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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後我在她的遺物中找到2塊金塊,隨即交給同住的父親,之後某一天父親找不到金塊,開始輪流懷疑我跟兩位兄長所為,最後把矛頭直指向我,近一年來用line訊息或影片等,明示、暗喻我是偷竊者,並捏造我對他下迷魂藥讓他精神不濟,種種行為讓我我不堪其擾,我希望了解如何提告?或可以先備案?主要讓他不要再對我污衊,透過法律途徑保護我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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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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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另一個人同組完成作業,所有劇情、攝影、構思都是由我完成,而他只提供了整份作品約1/12的畫面,且最終剪接也非他創作。請問如果拿這份作品參賽,但並無取得獎金(已事前知道不會有,故只填自己名字報名)最後只有證書乙張,請問這樣會有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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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下單一件衣服,第一次向她購買,但最近發現自己金額不太夠,忍痛跟對方賣家取消,今天收到對方訊息(賣家:最後通知已備案棄單處理(中壢分局)您商品留好我們推掉其他客人然後您取消就會有損失唷謝謝)我雖然有跟她說:您好,我覺得您的行為很奇怪,我真的有金錢上面的問題才取消的,那件衣服也不是客製商品,就不能通融?而且貨品我也沒有收到耶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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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2年7月份因周轉不靈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並汽車作抵押擔保品,至今都還款正常無遲繳,但12月份卻產生了罰單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共高達6千多,看罰單照片,對方居然拆我車牌安裝在其他汽車行駛,告知借貸公司也不予理會,請問我該如何自救?可以告對方甚麼罪呢?還有借款10萬,實拿卻4萬5,分18期(月)並以汽車作抵押擔保品。借貸時有雙方有約定每月固定還款的金額,不料期間對方竟變相加高還款金額,不從就恐嚇威脅不利!因考慮安全,就配合對方。上星期對方卻以不想等那麼久時間,要求我結清剩餘欠款,結清費要20萬!不然會來找我,說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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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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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假冒我的男友,發佈多張與我的合成合照或我的獨照以編輯貼文,前陣子甚至發文說我已經死亡,讓我不勝其擾,想問這樣的行為我能如何以法律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