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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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募款行為,可以區分為「公益勸募」或「群眾募資」二種,以下簡單說明。一、「公益勸募」是什麼?「公益勸募」是指基於公益目的,勸募團體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勸募行為,但不包含為政治或宗教活動的目的。這裡的勸募團體可以是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如果是積極募集財物的勸募活動,因為是標舉「公益」,為了讓政府能適當監督並建立透明誠信的公益勸募環境,需要取得活動地點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事前許可,才可以進行。又如果勸募活動有跨越縣市的情形,還需要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沒有經過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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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出現的時點,是當有人過世後,無法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繼承人時,要先找一個人來管理這些遺產,這時就會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可能要做遺產清冊編制、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並清償交付等等義務,相對來說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註腳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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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殺人案件的律師為被告辯護時,很容易遭來質疑或撻伐,諸如「他是壞人,明明就有殺人,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辯護?」、「他為什麼不是死刑?為什麼不用負責?」等等。當案件的證據不充分時,律師還可以說被告可能是無辜的,我們應該依照刑事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以及「不自證己罪特權」等原理原則,避免未審先判、讓無辜者蒙冤;此時,進入刑事程序的人民應享有憲法第16條受律師協助的基本權利,避免被告單獨一人面對檢警、法官,可能因為緊張害怕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在近年的重大社會矚目殺人案件中,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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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家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在以下2種情形造成人民受到以下損害,要負責賠償: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2.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人民也不是在有警告或標示的山林水域從事冒險、危險的活動,此時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延伸閱讀: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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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就是說必須票據在手,才可以請求付款或行使其他票據權利。如果不小心把票據弄丟,或被偷、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執票人並沒有拋棄票據,票據卻脫離執票人占有的狀況(法律上稱為「票據喪失」),如果想避免付款人付錢給別人,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票據喪失的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的假處分程序處理。本文只介紹前者,也就是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遇到弄丟票據這種常見的票據喪失原因,救濟程序分為三步驟(如圖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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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欺罪的基本概念詐欺罪客觀上有4個步驟,步驟之間要有因果關係:①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的訊息給被害人;②讓被害人因此上當後;③交付財產或利益給犯罪行為人,④且被害人受到整體財產的損失。另外,行為人心中也必須要知道他是在向被害人傳達錯誤訊息,詐取原本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二、「有拜有保佑」是所謂的「詐術」嗎?(見圖1)圖1求神問卜不靈驗,有詐欺罪的問題嗎?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神明歸不歸法院管?因為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到教會禮拜、到廟宇進香。而有付出金錢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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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衛的概念現行法的正當防衛其實起源相當早,在羅馬法時代的法學家就有認為「正者不用向不正者低頭」。換句話說,在國家無法及時介入保護的情況下,受到攻擊的人能採取保護自己的行為,在此同時,這個保護自己的人也能夠實現國家建立的法律秩序。例如刑法傷害罪的規定,是要禁止人們傷害彼此,而只要有人要對你進行傷害的行為,在警察沒辦法即時保護你的情況下,你就可以採取保護自己的「正當防衛」行為來抵擋對方,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出手傷害的人知道,這個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所以保護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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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標準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列舉扣除額是依照個人列舉項目、金額多寡而有不同,標準扣除額是統一適用某一金額來做扣除。而該金額會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而有調整。例如財政部所公告的2025年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單身可扣除13萬1千、有配偶扣除26萬2千,但2020年的標準扣除額,則是規定單身僅可扣除12萬元、有配偶扣除24萬元,所以每年報稅時都要特別留意當年度的規定。另外要注意的是,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所以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至於如何選擇,就是看自己的「列舉扣除額是否大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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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正以及補強勞動契約法制的不足,並且實踐憲法賦予勞工(工會)面對雇主的集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勞動三法等集體勞工法制的保障,使勞雇雙方依照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糾紛,更希望能夠藉團體協約的議定,提升或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團體協約系列文章的開端先簡要說明「團體協約的定義」以及「團體協約的效力」如下:圖1什麼是團體協約?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團體協約的定義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規定,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照工會法成立的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以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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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日常生活中,一個人就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周遭的人或交易相對人,應承擔一個基本、合理的注意責任,以維護社會和交易的安全。這個責任的高低標準常需綜合許多因素(包括:ㄧ個人的年齡、智力、學識、所受訓練、當時環境、受委任執行的事務有無受有報酬等)作一個整體考量,可能因人、因事有所不同。一個人如果違反了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就可能會發生民、刑事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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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合約中「維持形象條款」的概念,並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的條款,在不過度介入藝人私生活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效。 文/賴文智律師韓劇《海岸村恰恰恰》男主角金宣虎,在2021年可說是迎來人生最高潮起伏的日子,正當《海岸村恰恰恰》結局以超高收視率12.665%作收,深情、暖男形象達到最高峰時,當晚即傳出網路匿名留言影射其迫使前女友墮胎、冷酷無情等與形象不符之真實樣貌,而因經紀公司與金宣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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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搜尋需要的資訊,在今天是非常普遍的行為。然而搜尋到的結果究竟是不是值得信賴呢?尤其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有許多訊息傳來傳去,遇到假訊息除了可能會因此被誤導之外,轉傳還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喔!看到訊息該如何查核?怎麼決定要不要轉發呢?箇中玄機待法科報你知!- 法律裡面其實沒有「假訊息」3個字,而在目前的研究分析中,可能會使用假新聞(fakenews)、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等詞彙,其中被認為最需要受到法律管制的,是刻意製造的「虛假訊息」,那它會有什麼特徵呢?1.假托使人信賴的外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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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針對媒體報導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加以介紹。本篇則要進一步討論,媒體報導前應該盡到的查證義務是什麼?並延續本系列文章的案例,討論退休法官B因為記者A撰寫相關報導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到底有沒有理由。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合理查證義務的幾個重點(見圖1)(一)需證明自己有盡力查證媒體或記者不用自行證明他的言論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只要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足夠理由確信媒體或記者自己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即可。這是依照大法官在釋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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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家不時會聽到賠償與補償,究竟賠償與補償之間,在法律上有沒有什麼不同呢?一般來說,賠償與補償,在人民與人民間的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車禍賠償)等私法關係中,比較沒有區別的實益;但在國家基於公權力行使的行為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例如徵收、勞工保險等),就有明顯的不同。而公法關係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都有可能使人民的權益受到影響,這時便應由國家負起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受到不利益的人民。彌補的方式可大致分為「賠償」與「補償」兩種,在公法關係中主要是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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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定財產制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要以為結婚後夫妻財產就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都可以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處分時也不用事先得到對方同意。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種夫妻財產制,夫妻中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什麼是剩餘財產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結婚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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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不是客觀無疑的「真實」在知道所謂「誣告」是什麼前,必須先理解在人的世界中,恐怕永遠都找不到一個人人都一致同意的「真實」。例如本案例,事情經過只有在場的A、B兩人經歷,即使A、B都誠實的陳述,因為兩人的個人認知、記憶及視覺角度等因素,所呈現的事實也不完全一樣。但在人們發生爭端時,現實上必須要給出一個「真實」為基礎來判斷是非,而法院的判決就是給出一個「真實」。這個「真實」是透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所建構出來,它恐怕永遠都不是客觀上無可質疑的「真實」,而是大家基於遵守國家法律而必須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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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上的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指人類透過研究、講學等方式探求真理的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主要涉及到大學(以上)的教育,跟國民教育有所不同。按照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第11條是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內涵包括:(一)研究自由研究的意思,是指包含內容與形式,都是嚴謹、有計畫地嘗試對真理加以探究的活動。是用有條理、有系統、可檢驗的方法,達到獲取新知識的目的。大學內的師生可以自由選擇研究的領域、議題。(二)講學自由講學,是把研究所獲得的知識,用具有學術認知基礎的方式,加以傳授的活動。大學教師可以自由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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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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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跟樓梯間,到底歸誰管?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頂樓平臺與樓梯間屬於誰?(見圖1)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必須先搞清楚「頂樓平台」及「樓梯間」到底是誰的。法律上認為頂樓平台作為火災的避難場,同時還放置避雷針、共同天線等公共之物,而樓梯間作為逃生、通行道路,不能讓一個人專有,是全體住戶共有,屬於共有部分。二、共有部分的使用,要符合原本使用目的要針對共有部分使用收益,須經全體住戶同意,但如果住戶們有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由某個人使用,那個人就可以獨占使用。如果沒有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