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辭典
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註腳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2項:「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辭典
負責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或其所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我國目前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辦理少年事件。註腳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辭典
專門負責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庭。我國目前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辦理少年事件。
辭典
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辭典
「倒閣」在法律上的名稱是不信任案(Motionofnoconfidence),是規定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憲政措施,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可透過不信任案來制衡行政院長。立法院可以經由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必須在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再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同意,行政院長就必須在10天內辭職。辭職同時,行政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如果不信任案沒有通過,1年之內不能對同一個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註腳國家教育研究院,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辭典
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及合意管轄,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文章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臺灣作為全球科技創新的關鍵樞紐,屢次展示出令人自豪的突破與成就。而在這些令人矚目的進步背後,專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它為創新的火花提供了保護的屏障以及運作的燃料,確保發明得以實現並推向市場,同時社會大眾也能接觸到新知,促進知識傳播,進一步推動科技的發展和進步。「專利師」在這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憑藉專業知識和技能,將發明人的創意轉化為具有排他法律效力的專利權。更重要的是,當專利權遭遇挑戰或爭議時,專利師所提供的專業諮詢和鑑定意見,往往成為解決紛爭、判斷風險的關鍵...
辭典
圖1任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管轄是相較於「專屬管轄」的概念,指的是雖然法律有規定管轄的法院,但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合意管轄)、行為選擇(應訴管轄)來變更管轄法院。例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住在桃園,也約好都在桃園履約,如果發生訴訟本來應該歸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但當雙方有在契約中約定要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就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臺北地院也有管轄權。這種合意變更管轄法院,就是任意管轄的一種。相反地,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於某法院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這就不能由當...
文章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6年1月6日公布,立法者為避免對當時的醫療環境衝擊過大,公布3年後才開始施行。本法是臺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律,規範內容主要為兩部分:病人「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以及「拒絕醫療的權利」。假若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歷程,生病衰老是成長過程中無法避免的自然狀態,那麼病人自主權利法就與每個人都切身相關,我們實有認識的必要。一、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一)法律規定由於多數病人不具醫學專業知識,因此能否做成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醫療決定,仰賴於事前有無獲得充分足夠的醫療資訊。正因為事前資訊...
文章
一、羈押的類型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可分為兩種,分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一般羈押」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的「預防性羈押」。二、羈押的定義(一)一般羈押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因此法官如果沒有裁定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無罪,而是該案件在追訴、審判、執行上沒有困難,不需要透過羈押被告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二)預防性羈押針對觸犯特定類型犯罪且有高度反覆實施可能性的人的預防性措施,簡單來說就是一種透過監禁特定人來避免其犯罪之預防手段。三、...
專區 - Podcast
「羈押」一直以來是很容易被誤會的法律制度,它具有拘束人身自由的特性,也就是說,被羈押的人會需要待在看守所裡面,無法對外通訊、不能自由行動。然而它本質上是確保一個涉案的刑事犯嫌/被告可以全程參與刑事程序,不至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措施,所以被羈押的人還沒有被判決有罪、被關進看守所也不等於入監服刑喔!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具備逃亡或串供滅證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替代手段,確保刑事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包含具保(俗稱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等,也就是大家常常在新聞...
辭典
期間,就是期限的意思。法定救濟期間,是指法律規定對於某些案件(事件)聲明不服尋求救濟或糾正所須遵守的期限而言。期限屆滿以後,原案便告確定。例如:不服判決可以在20日內提起上訴;不服刑事裁定可以在5日內提起抗告;不服行政處分可以在30日內提起訴願。這些期限稱之為法定救濟期間。
問答
過去曾學到「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而「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但最近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中,有關於「實體裁定」的規定,才知道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定」,有「實體裁定」與「程序裁定」之分。想請教:1.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是針對實體事項,憲法法庭作出「暫時/暫定的決定」的意思嗎?2.就我國當前的法令而言,「實體裁定」一詞,是否只出現於憲法訴訟法中呢?3.程序裁定和一般理解的「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是相同的意思嗎?4.實體裁定和判決之差別,是否在於「前者未終結審判程序,僅為暫時的決定,而後者為確定且終結的決定」呢...
辭典
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
辭典
因為對於被告的身體或身心狀況有鑑定的必要,可以預定7天以下期間(可裁定延長,最多不超過2月),把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鑑定。這叫作鑑定留置。由於留置期間拘束了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經法官簽發鑑定留置票憑以執行。留置日數視同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至之4)
問答
我是會員顏志文我是一位卡債主我於102年聲請更生最後於108年清算不免責結案我聲請時工作所得每月5萬元(含勞、健保),但108年裁定時因原公司結束營業而換至目前工作,目前工資僅37000元,我可以單獨跟各鼻銀行協商還款還是不行。
問答
一般刑事案件,早開啟再審之訴訴狀送出後,大約何時可以有消息,不以啟動再審之訴而論,先期之裁定由收狀到接獲傳票,大約需要多少時間?可否去狀要求院方回覆?
問答
一般提出再審之訴,狀紙送達後,院方大約會在什麼時間,做出初步的裁定?
辭典
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