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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位阿姨要來店裡退貨但是她一直站在旁邊跟B同事聊天站在收銀機的A同事想說不知道阿姨什麼時候才會聊完天加上她沒排隊就先幫下一組客人結帳然後阿姨就開始大吼大罵B同事走後阿姨也沒有要排隊的意思繼續站在旁邊我剛好到櫃檯要收東西就聽到她罵A同事有病甚至指著她自己的腦袋大罵A同事有病還說A同事心理有病說她先來的怎麼不幫她先處理還罵正在結帳的那組客人教育失敗(因爲阿姨好像有問小孩幾歲什麼星座等但小孩不想回答)然後我就過去一直好口氣對阿姨說阿姨妳冷靜好好說話但這期間阿姨還是一直同樣的話高音量輸出完全不理我我講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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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及澳門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3及14歲,如果帶女友去當地旅行時發生性行為,會否會在回國時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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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跟欺負行為有什麼不同,要怎麼區分呢?兩種行為都會造成他人受傷,分別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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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line公務群組對話內容被截圖未經同意公開至住戶群組法律問題?是否有妨礙秘密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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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擔心我做一些學生不該有的行為,要求我給予所有社群網站的帳密,這讓我感到不尊重,我也試圖阻止,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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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監理站表示,有些車主會把舊車委託車行轉賣及過戶,部分車行為了省事,會等到車子賣出後才辦過戶。但在寄賣期間,如果有人用車又違規,罰單會送到原車主手上,因此最好在寄賣時,就要求過戶給車行。監理站也提醒,最好要求與業者一起到監理站辦過戶;過去曾受理一起個案,消費者把舊機車賣掉後,業者沒去辦過戶,車主收到燃料費通知單,才發現機車還登記在他名下。這名消費者後來回去找機車行老闆,但機車行已經結束營業,人去樓空,他只好按照規定先登報要求車行老闆七日內辦理過戶,再以對方拒不過戶辦理註銷,註銷前還得付清欠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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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上很多的論點都表示『拖吊業者不等同公務員』2.高雄市交通局官網表示拖吊業者屬於『行政輔佐人』,關網鏈接: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therInfo/Question?ID=c70bcf0d-cbc7-40f7-8549-e0452aa7aced3.我因為拖吊車司機不熄火,對著大門噴黑煙。我經過要求熄火,但該司機不理,所以罵他『爛貨』並將拖吊車熄火(沒拿鑰匙),結果高雄地院判我『當眾污辱公務員』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要罰三個月有期徒刑+勞動或易科罰金。4.我自認為沒有妨害該司機工作的動機,轉鑰匙熄火也並非暴力,在形式理由狀上都詳細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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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0年9月7日租車兩天,但還車是朋友去還的。兩個月後我收到很多紅單,但每一張都不是我駕駛的,甚至也不是我之前所租的車號,所以跟車行老闆聯絡,老闆卻說當初我朋友還車後,有換了一台車開走,將近2個月的時間裡換了很多台車,換車是我完全不知情的,所以當然不願負責,電話中那老闆語帶威脅的就是要我負責,想到當初我有證件給車行影印,所以會擔心人家找到家裡來的問題,所以就不跟他爭辯了,之後我也想過要找我朋友出面負責,但後來聽他家人說他去關了。事情就這樣一直沒有處理,沒想到欠了好幾十萬的紅單,我的駕照也被吊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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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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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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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某公司與另一名女同事曖昧,私下約,單獨出去,載送回家數次,該女同事在知道男方有女友之下也配合做這件事,在女友抓到後失口否認,並且合理化她自己一切行為,裝無辜並跟男友說要等他諸如此類的話,後面男友店長店長老婆知道後也合理性包庇兩人,因為我們在結業時間有到店裡談,但該男店長利用法律對我咄咄逼人,並且錄音等等合理化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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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剩餘財產請求訴訟期間,因恐對方已於提訟前脫產,尤其以提領現金方式轉移難以追查金流。可否請求法官查閱被告父母、兄弟姊妹等所有親屬間資產是否有不正常增列(例如其名下各銀行之存款是否有不正常增列等...)並請求說明,以輔證被告脫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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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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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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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派出所員警,於執勤中發現一部普重機違規,欲上前攔查時違規人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與迫使他車讓道,因為警用機車不給力還是讓他給跑了⋯後續返回派出所時用密路器影片依據該部違規車輛所有的違規事實做告發,並沒有全部的違規都開,只針對有錄到的違規做告發(總共開了三張闖紅燈、兩張紅燈右轉、兩張逆向行駛、一張危險駕駛,因為沒有明確的攔停動作與手勢所以沒有開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告發單送出後被分局打回來說如果開危險駕駛的話,其他的違規就不能舉發(理由大概是危險駕駛吸收所有的違規)這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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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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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的夥伴們好,有關公益勸募條例,我有到網路上查詢一些相關資料,因為也有看到網路上有些許文章討論公益和私益的部分,因我們屬公益團體但還不是法人團體,所以想詢問,若未來想辦理募資活動,是否會觸法?或是要看活動性質,或許也能屬私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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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新聞說有條件開放「運動教練一對一教學」,不知道鋼琴課呢?如果是登記在案的鋼琴教室,學生到教室上課,會適用哪些規定?如果是家教老師到府上課,有法令相關規定嗎?或是家長學生、老師兩邊約定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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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都更之更新會收到政府補助款可以逕行在未作任何會議記錄下,直接交予廠商如建經公司等,不計入提列總表總成本之資金來源,不經會員大會同意之支付嗎?這樣的行為有觸犯那些法律之虞嗎?更新會之財務運作有任何稽核或審計制度,防範更新會理監事與廠商間的私相授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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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是同父異母的姐姐,爸爸在她五歲的時候離婚之後與我媽媽結婚,所以從小沒有一起生活也不熟識。如今我的媽媽在去年去世,爸爸在今年也去世了,媽媽的房屋留了一半給我,另一半由爸爸繼承,但今年爸爸去世了,我姊姊有2/1的房屋繼承權,也就是房屋的4/1,她要我去銀行貸款出4/1的房屋成交價金給她,但我還是學生未工作,貸款必是還不出來,房屋因為是父母留下的也不好做出售的動作,想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房屋若是共同持有,持有3/2以上房產的人是否有絕對的權力能主張出售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