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刑事訴訟法於2024年7月31日增訂第1編總則第11章之1,取名「特殊強制處分」,成為科技偵查的統括規範,共含3類特殊強制處分:實施追蹤位置調查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在連續超過24小時,或累計超過2日時,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許可書才能夠進行。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相關資料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即俗稱M化車)截取手機用戶識別碼(IMSI)及手機序號(IMEI),探知特定人手機發話位置。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許可書才能夠進行,每次許可不超過30日。監看私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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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外,一般民眾也可以查詢並閱覽判決。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網址是:https://lawsearch.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一、該如何查詢判決?(一)關鍵字與條件查詢要查詢判決,可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裁判書系統」的「裁判書查詢」欄位,輸入你所欲找尋的判決關鍵字進行搜尋。例如,想要搜尋「毒品案件」的判決是怎麼寫的,即可輸入「毒品」;如有更精確的關鍵字,例如「大麻」,則可更限縮範圍,...
問答
判決書判了五個月,有寫如易科罰金字眼,但是執行命令上檢察官決定不可易科罰金,另外陳述書提出後檢察官拒絕,維持原執行命令,我還可以做什麼事避免入監?麻煩各位了解程序的大大給個解答,或者是還可以提什麼異議?
問答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以85折的價格出手禮券,我消費之後過了半年被警察拘提,我說是在網路上向人購買的來的,警方說這些禮券是詐騙集團盜刷信用卡買來的,我被拘提上的嫌疑罪有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跟詐欺罪,配合調查完之後在地檢署經過檢察官詢問後檢察官同意讓我交保,目前事發經過接近一年暫時還沒收到起訴書或其他公文,請問這種禮券算是贓物嗎,這樣我比較大機率會被起訴罪名為詐欺還是贓物罪呢,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問答
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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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對不同年齡的人性交,有不同的結果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因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前提是「違反其意願」,案例中A男、B女合意性交,顯然不屬於刑法第221條的範圍。乍看之下兩個人合意性交似乎沒有違法,但因為本案B女只有14歲,此時A男與B女性交,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文所稱14歲以上,也包括14歲在內。相反的,因為A男已經17歲,超過刑法第227條所定「未滿16歲」的上限,因此本案B女不構成犯罪(見圖1)。不過,探索性知識確實是成長的一部份,...
辭典
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特定人是否涉有犯罪嫌疑還不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發現有特定人涉嫌犯罪,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檢察官必須在簽結後,將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註腳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各地方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因應意定監護新制施行,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被聲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可以依聲請人的聲請,對他做監護宣告。本人已經預先完成意定監護契約的情況下,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需要此範本。意定監護契約的範本,可以參考「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如果本人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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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見圖1)圖1未成年人的「親權」和「監護權」是什麼?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繪圖:Yen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不過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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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追訴權?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的權限。換個方式說,警察之所以能逮捕犯罪者、檢察官之所以能起訴犯罪者、法院之所以能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二、追訴權時效的意義與目的(一)追訴權時效的意義如前述,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限,至於追訴權時效,就是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依法就不能再對這個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二)法律設計追訴權時效的目的「犯罪就該...
辭典
圖1起訴狀一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須提出起訴書,不許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因為除了一份起訴書之外,別無任何資料送交法院,便仿照日本法律用語,稱之為「起訴狀一本」。註腳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問答
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辭典
言詞辯論是審判程序中的一環,在調查證據之後,法院在這個程序會依序讓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分別陳述意見,還有相互辯論。言詞辯論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案件的事實更加明朗。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89條:「I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II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III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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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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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為意願人做什麼?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擔任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三項限制(見圖1)(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必須成年,且未被法院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二)排除特定身份,避免利害衝突因意願人(即案例的A)死亡而獲有利益的人,例如案例中A指定死亡後可以獲得遺產的人,以及接受A大體或器官捐贈的人都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本身就是意願人的繼承人,像是案例中A的子女,就可以不受此規定之限制,還是可以成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三)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不得口頭約定意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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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眼中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在本人執業的經驗中,不乏有委託人是性侵害案件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的案件,而這種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均以「告訴人」一詞指稱被害人)其實都會擔心,倘若提告,會不會再與加害人見到面?自己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洩漏?對方會不會再對自己不利?當然這些問題實務上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可以參考,而且有關機關也多能落實法令的規定,然而這種案件的被害人通常心理已經遭受極大的創傷,所以在消弭恐懼與重建信心的過程,都會相當漫長。二、司法程序已經有保障性侵案件被害人(一)這種案件在實務審理上依法...
問答
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問答
請問A公然侮辱B,但是B沒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但是B的朋友C看不下,向檢察官告發,請問C的告發會開起訴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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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在2021年7月作出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沒有明文應讓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而違憲。在這號解釋中討論到刑事與少年事件被害人表達意見權,本篇文章將討論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權利。一、被害人表意權的保障-兼論兒童權利公約(一)兒童被害人保障的難題在805號解釋中,雖然解釋的方式略有疑慮,但依照大法官在該號解釋的見解,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受到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805號解釋的爭議案件,或者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中,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