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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閱卷」的意思在解釋閱卷的意思之前,先來理解訴訟的大致流程。(見圖1)圖1卷宗是怎麼出現的?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例如A想要告B,請求B返還借款,那麼A就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包括證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分案給不特定的股別(假設是X股)承審,X股收到起訴狀後,就會排定時間通知兩造開庭,而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兩造都會陸續提出自己的主張、證據與書狀,像準備狀、爭點整理狀、答辯狀、言詞辯論意旨狀等等,經過一番攻防與言詞辯論後,法院得出心證,就會下一個終局裁判,結束這個案件。在上述訴訟期間中,從A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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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有人將「工會」與「公會」混為一談,兩者字音雖同,意義卻截然不同,在勞資關係中甚至是相對的概念。其實,兩者可從法律層面簡單區分,「工會」是依工會法所組成的團體;而「公會」則是依工、商、自由職業等相關法令所組成的團體。一、這兩種組織分別由誰組成?工會與公會都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職業團體」(見圖1)。職業團體是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具有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圖1各種常見的人民團體類型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依據內政部統計分類,職業團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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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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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圖1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律師陪偵的五大好處(一)避免違法偵查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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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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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事案件中的證物不見了,可以用照片或影片代替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直接審理原則與實物提示的概念(見圖1)在探討本案例前,必須先確認一個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審理是採直接審理原則,也就是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與證明一個人有無犯罪最密切相關的原始證據。以證人來說,最好是由證人親自出庭陳述;以證物而言,必須在法庭上「實物提示」,也就是開庭時法官將證物本體拿出來讓被告、辯護人等辨認。(一)證據應該直接在法庭上呈現既然調查證據的目的,在於重建與還原事實真相,法院就應盡可能採用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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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前言:為什麼不當勞動行為需要分類?(見圖1)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介紹的系列文章,第一篇先跟分享了「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了解制度設計背後目的及功能後,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對工會成員所採取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作為。因此,立法者參考外國勞動行政實務上常見的類型,在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下將不當勞動行為分為「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種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本篇先從「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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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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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產清冊?繼承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通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數額一開始可能不是很清楚,製作遺產清冊首先可以幫助繼承人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以及債務,以便處理接下來的繼承事宜。即使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繼承人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但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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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取證的基本概念(一)違法取證可能導致證據不能使用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例如警察、調查局人員、檢察官等等),在進行刑事訴訟流程的時候(例如逮捕犯人、實施臨檢、違反搜索等等),如果做出違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手段,他們所蒐集來的證據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檢驗,讓這些證據不能夠在法庭上被使用。(二)案例分析自白,顧名思義,就是由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從自己口中說出來的話,自白在刑事訴追的流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常常被當作是審判的關鍵性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這些「話」,能不能作為法官判決有...
問答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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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能否禁止入住長者其他直系親屬之探視,應注意以下之事項:一、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對於親屬的探視,機構原則上應依入住長者本人之意願。若長者本身無行為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或因身體狀況暫時無法表示其意願時,機構應依照機構與委託者之契約判斷(上述案例中,如B締約時已與機構約定,則屬於契約之一部分)。若委託者無相關的指示時,機構依本身的專業判斷為之。若委託者之指示與受照顧者本人意願不同時,雖依契約責任似應依委託者之指示處理事務(按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受任人之指示),然「探視」非財產事務,...
辭典
圖1合議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法官人數在3人以上一起審判案(事)件,就稱之為「合議庭」。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法官9人組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5人審判、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審判、部分地方法院法庭也是由3人審判。附帶一提,有少數法律特別規定,某些合議制法庭成員雖然不是法官,卻也能共同參與審判。像是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自2023年開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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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法律體系」?在認識體系解釋這種法律解釋方法前,要先瞭解何謂「法律體系」。所謂法律體系,是指依照一定的觀點,將多如牛毛的法律歸類、組織,並體現法律背後的基本原則,所形成的一種秩序體系,這種現象即學理上所稱的「法律的體系性」。(一)法律體系的分類學理上將法律體系分為外部體系與內部體系。外部體系,是指使用外在的形式邏輯將法律分類的秩序(邏輯體系),例如:「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內部體系,則指使用法律內部所蘊含的法律基本原則、價值判斷,歸類法律的秩序(價值體系...
辭典
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辭典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有公務員圖利罪的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分為「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與「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前者是指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道有違背法令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圖得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後者是指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法利益。延伸閱讀吳沂蓁(2024),《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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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聽的定義及聲請監聽票的要件(一)監聽的定義監聽,是國家為了偵查犯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現在或將來的通訊內容,以監控與過濾通訊內容的方式,蒐集有關紀錄與查扣,作為認定是否犯罪的證據。至於過去的通話內容,並不藉由監聽來取得,也無法進行搜索,目前司法見解,傾向於以聲請扣押票的方式來取得。(二)聲請監聽票的要件聲請監聽票,程序上必須是針對特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由檢警向法院聲請。實體上,則必須是為了調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在沒有其他調查方法可以取得證據時,監聽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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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場上常遇到的勞動權益爭議,比方加班費、積欠工資、休假、職業災害……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案件為大宗,勞工最常遭遇的勞資爭議,除了向公司內部的工會或雇主反映以外,還有哪一些申訴的管道呢?如果申訴了,是否會被公司知道是誰申訴的呢?以下就我國常見的勞基法勞資爭議,介紹各種申訴管道:(見圖1)圖1勞工申訴有哪些管道?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反映。雖然行政機關受理陳情或申訴的方式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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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文章的案例及討論,我國法律規定跟法院見解到目前為止,沒有直接使用英美法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而是另外用「實質保護法理」的概念,來說明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下,如何處理前階段違法取證與後階段合法取證之間,具有關聯性的狀況。在此,法院認為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步驟,以下一一作說明:一、前面的取證行為違法首先我們必須把警察的取證行為拆成兩個階段來觀察。第一個階段所取得的證據,應該看犯罪偵查者(包含員警)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取證規定,而有違法取證、證據缺乏證據能力的狀況。所以,如果這個階段的行為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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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透過告訴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在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些犯罪,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會在刑法分則各章的最後一條規定哪一條是告訴乃論,必須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請求開啟訴訟程序,這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而如果不需要先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開啟訴訟程序,就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圖2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二、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告訴(見圖2)(一)告訴告訴,只要表示「想起訴、追究」的意思為就可以,不需要明確說出是何項罪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