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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對於即將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案件,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延伸閱讀:王子榮(2022),《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上)》。王子榮(2022),《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下)》。註腳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I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II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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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的主要功能,是拍攝行車前後的影像,如果有拍到交通事故發生時,可以協助確認事件經過、釐清責任。或者從個人用途來說,可以記錄自己的行車軌跡、旅遊風光。然而,行車紀錄器不只會拍攝到車前的影像,也會錄下車內空間的談話,而車內空間的對話算不算是私密對話?如果偷聽或偷看他人行車紀錄器的影音,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其實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本集節目中,由Yt和Henry一起來聊聊關於行車紀錄器的那些事,從抓外遇到聽別人在車裡說了些什麼,其中會有哪些法律問題?什麼又是「合理隱私期待」呢?現在點開收聽鍵,跟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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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還沒做出裁定,是否就是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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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學說,來觀察不同法制如何處理相同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解釋的參考。例如,有實務判決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雖未明文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目的是在保障性別平等,且立法過程中也參考了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的德國法,因此,若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有差別待遇,法律上即推定雇主有過失,必須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8-69。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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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被地方法院駁回了案件還有在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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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最初在1954年制定公布時,原名叫「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並在1977年更名為「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能被合理使用、發揮最大使用效益,並讓土地的利益能讓全體社會共享,條例內容規定了有關地價、徵稅、土地收買等制度。註腳參平均地權條例之沿革。平均地權條例第1條:「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立法院(1976),《立法院公報》,第65卷第71期930號,頁6-7。參平均地權條例之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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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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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強制執行異議的問題,因為有被強制執行,已經收到公文了但我有查過與詢問過,法扶社律師表示如果你有扶養人,薪水未超扶養人最低薪資法院不可扣款,但要寫異議書遞院,我遞交後書記官打來告知說銀行還未開始執行,原因大概是因為我目前工作無勞健保,所以沒有記錄無法執行所以書記官告知我說要去跟銀行協商,但現今我已更換穩定工作為月薪也有勞健保我想請問,這個強制執行異議是扣了第一筆後才去提還是現在就可以?因為我也有跟銀行做前置協商,但銀行說未送件開始強制執行他們不會停止也已執行所以我現在搞不懂異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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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有位重度身心障礙的叔叔以往都是家父作為監護人住在我家50年但家父先前離世叔叔的父母也走了也沒有子女同輩的還有三位沒有同住的姐姐那叔叔的監護人會由法院指派還是要自行去做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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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我想提出侵害基本人權求償,不知要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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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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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姐姐是養父母分別收養,但未經過法院正式領養手續.30歲前,身份證上有父母欄記載,但養母循調查局驗血無血源關係後,脫離親屬關係,父親應該也無血源關係!我現在57歲,無能為力扶養58歲乳癌癌末的姐姐入住護理之家,(先前從30歲起至今已扶養27年)經濟狀況只能養活自己!若是支付醫療費用的話,恐怕自己也要申請低收補助,如今只求自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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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因为要查明(警察二人甲乙于查获被告通缉时,向被告询问要怎么处理?)法官当庭勘验秘录器,勘验结果确实如上。法官同意被告声请,传讯警察甲到庭作证。警察甲在下一次庭期,到庭作证,并且具结之后,法官回放秘录器之录影给警察看。结果警察甲证称:有说那句要怎么处理的话,但其说话对象是另一位警察乙。請問:警察甲,是否?️觸犯偽證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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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不付租金,還藉口各項錯誤為藉口,更換鑰匙不點交返還舍.還盼佔有方沒事,不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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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新竹警察北上桃園於朋友的透天厝三樓房間電視櫃內暗格查獲槍械零件一批及改造,制式子彈七十幾顆,散彈四枚,我承認所有的物品都是我的。在搜索當時沒有一把組裝完整的槍支存在及扣押,是警員帶我回他們單位時,我拒絶組裝後是兩位警員戴乳膠手套從扣回的槍枝零件中組裝一把銀色改造手槍,拼湊出一把黑色改造手槍,將此組裝好的槍認定為我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槍支及持有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案經桃檢偵結(完全依警方的移送資料辦案)以製造,持有槍支,子彈罪提起公訴,由桃院審理,在歷經不知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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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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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故意將被告上班地列入居所,故法院公文書亦送達被告上班地,致全公司皆知此事,且公司規定上班期間不得處理私事,含信件代收,原告是否有違反妨礙袐密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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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公司屬於有限公司型態,該公司僅有1位股東出資100%,如因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而此債務全部都可歸屬到僅有1家B公司法人所持有,意思是說,並沒有其他的債權人,請問若A公司進行破產程序的話,除了A公司依法其資本額必須負責債務清償外,負責人個人的財產也會被要求要拿出來清償嗎?再者,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條件如私人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也會受到牽連或是限制嗎?另外,負責人本身會遭法院處以限制令如限制住居或是限制出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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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訴人之前有私下向朋友威脅警告的動作,而本人本次做證人時有被詢問住址或一些個人隱私問題並寫在具結裡,怕後續會被尋仇!想請問告訴人會看的到證人的證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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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所享有之不受逮捕權,不限於立法院會期中(B)主要係指刑事犯罪案件之逮捕拘禁(C)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縱經拋棄,亦屬無效(D)立法委員於會期開始前或會期中被逮捕,經立法院請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D選項會期開始前不是沒有不受逮捕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