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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指某人為了陷害他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或陷害公務人員受到懲戒,說謊捏造不存在的情節向具有刑法偵查、審判權限的機關(如警察局、檢察署等)提出告訴,或者向具有懲戒該人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訴。註腳刑法第169條:「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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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刑事訴訟中,不論是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告均否認其所涉及的罪行,並作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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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如果沒有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無法追訴與處罰;且不管犯罪行為人的身分為何,只需有人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傷害罪、毀損罪。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刑事判決:「而該項毀損罪係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只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犯人,則能否謂未據告訴而不予論究,饒有研究餘地。」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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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偵查中,是指被告承認其所涉及的犯行;如果檢察官已起訴,則是指審判中被告承認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並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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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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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由證明指的是法官在使用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時,對於證據能力以及調查程序不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在心證方面只需要讓法院認為「很有可能」或「大概可以相信是這樣」的程度即可。與自由證明相對的概念為嚴格證明。除了被告犯罪的事實需要嚴格證明以外,其他程序事項,因為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所以只需要經過自由證明即可。例如:對於是否羈押被告的判斷、是否開啟再審的審查等等。 註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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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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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虞逃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於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是涉有重嫌、遭到檢察官偵查或起訴的人,所以被告在場接受調查,攸關案件能否水落石出。即使被告是無辜的,也必須透過對被告的調查才能還他清白。所以被告缺席的話會讓程序無法進行,甚至影響到判決的合法性,所以為了預防被告逃亡,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逃亡(例如在國外有置產),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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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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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嫌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警察機關懷疑有涉案嫌疑的人。如果已被檢察官認定有從事犯罪行為,開始偵查、起訴後,則身分將轉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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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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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檢察署或法院為確認被告或證人之人別,亦即為避免被告或證人可能有同名同姓狀況無法區分時,而請被告或證人所提供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即為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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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製作裁判正本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註腳法院組織法第22、38、52、...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二、範本的來源悔過書的範本來自:(一)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行政程序的證人,擔心自己作證說出來的內容,可能會讓自己、配偶等親屬或是監護人或受監護人,面對刑事偵查起訴或是蒙受恥辱時,可以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拒絕證言的時候,要把拒絕的原因、事實,說明到讓法院相信大概是真實的程度。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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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是指立法者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限,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已經達到起訴門檻,但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認為情節輕微,顯然可以憫恕,檢察官也認為做成不起訴處分較適當時,可以不予起訴。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即便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認為有足夠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法者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與第253條之1緩起訴的相關規定,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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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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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拘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拘提的對象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但不包含鑑定人。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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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原則上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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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的犯罪。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