為2019年6月19日。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勞動基準法的中央主關機關改為勞動部。註腳全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中中的「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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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是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成立,含有勞方及資方代表的組織。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藉由勞資雙方以相同人數代表定期舉辦會議,以報告及提案討論的方式,充分進行溝通後獲得多數代表同意並執行。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告知對方訴求,進而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於未然等結果。註腳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內容詳參: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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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稱為獎金、紅利等,是指除了董事薪資之外,公司有盈餘時,用現金酬謝董事,獎勵董事過去的表現,屬於獎勵性給與。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2015/10/15):「九、依本部104年0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可以知道只能用現金的方式來發放董事酬勞。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就員工紅利與董監事酬勞,原則上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後,尚需經股東會之決議,並非一有盈餘,即須分配員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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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業單位為執行法令所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主要內容,包含針對事業單位執行作業時的危害預防(例如墜落預防、侷限空間危害防止...)、機械設備操作安全、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測定、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健康管理、變更管理、採購安全管理、承攬安全管理、自動檢查、緊急應變措施、個人防護具管理及教育訓練......等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訂定具有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分工、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要項之具體實施計畫。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例呢?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的雇主,以及其員工受到景氣影響減少工時,也就是俗稱的放無薪假。必須特別留意,發生原因是雇主受到景氣因素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直接資遣勞工的情況,而且此時必須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當勞雇雙方協商,要來書面約定減少工時的詳細內容,像是減少工時具體會持續多久、勞工能否在這段期間兼職等事項,就應該參考這個範例。協商完畢後,雇主應該確實通報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沒有經過勞雇雙方同意,片面減少工資的後果如果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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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放外國人來臺工作,就有可能排擠到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在就業服務法的第42條及第55條規定就規定使來臺工作之外國人,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政府成立就業安定基金,以作為協助本國人就業之經費。 註腳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就業服務法第55條:「I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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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逢天災未出勤時是否應發給工資,其實涉及到學理上有關工資危險負擔的法律爭議,以下簡述之。基於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給付勞務的情形,係參考民法給付不能規定(民法第225條+第266條)之意旨免除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對此在德國法上有所謂「企業危險理論」,所謂的企業危險是指,在雇主方面發生了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法律上強制性之理由,如果有颱風、水災、地震、其他天災或能源中斷、戰爭亦或勞動爭議事件。勞工雖有意願亦有可能提供依契約債之關係本質之勞務,而雇主無法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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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雇主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勞工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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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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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的原則下,就重要的勞動條件及管理事項,例如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所訂立的管理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法律效果上,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註腳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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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輪班制」,指企業的工作型態分成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工作。勞工2個班次之間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舉例:24小時便利商店分為早班、晚班,大夜班,所有員工每週排一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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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定的事業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中應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改善措施等。而這個管理系統,主要應參考「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Taiwan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ManagementSystem,TOSHMS)建立。其中該指引規定,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故職業衛生管理計畫為職業衛生管理系統中的一環。只要是法規要求的事業單位,除了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外,也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註腳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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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迫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勞工因為雇主的違法行為,例如遭雇主施暴、違反法令、未依契約給付工資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在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不需要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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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例如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利用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仍然可能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至第2項:「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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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工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可分為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工「被迫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及可歸責於勞工的「自請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5條)。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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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業災害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實務上通常會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來認定職業災害,或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認定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在具體判斷上則依「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二種概念依序判斷,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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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資遣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契約依照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常見的情況如雇主歇業、勞工不適任被解僱,或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經勞工終止契約等。資遣費依適用勞工退休制度而有舊制、新制2種不同的發給標準:舊制(2005/7/1前到職,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適用勞退舊制的資遣費是工作1年發給1個基數(即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新制(2005/7/1後到職)適用勞退新制者則以工作一年發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算到「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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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雇主等投保單位依照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的投保金額。註腳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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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保障勞工在沒有工作時(如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生活,並整合了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的三合一就業安全制度。註腳就業保險法第1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