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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太被公司告知列入資遣名單,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據悉該公司各據點約80多人相同理由資遣。告知書於30天前由主管告知簽名收回。公司及主管完全未明確告知不能勝任之事由,只因公司業務減縮及政策。目前仍工作中,待3月的預告離職日期。太太目前年齡58歲9個月,新制勞保14年3個月。想請問面對如此狀況,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太太目前心情十分低落,如後續我是否可代理處理。我目前因病屆齡退休,太太又遇此狀況。真的無比惶恐。還請大家幫忙看看是否有維護自己權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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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支援無自行前往無津貼補助(契約上也並未註明要配合公司調派·合作契約書有問題·外師上與不上都要付錢扣全勤,並沒有詢問是否願意上課·契約合作書上寫A級美甲師有20000元學習津貼並無實際給予·公司無其他任何福利給予員工(例:三節獎金、年假、年終、特休·寫著合作契約卻限制員工上下班時間,也並無給予加班費·並未按照勞基法的週休二或一例一休·上下班打卡只拍照文字書寫時間·勞健保部分是另外提)集團性的公司沒有幫員工加班勞健保很蝦·使用過期的膠給客人以上是我目前有想到不符合的部分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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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因需要實習故目前正在做的打工可能沒辦法繼續做(尚未確定),但先之前曾經有向店長提及,這幾日店長告知公司因考慮到訓練新人的時間,偏向讓我做到12月底(勞保也會停),若在實習前想再賺點小錢可以將我改為短期派遣的模式(不會有勞保)。因自身考量想說做到12月底就好,想請教這種狀況有機會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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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身分,學校以因應少子化為由,強制要求行政職員每周固定時間去他校演講,會額外給予工讀生的時薪費用。職員未經訓練直接強制要求外出當講師演講,想請問是否有適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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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司因資安問題導致今年四月至今人事系統異常,導致約定發薪日對應大小夜值班費將延期發放於下個月發薪日,想請問各位專家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醫療院所表示若有資金週轉困難,則會提供10000-20000的預支薪水之方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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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中檢查出有子宮肌瘤需安排開刀,雇主在決定開刀時間前將我資遣,說明工作上不適任我想問1、就業中就檢查出有傷病需要開刀,準備開刀前被資遣勞保被退保還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嗎?2.資遣內容勾選不適任員工對後續工作有何影響?3.已用非自願離職去申請失業補助還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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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因為錢下來的時候已經不是員工了,所以就不幫忙送件,而且團保是員工福利,到時候離職了就不是員工了當然沒辦法請團保,人資甚至還說還是做到保險金下來再走這樣拿這錢也比較合理吧,想問問我是不是真的不能請團保呢?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保護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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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為廠商,至其他大型公司進行工作時,因一時疏忽不小心違反大公司PIP規定;公司將該同事進行懲處,懲處內容為上繳萬元罰款,請問這勞基法是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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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保全公司任職為月薪制員工,因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其中主要是因應完善約定工時上限,超時上限,例休假,國定假日之規定,但其中的模糊地帶也不少。現公司說法:約定工資月薪38500元(含勞健保及國定假日加班費)。扣除後經換算符合最低薪資?且超時並無加班費,合法?現公司說法:約定工時每月240小時現行班別為12小時/日,每月20天/月,(則240天/年)。若大月超時是沒有加班費,說要用來補貼小月的工時不足部分。若超時太多的話,則用年度總工時240天計算,年度計算後有超出再說。舉例:詢問公司114年度1月份,因農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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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有規定特休只能在月休休滿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嗎?(目前在職公司是固定月休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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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適用期三個月員工,本薪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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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骨折撕裂傷,有住院半個月療養,在家休養八個月,其中勞保薪資已支付,團保尚未支付,之後詢問公司團保賠償事宜,配合態度非常消極,且團保期限已快過。故詢問第一個問題,公司若消極態度不配合申請團保賠償,是否有無違反之虞?另外,公司有去年八月請我簽一張和解書,告訴我說是團保的申請文件,但至今無下文,眼下團保期限已快過,公司若持續消極不配合,是否可請勞工局介入?最後一問,除勞工局外,我可透過怎樣的作法,獲得我應該有的團保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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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再臺中市是做機械工程師,再這間公司也服務了9年,這3個月來公司有再排班休假,現在一個禮拜工作天約3到4天,我有去看過勞工基準法,公司排休假減班也沒跟勞工商議擅自排班休假是不合法的,也沒跟勞工局備案,本人也有拍照排班表跟休假單,休假單寫的假別是公司排休,無薪假,我6月份休排班休假8天,但是我7月14到31是再國外出差,所以7月份排休減班無薪也有3天,8月也休了6天排班休假,因為我也不想再這公司服務了,,我如果用公司排休減班沒有跟勞工局備案也沒跟員工商議簽協議單。那麼我這樣如果跟公司先協商資遣費離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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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疫規定同住家人確診有公假三天,亦即毋需出勤公司仍給付薪資,1/2晚間告知雇主同住家人弟弟12/31發病(隔離通知書為1/2起隔離)雇主回復1/3毋須出勤1/37:53來電告知她理解錯公司防疫規定(以發病日起算已超過三日,故1/3需出勤),我今天須出勤,但公司8:00上班顯然已來不及,當下別無選擇只能迫於無奈同意雇主幫我請特休*公司內部僅明文規定同住家人確診公假三天,並無詳細指出確診是以發病日還是隔離通知書日期起算*理解公司防疫規定已優於勞基法,但雇主先承諾毋須出勤,當天上班前七分鐘反悔要求我出勤,沒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