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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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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A發現被繼承人甲母死亡前;帳戶有多筆匯款至其中一位繼承人B帳戶(郵局提款單皆是B提款筆跡;若行使(回覆繼承選擇權是不是必須具備有侵權行為才能構成)但繼承時B未否定A之繼承權;只是推說提款來自於贈與行為;但當時甲母及A.B三方約定簽名日後甲母的遺產分配由A.B均分;B當場主動提議保管甲母存簿因為剛繼承甲夫遺產500萬怕甲母遇到詐騙集團;保管後兩個月就開始幾筆50萬-150萬提轉至B帳戶;甲母走後才發現侵佔存款;既然B沒有侵權A的繼承權要如何討回這幾筆的侵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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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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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常有活動需要報名或是甄選,而通常採用Google表單作為報名表或甄選表單。報名表或是甄選表單中,通常會有一題「我已閱讀協議條款並同意遵守其規範」或是其他類似的敘述,填表者勾選選項「是」才能繼續填表單。若錄取者並未在協議條款明定之時限內放棄資格,導致活動主辦方已有行政方面的支出,主辦方是否得主張,錄取者於填表時已同意遵守協議條款之規範,因而向該錄取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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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司是承包大型公共建設的工程公司,7月任職剛滿2年,主要是工務行政相關文書作業,原單位是需要常常加班,但我們通常沒有申報加班,因為主管說報太多加班會影響我們的考績,所以她希望我們不要報加班,大家也都配合。這2年我一共被主管主動調薪3次,連同全勤、伙食津貼,薪資約44000左右。5月20日被調到新專案,但前3週又臨時被叫回去原單位支援,要計算工程圖面面積及各材料數量。因本人數理能力不好,努力嘗試計算一週後,工作成果不如預期,於是主動跟主管回報,請求調回新單位原本文書相關職務,被調回後,上週五突然被主管約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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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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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各位,行政機關有做為提起訴願的當事人之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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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董事長未經過我同意,擅自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diffusio)繪製三幅風格不同但都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將圖像傳給我並說OOO你好可愛。1我從未同意對方使用我的大頭貼2我收到時感到很不舒服,我並不希望任何人(不管同性或異性)將我變成強調性特徵的影像主角3我初淺知道stablediffusio使用方式:放圖、下英文關鍵字,有此可以推知所生成圖片與性徵有關是因為使用者下了相關關鍵字4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看得出是我,因爲影像原作是我的Line大頭貼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哪些法令?我最好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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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接手別人公司,他在網站中宣稱原公司讓給我們,他自己出去創業,但事實是他放棄跟我們合夥關係,去接手別人要頂讓的公司(該公司算是同行)。他傳真給客戶說我原公司停業,地址搬遷到他那邊,還是客戶拿那份傳真給我看才知道他做這種事。他持續打著我們公司名稱跟廠商客戶接洽,搞得客戶和廠商頻頻跟我們做確認。我也有在自己網站張貼澄清聲名,但他的行為還是不改。請問我該如何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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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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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於婦產科生產並托嬰,於托嬰期間不幸感染退伍軍人桿菌且導致後續一連串就醫治療行為,並通報衛生局稽查,經稽查後結果,確定感染源來自該婦產科飲水機,請問能使用那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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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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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受疫情影響居家隔離,乃將所有之羅威納犬小黑(下稱小黑),交付委由友人乙照顧飼養七日。翌日小黑承乙外出倒垃圾之際,衝出乙宅衝出乙宅將路人丙咬傷受有支出醫藥費新臺幣4萬元之損害,乙旋即謊稱小黑為其所有,以新臺幣3萬元價格出售交付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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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音樂比賽時錄下比賽實況並將影片公開分享在YouTube個人頻道中且個人頻道並未開啟廣告營利功能:1.主辦單位同意觀眾可以錄影時、我是否侵犯參賽者任何權利?2.若影片經過編輯並未顯示參賽者姓名僅顯示參賽序號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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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制從今(30日)起實施...交通部表示,8項交通微罪即起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停車部分,包括併排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這些違停項目都不再開放民眾檢舉....。(有關檢舉他人交通違規、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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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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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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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