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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瀆職,民事消費契約後的私法自治暨民事變更契約的消費20元爭議事件,竟爁用刑事法條(詐欺取財)恐嚇,妨害自由強制民事爭議事件及受刑事案件被害的被害人。尚未起訴判決是否可以先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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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是這樣的,因管教孩子問題而被社會局介入輔導。因事發當天我休假,沒接到社工電話,因社工打去公司詢問我是否上班,而訊問完之後就跟我公司同事聊起我個人私事,我已有向社會局他們督導反應,但是感覺不是很想處理這個問題。而那位社工還推卸責任說是我公司同事先提起。我已確認過,是社工自己與我同事討論我個人私事,我想請問這樣隨意與他人討論個人隱私的事情,我該怎麼提告?與怎麼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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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個台灣人,是不同性別的旁系堂表親(四等親),到日本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2.兩個日本人,是相同性別的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人,到台灣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3.一個台灣人和一個日本人,是不同性別的旁系堂表親(四等親),到日本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4.一個日本人和一個台灣人,是相同性別的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人,到台灣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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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在警察在調查性騷擾期間,沒有跟弟弟說到這件事但弟弟莫名其妙回家來出口第一句話就跟我說不要一回自己假高上每個人都要現簽你講的跟老闆娘一樣前幾天又跟我說你今天會這樣是你自己造成的誰叫你要跟人家吵架請問這些話弟弟說的如果我要提到是用什麼罪?哪一條法律呢?如果是性騷擾犯人到我家附近跟鄰居說才強到我弟弟而立的那我要告這個犯人是告什麼呢?就這兩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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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權益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家機關與民間企業定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保障其於工作職場享有特權避免被歧視。請問這項法律是屬於積極平權(優惠性差別待遇)還是消極平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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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就在本人平台上裝置社區總水表已41年多,最近要換表要求我們要拆地上磁磚,我們調建物謄本確定那是我們家之專有區域,當初建商申請裝設自來水總表,地點是在公共區才對(就在隔壁這棟大樓的門前方公共區域)自來水公司表示那地址只是裝表之代表號碼,還限定我們家在2/16前須完前拆磁磚供他們換表,否則社區會因我們家造成全部停水。我們可以行使建物所有權告他們拆表還地,還有每次抄表都踏入私人專有區域他們有妨礙我們家的隱私權,並請他們遷移水總表回復我們家現狀其費用由他們全額負擔,以上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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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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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我住高雄我們家是40幾年的老舊公寓住的好好從來沒有聽到樓上傳來的吵雜聲,自從樓上屋主賣掉換新屋主然後趕建成兩間套房出租給租客後我們的惡夢就開始了,每天腳步聲、敲打聲、開關門的聲音、他們說話我們還聽的到,每天從晚上6點~半夜1-2點也跟他說了但是還是一樣,我該如何處理?還有請問公寓改建成兩間套房合法嗎?公寓樓層共5樓,我們住4樓他們是5樓改成兩間套房.如同我用手機錄製他們的噪音以及新聞上的時間這樣有用嗎?(手機錄影錄音一般播放聽不太出來噪音需要用耳機才聽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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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某公司與另一名女同事曖昧,私下約,單獨出去,載送回家數次,該女同事在知道男方有女友之下也配合做這件事,在女友抓到後失口否認,並且合理化她自己一切行為,裝無辜並跟男友說要等他諸如此類的話,後面男友店長店長老婆知道後也合理性包庇兩人,因為我們在結業時間有到店裡談,但該男店長利用法律對我咄咄逼人,並且錄音等等合理化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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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已經亡生,我媽媽生前的並沒有口頭𠄘諾要把房子賣給孫女,當房子被偷過戶到孫女後二三星期,兒子媳婦孫女又錄影我媽的影當做買賣合約,這樣事後補合約是合法的嗎?有那一個法條可以適用事後補合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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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媒體instagram上,有不認識的陌生帳號向我私訊回覆動態「你他媽狗娘養的垃圾」「廢物一個操」,使我心理感受極度不舒服,已經截圖及銀幕錄影,目前要向舉局備案,想請問這要是否可以提告,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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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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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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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遭受到性騷擾,對方有多次觸摸生殖器官,並有言語騷擾,想請問在這種狀況下求償金多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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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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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事情發生如下: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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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部分以前只有在身為正職的時候會需要附病假證明,打工(計時)的話,不管長期短期都沒遇過,上網查也只有找到可以要求正職附證明的相關內容,因為我目前比較嚴重的是全身痠痛、其他感冒相關症狀還很不明顯,這種時候去看醫生都被醫生說還不明顯不用看,所以想要先在家裡貼藥布、休息靜養的說🥺🥺希望有人可以分享相關經驗,謝謝!!P.S.因這份工作是計時制的短期展場打工性質所以沒有做就不會計薪才對(有出勤會在簽到表簽上時間)因此疑惑是否不像他們要求的一樣,必須要附證明才能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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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娛樂性質卡包等外觀看不到裡面隨機內容物,但由於廠商產品設計不良,故容易透過燈光確認出包裝袋內的款式,拆開很多包都沒有自己想要的款式,也不能確定是否為賣家做小動作,這樣賣家有責任幫忙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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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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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警察說筆錄之後就是要提告,要我自己找證據,不然沒證據我會被提誣告,但我沒有公權力,怎麼找我的隱私資料貼文出處,警察說她不能偏任何一方,不能幫我查證據找資料,我納悶了這警察難不成就領薪水而已嘛?如題請問我該如何去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