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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的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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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裡提到我買的蜂蜜,最近因為添加物違反規定,因此全部下架銷毀。請問政府要求食品下架、銷毀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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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是要保護交易安全的話,規定無權處分人賠償、返還交易金額給第三人,也算是保障第三人跟交易安全的一種方式啊!有善意受讓不就讓有心人士可以隨便賣東西給自己重視的人,或是和惡意第三人串通取得本人之所有物,反正湮滅可以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證據就好了?
問答
專法的意思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專法來規定事情?2018年11月舉辦的選舉中,包括公投案,其中第12案針對同性婚姻,應該使用專法或直接修改民法,引起立專法是不是就等於歧視同性結婚的人的討論。請問立專法,就代表歧視受這部專法規範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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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須要由檢察官准許,並非想易科罰金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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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支配持有物。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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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普通刑法指的是內容跟效力最廣泛的刑事法規,在我國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相對概念是針對特定身分或事項的「特別刑法」。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同時違反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則會優先適用特別刑法的規定。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法律百科問答,《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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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簽約兩年,繳押金兩個月,房東表示若房客未滿兩年退租要扣押金兩個月。想請問若未滿兩年,房東決定調漲租金或要求房客搬離(其他人開較高的價格要承租),相較於房客違約會被扣押金,對於房東有任何罰則嗎?另外想詢問,房東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嗎?租約沒到法院公證的話,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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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6號「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第14條規定有預立醫療決定的人,可以依決定書內容而不進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果末期病患之前沒有預立醫療決定書,但被診斷為末期病患時還有意識,可以立即立下決定書並選擇不插鼻胃管灌食嗎?或是只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但一定要接受鼻胃管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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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舅舅跟舅媽不肯撫養精神狀況出了一些問題的外婆,又私底下拿外婆的印章證件去偷偷把外婆的土地移轉到自己名下,為避免全部移轉不得申請老農津貼而保留一部分未移轉,這件事直到上次外婆需要花錢請看護,朋友媽媽帶她去國稅局查名下財產的時候才東窗事發。目前是想到可以主張民法第170條的無權代理或是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當然我還不確定是否是大舅媽跟小舅舅輪流代理外婆並移轉給對方)主張代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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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安置,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對人強制處分。一方面暫行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使其在判決確定前,即可接受治療。另一方面因被隔離而可避免危害他人或危害社會。#詳請參閱本網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中「什麼是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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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指的是「激烈而強制的力量」。在法律用語上,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規定,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刑法所稱「強暴」,專指實施身體上的強行施暴行為;此與「脅迫」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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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制度規定在哪些法令中呢?將於何時正式生效?大法庭是屬於民、刑、行政庭之外第四種類型嗎?具體會如何運作,以達到廢除判例、決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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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會務假是指工會的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註腳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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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晚上製造各種噪音,像是練鋼琴、定時澆花、施工,讓我下班回家覺得非常痛苦。請問政府依據那些規定,去管理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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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這些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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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民法裡面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因為有法律上的名稱,所以叫做有名契約,又叫做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常聽到的契約。相對的概念是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無名契約」,但也曾有無名契約經常被使用,而最後增訂到法律中變成有名契約的例子,例如合會。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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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期徒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有期徒刑是針對犯罪者的定期拘禁。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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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限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一個企業組織。普通合夥人需負責事業的經營,且需要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換句話說,無論有多少債務,普通合夥人都有責任要清償完畢;而有限合夥人並不參與經營,僅提供資金,也僅就自己的出資額部分負有限責任,無論有多少債務,有限合夥人只需要負責跟自己出資額相同金額的部分。舉例來說:甲、乙、丙登記成立A有限合夥,甲是普通合夥人,乙和丙各出資100萬元,是有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因為經營不善有1000萬元的債務,但乙和丙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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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