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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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契約的定義、性質A去醫院看病,與醫院成立的是醫療契約。所謂的醫療契約指醫療需求者(病人)與醫療提供者(醫師或是醫療機構)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所成立的契約。而醫療契約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所以契約的內容是醫療提供者依其良知、注意及科學既存知識治療疾病,並非治癒疾病。也就是說如果A就醫後,疾病未治癒,A不能主張醫師沒有盡契約上診療義務。且醫療行為的給付,是依據治療當時的醫療水準決定。換句話說,履行醫療契約的給付內容,是醫師在當時的醫療水準下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且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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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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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法律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但何謂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是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我國法院通常是使用「醫療常規」、「醫療水準」或「理性醫師」作為判斷標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最大不同是,「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是僅考量醫療常規因素來作過失存否之判斷,若醫事人員的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會認為醫事人員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判定無過失。「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則是考量所有因素來做綜合判斷,醫療常規僅是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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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後同意之緣起數千年以降,醫病關係一直是以醫師為中心的醫療父權模式(medicalpaternalism)來運作。醫師依其倫理義務扮演著守護神的角色,依照其專業訓練為病人做出其認為對病人最佳的醫療決定,而病人的任務是服從醫師的指令而已。然而,隨著醫學科技之進展,以及醫療給付型態的改變,醫療父權模式開始受到質疑與挑戰,當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病模式逐漸取得醫學倫理上肯認時,告知後同意法則(thedoctrineofinformedconsent)也隨之誕生。告知後同意法則,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醫師有義務為病人說明治療的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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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疫情解封後,大家回到了迫不及待地要去日本賞櫻、出國度假的時光。那說到搭飛機出國,身處在一萬多公尺的高空上,任何意外狀況發生,都會使得人心惶惶,而且損傷會遠比一般交通工具來的嚴重,很多小說和電影,都會選擇飛機當作場景,絕對不是因為都不用換場景,而是在一個密閉壓縮的空間內,很多情緒、恐慌就會放大,一旦失控,將導致場面無法收拾。劫機行為小則危害整架飛機、機員、乘客的生命與財產,大則妨害國際航空的安全與發展,甚至引起國際間的爭端,如先前最著名的911恐怖攻擊事件,所以立法者認為有必要把劫機的行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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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上的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指人類透過研究、講學等方式探求真理的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主要涉及到大學(以上)的教育,跟國民教育有所不同。按照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第11條是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內涵包括:(一)研究自由研究的意思,是指包含內容與形式,都是嚴謹、有計畫地嘗試對真理加以探究的活動。是用有條理、有系統、可檢驗的方法,達到獲取新知識的目的。大學內的師生可以自由選擇研究的領域、議題。(二)講學自由講學,是把研究所獲得的知識,用具有學術認知基礎的方式,加以傳授的活動。大學教師可以自由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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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學校教師的聘任和離職?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聘任各有什麼不同?(見圖1)在說明教師的離職程序前,必須先了解學校中的老師可以依照聘僱的方式分為正職、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的身分導致他們離職的方式有些不同。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聘任方式可以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聘約期間可能從最短的1年至最長的7年。除了正式教師,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中常見的還有代理教師和代課教師。代理老師是為了代理正職教師因故短暫離開學校而留下的職缺,聘約期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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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背書」,通常是指擔保某人所說過的話、做過的事是真實的,但這並不是票據法上背書真正的概念或意涵。本文先介紹背書的目的與功用,下一篇再說明背書被塗銷的影響。首先提醒,這裡雖然以記名匯票舉例,但依票據法規定,本票與支票除了不能記載預備付款人以外,其他關於「背書」的相關規定,都與匯票相同。因此以下文中的介紹,也同樣適用於其他未記載禁止轉讓的本票與支票。一、什麼是背書?什麼是背書的連續?票據法上的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票據的黏單上簽名,主要的功能在於「票據權利的轉讓」與「票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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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立學校老師加班是補休還是加班費?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老師加班要怎麼申請補休?(見圖1)首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已指出公立學校所聘任的教師除非有兼任學校的行政職務,否則不屬於公務員。所以對於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在非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外需要執行職務,例如:星期五晚上協助學校家長日、假日的校慶運動會等,額外加班到底是要以支付加班費或者是排補休的方式,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權益的目標之一。一般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有加班情形的話,是可以在平日申請補休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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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上極為重要的課題,訴訟上應由誰負責舉證,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法院審判最重要的核心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部分,其中認定事實的部分,法院必須依靠雙方提出的各種證據來判斷。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為求勝訴,須盡力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已經窮盡所有的舉證方法,而待證事實卻仍真偽不明時,法院就會判依法要負責舉證卻未提出證據的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亦意味著訴訟結果風險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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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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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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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只規定了緘默權,也就是說受詢問人有不回答的權利,並未要求必須告知受詢問人:「你所說出的話對你不利的話會影響到你」等語句。在戲劇中或許出現類似場景,但是在法律條文上無此規定。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或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時,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者,需要填寫本附件。填寫時請注意填寫後,用信封裝訂密封。二、範本的來源跟蹤騷擾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聲請書,來自司法院(2022),《附件-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下載Word檔(.doc)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第2項:「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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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是這樣的,因管教孩子問題而被社會局介入輔導。因事發當天我休假,沒接到社工電話,因社工打去公司詢問我是否上班,而訊問完之後就跟我公司同事聊起我個人私事,我已有向社會局他們督導反應,但是感覺不是很想處理這個問題。而那位社工還推卸責任說是我公司同事先提起。我已確認過,是社工自己與我同事討論我個人私事,我想請問這樣隨意與他人討論個人隱私的事情,我該怎麼提告?與怎麼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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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專利?所謂的專利,是指透過向國家申請登記某項發明、新型創作或是設計(以下統稱為「技術」),國家審查核准後會賦予擁有者一個獨占、排他的專有權利,而讓擁有專利權的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之內,可以獨占這個技術,其他人沒有經過擁有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可以擅自生產、利用、販賣或進口這個技術。法律上會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保護發明、研發這些技術的人的權利,讓發明的人不必擔心他的技術公開之後權益會受損害,這樣發明人才有動力不斷進行創新技術研發,使我們的整體社會環境與經濟發展持續進步成長。專利的類型可以分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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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深夜遭遇有人開啟門把,徹夜無法入眠,也報警求救,但警察說明無任何意外無法立案偵查前往,向房東反應以其它房客朋友拜訪無方向感誤以為是出口處而誤觸,但三分鐘後有另一房客回來,立即訊問是否有遇見誰,但他說沒有人,自此心感受恐懼恐慌無法入睡,想搬離此屋,但是否有違約問題,需負擔違約金呢?謝謝郭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