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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將要給付給別人的金錢或物品,暫時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保管時,會需要寫提存書。需要提存的情況會有以下二種:(一)清償提存當債務人要給付債權人金錢或物品,卻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沒辦法給付的情況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將要給付的金錢或物品提存至法院提存所,透過提存,債務人可以確保自己已履行給付義務,避免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而承擔額外的責任與風險。(二)擔保提存通常伴隨著假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的進行,法院會要求聲請這些程序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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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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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按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註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9條第2項:「評議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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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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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目的性解釋」,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透過先探究法律規範背後所想要達成的立法目的,再依據這個規範目的作為解釋的方向。藉由目的解釋,可以在法律條文規定不夠完整時加以補充,使法律得以順利適用在具體案件,同時也可以消除不同法律條文間的規範衝突或矛盾,從而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四):目的解釋的意思與例子》。註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13號判決:「所謂目的性解釋係指每一個條文都有規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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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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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可憫恕」這個詞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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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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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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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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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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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當被保險人(雇主)的受僱人有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雇主)受到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被保險人(雇主)所受的損害。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受僱人」在工作中會誠實,不會做出例如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如果受僱人做了不誠實行為造成雇主損失,保險公司必須負責賠償。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0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屬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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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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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自己喜歡製作黏土花,於是在youtube上找尋教學影片付費學習,也詢問過老師本人是否可以製作屬於自己的作品,已經過老師同意,不知道如此一來是否就不會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了呢?謝謝您
專區 - Podcast
對於許多剛開始學習法律的同學,在讀書和準備考試時,經常會有一個疑問——「到底要不要把法條的條號或實務見解的字號背起來?」對於這個問題,Dcard、Threads乃至於PTT國考版充斥不同的說法。 在性別專題系列節目間的空檔,讓我們稍作喘息,一起聽Yt和Henry輕鬆聊聊這個有趣的話題。 另外,由於Podcast代管平臺系統調整,Henry最近意外挖掘出在Spotify後臺塵封多年的聽眾留言!?Yt和Henry也將「穿越時空」回應這些留言。如果想直接收聽本集主題內容,可以點擊下方timecode跳轉喔! #支持法律百科定期定額或單筆支持,讓知識自由傳遞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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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透過探究立法史與立法資料,來瞭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的政策考量及所欲達成的目的。例如:民法第191條之3規範「危險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僅從法條文字本身,並無法瞭解什麼是「危險活動」,此時便可以回溯立法時的資料加以解釋。依當時的立法說明,「危險活動」的例子包含: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黃詩軒(2022),《法律解釋方法(三):「歷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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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依據保險事故「發生在何者身上」,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指的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為承保對象的保險,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人身上的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保險法第13條第3項:「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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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將法規放到整體法律體系中,理解法規背後的意義,例如:觀察法規和前後條文之間的關聯、在整體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部法律內部所蘊含的法律基本原則、價值判斷等。透過這種解釋方法,可以避免斷章取義,也可以避免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二):「體系解釋」的意思與例子》。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7-68。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0。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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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是僑生身分在台灣讀書和工作但是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刑8年有其徒刑,合併宣告驅逐出境處分。現在我服刑完畢已經離離境,請問我能重新申請入境嗎?涉及刑事案件會被管制幾年才能回台?因為我是華僑身分但是犯罪時還沒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我真的很希望可以回台定居不要被永久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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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所填補的損害能不能以金錢估計」,區分成「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