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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有關聚眾鬥毆罪的法律適用。圖1「聚眾鬥毆罪」適用在誰身上?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處罰對象為「在場助勢」之人(見圖1)刑法第283條要處罰的對象是「在場助勢之人」,但其實在2019年5月10日修正前的條文內容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可知修法前的處罰對象另外還包含「下手實施傷害」的人。至於為何在修法後刪除「下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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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許多人利用社交網站或其他應用程式,以「直播」的方式與觀眾互動,藉此博得名聲,甚至大為營利。但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之下,各個直播主不惜用盡手段,越穿越清涼,只願能吸引更多觀眾。然而,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猥褻」?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值得探討。一、「猥褻」的概念清涼直播可能構成的犯罪,有刑法第234條和刑法第235條。其中,刑法第234條是公然猥褻罪的規定,其所處罰的是「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而刑法第235條主要處罰「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行為。舉例來說:「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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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或拍攝、流通性影像,有什麼法律問題?資料來源:林哲辰/繪圖:Yen一、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嗎?依目前刑法規定,即使是雙方合意,任何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都還是違法的,最重可能會處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則可適用「兩小無猜條款」,減輕或免除刑責。以本案來說,會因為A和B的年紀差異,有以下幾種可能:(一)A、B皆未滿16歲A和B各自成立犯罪,但同時適用兩小無猜條款而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二)A、B僅有一人未滿16歲滿16歲之人成立犯罪,但適用兩小無猜條款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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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一、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與區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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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關於「民意代表收錢,替選民施壓公務員做合法行為」是否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一個曾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該罪是處罰公務員針對自己所職掌的公務加以收賄、傷害公務員職務廉潔的行為,而什麼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就是判斷是否成立本罪相當重要的要件。過去實務見解對於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有相當的分歧。有採「法定職務權限說」與採「實質影響力說」的不同見解,直到2023年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目前統一實務見解。關於不同見解的內容與爭議,說明如下:(一)法定職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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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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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請參考另一篇)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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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一般來說,職業災害可以區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例如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而骨折;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例如長期操作鑽孔工具,手部受到振動產生腕隧道症候群。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都必須是勞工所遭遇的傷害或疾病,和他的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換成其他勞工從事相同勞動上的作業活動,都有發生同樣傷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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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圖1什麼是窺視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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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9條是很特別的規定,觀察條文內容的最後一句「以強盜論」,依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523號刑事判決的解釋,是指這條罪足以跟「強盜」相提並論,而必須用強盜罪相當條文來處罰。因此,我們稱刑法第329條為「準強盜罪」的規定。話雖如此,準強盜罪和強盜罪的要件,還是有些不同,以下將簡單介紹兩者的差異:一、行為順序的差異:「取財」與「強暴脅迫」的先後順序要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的強盜罪,典型的狀況像是:一個惡煞拿著刀子逼迫他人(強暴脅迫)交出財物,讓別人沒辦法抗拒,再取得財物(取財)。但我們所要談的準強盜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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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我們了解我國法律對於多層次傳銷的定義及法規範後,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些我國的違法直銷模式,以及違法直銷常碰觸的相關法律。一、什麼樣的多層次傳銷會違法?就是老鼠會嗎?正常而言,多層次傳銷必須滿足3個要件:(一)介紹他人參加的傳銷行為、(二)多層級的組織性、(三)銷售商品或服務。以下是違法多層次傳銷的思考流程:(一)符合3個要件法律才會進入判斷是否為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而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判斷「銷售商品或服務」這個要件時,若不能符合,就會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或稱變質),也就是一種沒有實質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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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交易手法在我國社會屢見不鮮,小從生前契約、靈骨塔、保健食品、機上盒、廣告點擊,大則到未上市股票、公司投資等等,手法千奇百怪,這些交易模式挾帶著會員制以及有形無形的產品,使一般人毫無頭緒,陷入究竟是投資管道還是詐欺的兩難。筆者試著從「什麼是直銷?法律上如何規範?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的直銷?」、「什麼是違法多層次傳銷?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以及「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三個法律上的角度,帶讀者理解這樣的商業模式到底合不合法。一、什麼是直銷(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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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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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綁架勒贖案例增多一般民眾較常遇到的網路犯罪,大多屬於網路釣魚、未涉及網路技術的刑事犯罪。然而,資料綁架勒贖的案例近年逐漸增多,受害者除了一般民眾外,同時擴及掌有大量民眾敏感資料的商業、醫療與政府機構。最為人所熟知的案例,就是2017年蔓延全球的WannaCry勒索病毒(ransomware)。二、駭客涉及的犯罪(見圖1)圖1駭客用勒索病毒綁架資料勒贖,可以構成哪些犯罪?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一)途徑:網路釣魚如果A誘騙使用者點選特定連結,將資料勒索病毒下載到受害者的電腦中,構成的犯罪與《駭客用釣魚網站騙取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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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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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偽造序號標籤貼在機器,把舊機充當新品出售,犯什麼罪?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見圖1)(一)序號標籤為刑法所稱之準私文書本例中,醫療機器設備序號標籤之內容,是用來確認醫療機器設備之產品代碼、製造年、該年度第幾日所製造、製造當天批次單元號碼(用以證明確實為原廠所製及製造日期),並由原廠負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可知序號標籤表示設備證明屬於原廠的用意,屬於刑法的準私文書。(二)偽造私文書罪無製作權的製作人假借他人名義,製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是出自作成名義人之私文書。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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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意識。規範侵害性自主意識的行為,是指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及自主決定,而為性交及猥褻。而性騷擾行為並無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態樣,是因為性騷擾只是讓被害人對行為人有關性的行為而感到厭惡,行為通常只是短暫性、偷襲式的方式,並未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與自主決定,與刑法不同,所以規範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加以處罰。刑法章節有關性交猥褻罪的相關條文,明定於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之1。該章節所規範的類型,實務在立法條文上大致可分為四類:一、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意識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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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文書的意義(見圖1)我國刑法偽造文書的相關犯罪中,偽造私文書罪,是要處罰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且私自以他人名義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而這裡所說的「文書」須具備以下五個特質:(一)文字性:製作人的意思需要以文字或符號標記來表示。(二)有體性:文字與符號須附著在特定的實體物品上面。(三)意思性:文字與符號需表達出製作人內心所想表達的、攸關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的意思。(四)名義性:該附著於實體物品的文字或符號,需顯現出製作人是誰。(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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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案件發生,犯罪被害人可以提告。這個「提告」,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意義與方式: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一、提起「告訴」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因此刑事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去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請求偵辦。此時,就由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簡稱檢警機關)擔任調查以及起訴的角色;之後進入審判時,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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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圖1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對方買到假貨了,也會成立詐欺罪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