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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分手後,於第一時間以簡訊告知對方盡速處理其滯留衣物,但於3星期內對方並無答覆、延期、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之要求,因居住空間有限無法長期為其保管,並如前述無得到對方任何關於衣物處置的回應,將其衣物整理後拿至舊衣回收,事後對方提起毀損告訴,請問這樣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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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忙然後今天才忽然想到點開蝦皮看到賣家通知說今天最後一天要趕快去取貨不然他們老闆就會去台北向我提告因怕被提告所以就趕快出門取貨然後回家後物品打開因不符合心中理想的樣式和品質所以留一星評論賣家看到後說我報復性留言因他提醒我去取貨,我不開心所以故意留一星的所以他們老闆要去台北告我毀損商譽我想問說這樣真的會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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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男方思想上缺乏溝通,想要離婚,但男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我就選擇法律訴訟離婚,但我想要拿回屬於我的財產怎麼樣才能拿回,還在外面損壞我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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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如果先前有分期罰金但之後斷繳以後被通緝了被抓到以後這個案件就不可在易科罰金了嗎?因為先前朋友被抓打至書記官問易科罰金書記官說繳納五十日就可以但我去給朋友會客他的服刑期是七個月多地檢看守所給我的回覆都不同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五十日「可」易科罰金其他不能備註:過失傷害妨礙公務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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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租車公司租車,不慎造成車體毀損,車子需維修30天,每日租金2100元。租車公司要我賠營業損失63000(2100*30天),我提出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O(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高以20日為限。今出租人表示,我與該公司有簽定租賃契約書,就該照契約書的條款,出租人主張上述的小客車契約無效!(補充)出租人租賃契約書條款如下:車體如發生車體損壞時,承租人另需賠償甲方車輛損失及折損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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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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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不慎去A到社區的柵欄機,剛開始社區主委說請建商承包商報價,或可以另尋他商家報價。這兩種方式我都去作了,最後結果是我們管委會決策方向是要我找最貴的承包商來作,因為牽扯到保固問題(保固到今年11月20日),詳如附件!我找到了柵欄機的原廠商,報價就比承包商便宜8千多元,我跟承包商議價,回說要工程師到現場才能評估,但前提還要先支出一筆出廠費2500元,之後才能評估有無議價空間,我聽到這樣就直接回絕了,現在僵局剩沒幾天,身為一位無奈的消費者,只能默默承受管委會的要求嗎?還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幫助我的呢?請大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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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購買電腦液晶螢幕收到當下拆封後就發現螢幕裂痕(當時沒有錄影)當下拍照告知出貨廠商三X3C三X3C告知我是在某平台連結至他們的網站購買關於商品瑕疵問題請找某平台於是我找到了某平台某平台說會派人來收回商品檢測檢測時間7~14天不含工作日檢測後我收到郵件宏X電腦告知檢測後鑑定為外力損壞非新品損壞須由我方負擔維修費用我回覆信件告知此商品我拆封就是損壞的不應該由我負擔維修費用對方沒回我打電話至三X3C他們一樣告知我需找某平台處理並且態度惡劣告知我沒錄影是我的問題他們不負責於是我又找到某平台某平台幾乎沒有回覆我的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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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因為要去豆漿店買豆漿而將自行車暫時放置於豆漿店隔壁的私人住宅門口(牆壁,非出入之大門),約一分鐘後屋主剛好回來,看到有自行車停在家門口而不爽,因此直接把車子拿起來摔,也沒有訊問說是誰的車子,更沒有請我將車子移開。自行車價值約70,000左右,為碳纖維材質,檢查後發現車架上有些許磨損和坐墊壞掉,擔心車架內部可能會有碳纖維斷裂,在未來騎乘上造成安全疑慮。請問這有甚麼辦法能夠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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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幹事堅持不讓我跟主委聯繫,且要求衣物及雜物要有收據或購買證明,期間詢問後續只回答保險申請理賠中,是否只能等保險的回覆還是可以直接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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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汽車大燈損壞、故找了一間名聲不錯的FB賣家(有實體店面),付完訂金後(當時還沒約定什麼時間去安裝,也沒有看到物品),隔天發生車禍(非人為因素,被別人的車撞),當下馬上告知賣家,賣家卻說已經訂貨無法退款,但我明明還沒跟他確定時間,他就已經先下訂,是否能要求賣家退訂金呢?賣家主張民法第248條、249條我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請問以上案件是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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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開車在路上被撞,我人沒有受傷但車子有多處地方損壞,而對方因車輛失控先是撞上路旁兩處柵欄後再撞上我所以受了一點傷,因為當時我家人正在醫院等著要動手術,所以我就提出不要報警私下各自處理的方式當時對方的女兒也同意我的提議,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之後我離開約一小時左右警察就打電話告知我馬上返回派出所作筆錄,當天我也作完筆錄離開,但因為對方答應了又反悔報警而導致我太太無法動手術,我就以對方不受信諾要求賠償我的車損,現在對方不但不賠償還要告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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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網路銷售業者(進口商),近日經由國內購物平台銷售日本鐵鍋,客人表示經使用後發生鍋底變形情況,並堅持商品有瑕疵,但我方向日本生產方確認後(提供照片),原廠辦定也是認為是客人使用不當,可能空燒高溫導致變形,一般正常料理溫度不至於造成鍋底有變形的疑慮,但客人堅持是品質有瑕疵要退貨並退款,同時也向消保會申訴。但我方堅持的點是因為鐵鍋非電器類商品,鍋況會與消費者使用方式和習慣有關,不提供保固,我們出貨也有附上中文使用說明書,不應概括承受消費這可能是不當使用而造成的損壞,不知我們堅持的這點是否有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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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學生目前合租一棟透天,有車庫及客廳,當初租屋時說車庫是可以停車的。目前因為我們有人的車較大台,需要開關鐵捲門才能出入,但鄰居抱怨鐵捲門有噪音,因此和房東反應,但房東稱他並沒有允許我們使用鐵捲門,因此要我們自行花錢處理。且此鐵捲門照房東所說是因為地震而損壞發出噪音,並非因我們使用而損壞。合約上是寫出租幾樓的哪個房間,不是寫整棟,但並沒有說到禁止使用鐵捲門等條件。想請問這樣房東是否有修繕責任,若有但他不願意修理,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還有我們房子有外內兩道,即開大門進車庫後還要開一道門才可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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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就讀國立大學的學生,目前居住於學校宿舍中。宿舍內冷氣已損壞多時,曾於3/28報修至今仍未修繕完成。而5/3因維修人員更換冷氣機組後不停漏水,故再次填寫維修單,學校維修單內有一選項,即學生是否同意在未留守寢室時,由宿舍管理人員陪同維修人員進入寢室維修。我填寫不同意。然而回寢室時發現自己的東西有被動過,故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維修人員於5/6在沒有宿舍人員陪同下擅自進入寢室內,且至今冷氣沒有被維修完成。想詢問在冷氣損壞長達一個月以上且維修人員擅闖寢室的情況下,學生得以何種法律依據向承包商以及學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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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家外常有學生停在車庫外屢勸不聽態度囂張,家中病人常需要車載出入無法等待對方移車。目前思考對策如下,希望解答是否合法1.簡單暴力將車子"移動"到隔壁學校外牆的花圃裡面2.在不損壞對方車子狀況下警告(ex:使用大量強力絕緣膠布黏車貼禁停公告、以洗魚水塗抹車體等等)3.直接開車試圖出車庫以視線不佳且對方阻礙出入的名義將其撞倒。------當然以上部分都很極端....但不希望動用暴力又好像拿對方沒辦法真的很煩躁或者阻擋出入是否可以走其他法律程序?檢舉報案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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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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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退貨後因商品有包裝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造成我方損失,我方依據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索賠包裝的價額,但對方卻說因合約未提及此事宜因遵循採購合約內容不予以賠償,請問合約內容可凌駕法律之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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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退貨糾紛如題買方退貨後因商品有包裝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造成我方損失,我方依據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索賠包裝的價額,但對方卻說因合約未提及此事宜因遵循採購合約內容不予以賠償,請問合約內容可凌駕法律之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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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1/29於ktv消費消費結束時店家表示我方將店內的桌子造成毀損需賠償30000但我方在消費期間皆正常使用設備無造成重擊該店截住我方說不簽切結書不讓我們離開後續警察到場協助時警方和店家向我方說此切結書無法律效力簽名人當下因有喝酒無法正常思考基於相信警方的立場在切結書抬頭立書人的部分有簽名但是切結書下半部的立切結書人是店家簽名的想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