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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海上救難隊可以不救冒險衝浪的遊客、出海捕魚的漁船、岸邊觀浪的路人嗎?如果可以的話,是依什麼規定的呢?評判的標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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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說獸醫購買或使用寵物用藥有一些疑慮,似乎與應該要走的方式不同,不符合藥師規定(或是醫藥分業的潮流?)。有沒有可能先簡單說明,照理來說,獸醫購買或是使用動物用藥,應該要遵守哪些要求?跟人類用藥有什麼一樣或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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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新聞提到蝶豆花的管理不明,而效用也不太明確,有一派說吃了對身體不好,有一派說其實抗氧化成分很高可以多加服用。新聞提到蝶豆花只能當食品添加物,例如讓顏色好看,而不能作為食物。請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蝶豆花作為食品添加物,成分有最高上限嗎?還是可以無上限?請問這件事屬於中央要管的事還是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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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是每年納稅時間,最近收到房屋稅單,金額跟我想的不一樣,該如何處理?繳稅單上有一些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且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就必須繳納滯納金?滯納金有上限嗎,或是可能無限增加?不繳納滯納金是否會受強制執行呢?說明有提到納稅義務人對稅金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復查、訴願?提出是否有期限規定?提出後暫時不需要繳稅嗎?說明中沒有提到「行政訴訟」,我們有這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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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常有人說台灣大部分的民宿都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合法民宿長怎樣?Airbnb是我每次出國選擇的住宿方式,Airbnb平臺、Airbnb房東在臺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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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繼承一棟歷史60餘年之民宅,土地係市有地,三年前市府來文表示甲男侵占市有地,依法須每年繳納租金並追溯五年,甲男均依規定繳納。該土地於多年前都市計畫時規劃為廟地(該民宅旁有一間廟宇),並於去年詢問該廟宇是否願意承購該民宅土地,(甲男曾向市府表示有意承購該土地,市府表示不能賣給甲男)。請問:1.該地上物已60餘年,甲男並依規定繳納租金,是否適用不定期租約?2.若廟方願意承購該土地,甲男是否有權主張該土地之所有權並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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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想請問有無一般來說可適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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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撞倒了騎機車的乙,導致乙滾到馬路中間,剛好被開車的丙輾過,當場死亡。假設甲乙丙皆無違反交通規定,請問死者家屬應向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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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位於住宅區,想要登記作補習班,卻因為沒有鄰接道路6公尺以上,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P23https://www.udd.gov.taipei/laws/rdpqpr5-1017主管機關說公司位於第三種住宅區,想申請補習班是屬於第28組,至少需要「鄰接寬度>6公尺的道路」。但是補習班是教導學生,不知道法令規定鄰接道路>6公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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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將舊機車寄賣於車行,尚未辦理過戶。在這期間內,人民甲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請問:(一)人民甲若不服該交通違規罰單,(交通裁決事件)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二)依民法相關規定,發生哪些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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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修法,更動幅度很大,但是少事法並沒有跟著修,請問這種狀況是正常的嗎?如果少年法院遇到需照少事法第80條來作裁定的狀況,會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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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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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A無償贈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D(D是親人外甥女,其實為逃稅出賣其應有部分,A有兒子不送兒子很怪!送給我更好?!),其效力如何?其他共有人是否可向法院或地政課訴請要求塗銷土地登記?是否只能請求損害賠償?PS1: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今A是否違反約定,讓與其應有部份於他人?是否屬效力未定,須經其他共有人之承認,始生效力?PS2土地法第34-1條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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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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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1.自願離職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但目前得知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3.照勞基法走基本上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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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時常遇到需要填寫「緊急連絡人」的場合。想知道緊急連絡人,是否一定只能填寫親屬?能不能填寫男女朋友、伴侶嗎?或是能不能不填寫?緊急連絡人可以代本人我處理什麼事情呢?可以承擔哪些權利義務?法律上是否有什麼規定呢?(爬文爬到潘佳苡律師《緊急時,長照機構聯絡不上家屬,或家屬不願配合將受照護者送醫,機構該怎麼處理?》這篇,就有提到緊急連絡人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66)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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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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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洗碗工作是洗菜、挑菜、洗碗工時是九小時半早上900-下午1400下午1630-晚上2100薪水26000+2000全勤,休假日六天沒有工作4小時可以休息30分鐘的規定,因為動作快而提前完成了手頭上的工作量進入待命時間,老闆是允許用手機的,但是在跟老闆娘談離職時,老闆娘卻以上班用手機的理由怪罪,而我實際工作未滿三個月,也不給直接離職,堅持要我做完連假人潮。假日客滿,連假客滿,洗碗只有我一個人,集中勞力,但一週就只有一天假。資方自己意見不統一,也沒有面試時告知以及公告全店不能用手機,卻用這種理由要求新人延後離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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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但是好像沒有細節流程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13如果我想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應該怎麼做呢?1.一定要向原本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院辦理嗎?或是任何一家醫院都可以?2.需要再次進行諮商嗎?3.需要支付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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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台東某造紙廠(幸福企業)公司徵人廣告打的是輪班制度誰知道進來後發現三班制度休假必須自己找人排休早0800~1600夜1600~0000朝0000~0800(畢竟機器是24小時,休息時間幾乎是看現場狀況,有時候一站就是上班忙到下班能吃飯已經是偷笑了)輪班是這樣的例如你當日朝班0000~0800但是隔日要換夜班1600~0000就是當日上兩個班。又假設你今日是夜班但是有特殊例如強制加班(早/夜)的時候0800~0000,隔日是換早班0800。三天輪班一次中間並無休假(也沒有達到輪班休息11小時的規定)試問這樣合理嗎?該怎麼舉報?本人只是想安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