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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於家門口發現醉倒躺在地上之某乙,而某甲將某乙拖至路旁人行道上。在上課時聽老師說甲對乙應有刑法第15條第二項之保證人地位,因此若未加以保護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94條第一項,想請問為何法律會期待遺棄素不相識之人的犯罪者會對被遺棄者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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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第三人擔任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以書面約定(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受僱人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受僱人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由人事保證人代為賠償給雇主。延伸閱讀黃蓮瑛、葉子齊(2023),《什麼是人事保證》。註腳民法第756條之1:「I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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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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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檢察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按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為協助檢察官辦案的職位,工作包含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案件相關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以及協助檢察官其他職權的執行。註腳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I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II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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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式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不需要依照一定的方式。例如民法契約,就是以不要式為原則,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不一定要書面或登記。相對的概念是「要式行為」,例如民法規定結婚和離婚一定要「書面+登記」的形式,才有效。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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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個公司的股東和土地保證人,與公司有些糾紛所以退出了股東,可是公司的土地保證人還是我朋友,股東也都沒有人要轉讓保證人,這樣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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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刑事證人傳票,友人得知被告要對我不利,電話通知叫我出入要小心;沒這麼簡單放過我之類要我小心,請問這樣狀況我能做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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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店面和A商行簽了租令契約,但最近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要求改承租人由B公司承租(B公司為獨資、外縣市的公司,負責人為A商行負責人配偶的友人),但A商行負責人配偶說一切都不便、還是由他繼續使用,因為商業目的所以要更改承租人,我打的契約有寫分租、將租賃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視同違約,但他還是一直企圖說服我要這樣做,我能如何處理?有跟他說依約不能做,他說就是這樣他才來跟我商量。另外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在法律上能代表A商行負責人要求換承租人嗎?(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為連帶保證人)能大概舉例讓一個不相關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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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今年過世,7年前高齡87歲,不識字,被有心的兒子佈局留下了三位律師見證的代筆遺囑並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但名下多筆土地都是父親(己在前年過世)過去登記在她名下,本人並不清楚,不到百日,律師就通知遺囑宣告,不識字的母親居然能清楚的將多筆土地地號分配在有心兒子身上,請問這種情況能如何主張這個遺囑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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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儀式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因為民法第982條已修正改採登記婚,本制度自2008年5月23日後不再適用。註腳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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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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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契約。註腳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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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或誰請的?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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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宏達經營管理顧問任用的停車場管理員,公司叫我簽任用切結書,內容寫到〔如有故意短報營業收入或不開立停車收費單情形,經公司查獲屬實願賠償短報或應收款項之(一百倍)罰款,直接扣薪並依法究辦。〕還要連帶保證人簽名,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求職人為本人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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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污點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涉嫌犯罪,在刑事程序當中向偵查機關供出其他涉案的正犯或共犯,並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優惠的人。污點證人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相關規定必須要看證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規模龐大、具高度隱匿性、長期由集團所操縱,而難以查緝、追訴的犯罪,特別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等優惠,鼓勵涉案的被告供出其他犯罪者,就犯罪的追訴過程提供協助。具體的規定包含「窩裡反條款」與「證人刑事豁免條款」。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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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況是我日前交易了一個遊戲帳號,帳號的狀況為三手帳號。因為遊戲公司有特殊的驗證機制,一手帳號的主人創建帳號的信箱,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向官方要求更改帳號的密碼的權利。而我在交易後有提供給對方帳號切結書,保證我本人不會再盜用回去。對方提供給我的切結書上面有寫到如果帳號被盜用他會向一手帳號的主人尋求幫助,如果不幸雙方失聯了,我得提供協助。我想請問如果後續我的買家在使用期間被盜用,向我請求協助,我也盡我所能的提供可以提供的資料。買家去警局報警之後,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開庭時,我會被傳喚為證人嗎?如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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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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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嗎?有無違反公正中立的原則?2.我提出諸多高等法院的判決,民事法官不採信也不在裁判書中明確說為何不採信高等法院的看法,有違經驗法則嗎?3.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4.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救濟嗎?5.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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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訴訟法並沒有對訴訟關係人作一個明確的定義,不過從法律的脈絡可以知道,通常是指參與訴訟的人員,包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證人、鑑定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管理人等。因為這些人都有可能參與訴訟,而與訴訟有關,都算是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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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串證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即必須由檢察官實質舉證、讓法官形成「這個被告應該就是有罪吧」的確信,才能判決被告有罪。所以被告即使說謊、湮滅證據,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但為了避免被告透過上述行為阻礙程序的進行、讓案件真相無法水落石出,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湮滅或偽變造證據,甚至跟證人串供的話,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